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探析

2016-05-30 22:38李明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摘 要:“其他组织”在市场中大量涌现,直接或者间接的成为了第三方民事主体,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已经难以维持和继续,面临新的挑战,亟需进一步革新。要保障其民事权益,需要对现存的民法进一步改革,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

关键词: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资格

一、其他组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事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够把权利能力的拥有作为其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和象征的人。其最早出现在罗马法典之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没有把其他组织当作第三类民事主体。仅仅是在公民一章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者和个人合伙;在法人一章规定了联营。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很显然把自然人与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为第三民事主体。[1]这就引起我国民法是否应当承认其他组织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争论,即其他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如果国家拿自然人所具有的条件为标准来衡量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民事主体,很显然其他组织是不能成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的。尽管其他组织可以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组织,形成自己事务的执行机关,但是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这是它与法人最重要的差异。其他组织的财产是通过合同方式把其成员的个人财产聚集起来共组织使用,然后运作过程中获得的财产以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来区分组织财产和成员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混合的状态;而法人在成立初期,要求其成员让渡其财产的所有权给法人组织作为法人独立的财产。财产总是与责任形影相随,没有独立的财產就意味着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他组织一旦违反民事义务,承担责任的首先考虑的是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把民事主体资格赋予其他组织,不符合民法逻辑体系和概念体系的要求。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用谚语“无财产即无人格”来描述是恰当的。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法律确认出现的新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协调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之中。

综上所述,将其他组织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是迫在眉睫的。

二、其他组织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我国的社会实际看,一方面基于维护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考虑,另一方面基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考虑,赋予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确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必要的。从立法上来看,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各自的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符合其宗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从实践来看,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均占据着重要地位,日益凸现在社会生活之中,社会的发展迫切希望它们参加相应的民事活动,要求法律赋予其实质上的机会平等。基于此,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是符合客观实际要求的。[2]从某些方面来说,现存的民事主体制度将这些组织置于一种不公平的前提条件之下,是不符合民法所蕴含的平等理念的。

其次,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也是可行的。社会经济结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合同法》明文出台之前,《合伙企业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早已实质上地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均在不同的程度上允许其他组织在其核准经营的范围内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够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参与民事诉讼。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与其核准登记的范围相一致。从法律逻辑体系的统一性的角度来说,赋予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资格,可以改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之间矛盾固定的局面,可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缺陷。

赋予其他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和精神,直面社会生活的客观实际,在继受了德国民法法系的衣钵的基础上,不再沉溺于体系的桎梏,打破概念体系的枷锁,顺应了商品经济所产生的多元化现象与本质,是值得赞同的。

三、小结

法律的生命根植于逻辑和现实生活。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 2条明确把民事主体资格赋予“其他组织”,是对德国民法理论的一次创造,其实用主义精神值得嘉奖。希望对我国《民法通则》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其他组织的种类繁多,构成特征千差万别,跟法人组织相比具有更高的复杂性,不能千篇一律地对待,要求更高程度的适用灵活性和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王晗.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之研究[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2).

[2]赵亮.论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J].法治与社会.2014(8).

作者简介:

李明娟,女,2015级吉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