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探析

2016-05-30 23:57王阳阳王倩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网页权利数字化

王阳阳 王倩倩

何为著作权?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而产生的特殊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这些作品的作者权利而设定的特殊权利,是法律赋予特定公民、组织的特殊民事权利。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作品被发表在网络上或者直接在网络载体上被创作出来,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纸质作品之上,渐渐扩大到了网络媒体等高端载体之上,网络著作权渐渐衍生于此并成为法律世界中一个重要的名词。

一、如何认定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同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均属于作品的范畴,但二者之间却区别极大。受著作权保护的传统作品应该具备以下几条件:第一,具有独创性;第二,要以一定的形式或借助一定的载体呈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第三,作品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然而网络作品首先是以一定的数字化信息于网络载上表现出来,并非固定形式,具有动态性。其次对于作品的内容,互联网作品会以各种形式出现,包括文字、画面、数据等等,这一点与传统作品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符合;最后电子出版、联机会议、联机编辑、交互计算的发展与应用使得作品所有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正式由于二者之间存在如此之多的区别,因此法律对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具有特殊性,网络作品的出世定要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二、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当然也应该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性,就一般的侵权行为而言,凡是具有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就已经构成了侵权。但毕竟网络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它还应该具备自身特殊的侵权要素才能构成真正的网络侵权。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强调只有那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诸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等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构成侵权抗辩理由的行为,因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也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最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之“损害事实”的特点在于: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一方面“合法”,旨在强调侵害的对象受到法律的保护,作者对特定网络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侵害对象一定是网络作品著作权。损害虽已产生,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在法律上视为可以补救的损害,但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能够赔偿的。

(3)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指侵害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了对网络著作权损害的结果。在网络环境下,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对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与现实空间没有区别。

(4)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两种学说:一是认为应该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也是认定行为主体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即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法院法学研究课题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只需审查损害后果是否由于侵权人的行为造成。

三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我们大概可以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利用计算机技术或者利用扫描技术输入到网络空间,并据此谋利,那么这些作品便直接面对全世界的网络用户,侵害范围是非常大的。

(3)链接行为。关于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讲,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它被视为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

(4)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但是,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所以,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东方案”。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作者简介:

王阳阳(1988~),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助教,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王倩倩(1988~),女,漢族,河北沧州市人,助教,经济学硕士,单位:沧州广播电视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猜你喜欢
网页权利数字化
家纺业亟待数字化赋能
我们的权利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基于CSS的网页导航栏的设计
基于URL和网页类型的网页信息采集研究
数字化制胜
网页制作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权利套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