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2016-05-30 23:57冯泽卓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商法权益责任

冯泽卓

摘 要:连带责任是个范围广,在现实中被广泛应用的一个法律概念,目前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尚不明确。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多发生在债务关系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多数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仪组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按其产生的条件可分为五种类型:①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②共同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③担保造成的连带责任。④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⑤合资共营造成的连带责任。目前,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没有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分配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一些存在的问题等待解决。

关键词:民商法;連带责任;责任;权益

连带责任是一个被广泛应用于多种司法案例中的法律概念,在理论研究上也经常被学者们提及,但是目前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尚不明确。基于概念的不清晰,与之对应的其中的各种责任关系也不甚明了。综合学术界的各种观点,我们认为连带责任是一种依附于某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多个人共同承担相同责任的法律概念。

一、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的概念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人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这个主体多数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构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多数是与债务发生关系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法律概念。连带责任人至少由两个之间存在某些连带关系的债务人组成,当债权人受到某种损失时,连带责任人应共同对其承担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人中的大多数违法这个义务,那么其中的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都应承担债权人的全部责任。在偿还的时候,债权人不能重复接受多个连带责任人的补偿。

二、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的类型分析

(一)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

在民商法中,共同责任造成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在建筑施工中,由于维护人员或管理人员的疏忽、或是建筑物坍塌等造成的人员或财声损伤,这时依据法律对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设计人员要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他们共同生活时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那么与他具有夫妻关系的另一方要单独偿还债务,并肚子承担起连带责任。

(二)共同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1.共同的危险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是指由共同的危险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并且造成后果的责任人不明确,这时具有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

民商法是这样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共同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具备这样的条件成为共同侵权,由共同侵权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也对此做了相关规定。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没有存在共同的主观性,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产生连带责任,对这个问题,主要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因为他们共同损害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在这个结果发生之前,他们的主观性并不相同,并且在损害过程发生中不存在共同的过失,所以不应当产生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在损害过程发生前行为人没有共同的行为意识,但是产生了共同的损害结果,必应产生连带责任。在现实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决定。

(三)担保造成的连带责任

这种连带责任通常是在承担保证时双方没有制定明确的具体内容及方式,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自己在法律效力合同中的责任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就会相应出现。如果该债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进行的担保,并且对担保人的职责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时就要由所有的担保人共同承担该债务的连带责任。

(四)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

正规的代理行为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在下述几种情况下才必须承担责任:

1.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违法代理

代理人认识到所要代理的事情是违法是,但仍进行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没有代理权限

代理人不具备进行代理的权限或资质,或他的代理权限已终止,第三方明确了解这种情况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给被代理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由第三方和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

当代理方与第三方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以不正当的方式,恶意串通,给被代理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连带责任由代理人和第三方共同承担。

4.委托不明

委托代理人如果找其他负责人进行代理,被委托的第三方代理因为手续、资质等原因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由最初的代理方和现在的代理方共同承担。

(五)合资共营造成的连带责任

合资的企业中,持股票最多的掌控人与其合资的人都有对其资产合理分配的权利,在经营中所面临的困境有共同承担的责任,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

三、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尚存的问题

迄今为止,理论界对连带责任的界定尚不明确,一些相关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也不胜枚举。我们知道,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是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受害人权益受到损害时,都有法律法规来判定由哪些人承担责任,由什么样的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同样清楚,很多时候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的,那么他们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何非配,应以什么为依据?这是目前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也是最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总结

连带责任是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由于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连带责任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导致人们在依据该法律概念解决问题时出现了很多问题,我国应对此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让人们有法可依,有理可据,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应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给予足够的重视,早日解决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盛.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

[2]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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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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