骗捐的民法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承担

2016-05-30 22:11高华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摘 要:个体因疾病、变故等原因陷入绝境,贫困山区的儿童还在渴望希望,社会保障的力量还不够强大。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捐赠温暖了许多人,但随之而来的骗捐社会现象和捐赠纠纷的出现,让爱心蒙受侮辱,使希望折断翅膀,我国现有法律对社会募捐的规定有待完善,本文就骗捐的民法定性和责任承担展开讨论,以期在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上有所帮助。

关键词:骗捐;社会募捐;民法性质

一、捐赠的形式及属性

1.捐赠的主要形式和法律规定

募捐的形式可谓是多种多样,最为人熟知的是公益捐赠。即特定的组织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并将所得财物用于公益事业。这种捐赠因为有较明确的法律约束,在纠纷的认定和归责上并不困难。除此之外,社会募捐时当今社会比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募捐方式,自然人或组织为自己或者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募捐,这就形成了常见的社会募捐。募捐的发起人以自己或者他人存在特殊困难需要救助为由,以募捐人的名义发出倡议或者要约。募集人的身份属性和捐赠财物的指向是两种捐赠的主要区别。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社会募捐的立法滞后和规范不确定,又加之网络的发展和信息传递的迅速,社会募捐的数量大幅度增多,随之产生的纠纷给司法造成尴尬,本文将对社会募捐的民法定性和责任认定归属做出讨论。

2.社会募捐属性的讨论

对于社会募捐的属性,学界可谓是众说纷纭。比较常见的是有募捐人代理受捐助人向第三方发出要约的代理行为说,还有捐赠人将自己的财物交予募捐人管理的信托关系说,还有观点认为社会募捐是募集人与捐赠人订立的利益归属于第三人的合同说。由于代理行为的城里将形成受捐助人与捐赠人的权力义务关系,而社会募捐中,募集人对财物的控制和现实中因为捐助目的的达成后余款的控制上,募集人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只是代理人那么简单。同样,通过研读我国信托关系法可知,信托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和关系成立方式与社会募捐显然也存在巨大差异,信托关系说也不太符合。而在合同说中,社会募捐的募捐人向不特定社会成员发出倡议的要约行为,社会不特定个人或组织自愿捐出财物并作出承诺,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募捐合同就当成立。受捐赠人是捐赠人与募捐人签订合同的受益人。也就是说,社会募捐应该属于合同行为。

二、骗捐的责任认定和法律后果

1.社会募捐骗捐属性和责任认定

骗捐是指募捐人虚构受捐赠人事实,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募捐人信任,并依靠信任做出错误的捐赠财物的意思表示。既然社会募捐时合同行为,那么骗捐应该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那么,在现实案例中,就可以就具体案情结合欺诈构成要件进行责任认定,社会募捐中,凡是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骗捐,同时承担欺诈的后果。

2.社会募捐骗捐法律后果承担

既然骗捐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在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就成为可能。近日,广西女孩杨某某在微博中称母亲去世多年,父亲在天津爆炸区附近上班,爆炸发生后即与父亲失去联系,与父亲在病房见最后一面云云。发起打赏功能,募集善款10万余元。杨某某利用天津爆炸灾难,虚构父亲在事故中身亡,向社会不特定成员发出要约。日前,杨某某已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社会募捐中骗捐行为轻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除要返还财产还要负担民事责任,重则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骗捐乱象产生的反思和处理建议

1.对乱象产生的原因探究和反思

骗捐新闻时有耳闻,骗捐事件屡见不鲜,这不得不使人反思,谎言利用了公众的爱心和慈悲,利用了社会的朴素情感,显然丧失了道德的底线。但是什么放纵了这些的发生?当个体因为疾病或者变故等原因,使用看似极端的手段寻求社会的帮助,迫于无奈而欺骗良善,反应了社会保障方面尚有很大的缺失,其对公众有很大的亏欠;另一方面,当今网络传播的快餐化发展,相对于索然无味的理论陈述和事实报道,公众更容易被夸张的经过渲染的噱头所吸引,网络信息环境有待改善和净化;还有,民间的慈善缺乏公益捐赠中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规范引导,造成了种种乱象,善款、余款的管理和使用也成了尴尬的问题,如“有偿社工”这样多种形式的慈善模式的尝试都缺乏制度规范,这就使传播者、民间慈善的管理者和社会普通公众应该有所感悟。

2.对骗捐社会现象的处理建议

制度缺失是骗捐屡屡成功的根本原因,法律的空白是骗捐司法适用尴尬的根源。遏制骗捐社会现象,首先要健全法规,我国在捐赠方面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在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地方至少可以制定有关行业和慈善捐赠方面的条例,并通过条例的施行效果指导法律的制定。再有就是完善保障社會保障,慈善捐赠本身的作用重大,是社会保障的有生力量,规范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其框架内慈善捐赠制度,规范捐赠主体和善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再有就是要净化网络环境,提升社会文化涵养,多途径培养群众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结束语

社会募捐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一环,不仅对社会稳定、消灭矛盾有重大意义,而且弘扬了社会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浅谈骗捐的定性和法律后果的承担,以期对把握社会募捐立法和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中国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高华佐(1991.05~),男,山东日照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