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之立法建议

2016-05-30 23:57高华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

摘 要:司法的价值在于公平的分配当事人的法益,民事诉讼中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立法之分。公平的追求建立在效益之上,即司法救济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复杂、疑难的案件自然需要较高的成本,采取普通程序进行救济,而法律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案件中,为寻求效益的最大化,简易程序无疑是最佳安排。而在标的额甚小的案件中,小额诉讼作为简易程序的特殊情况,以其灵活性和高效性解决了民众在小额纠纷中对效益的追求,目前,我国法律对小额诉讼的规定停留在两套立法,即普通、简易程序和三套程序的层面,小额诉讼程序参照简易程序进行规定,本文以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基础和与简易程序之差别为切入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进行分析,旨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独立和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独立立法;简易程序

一、小额诉讼的由来

1.案情引入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已久,欧美、日本等国家等的小额诉讼立法已渐成熟。而直接刺激中国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应该是著名的神农架导游事件。神农架作为著名的旅游景点吸引世界各地的游客观光,当地导游以每天百余元不等的价格提供导游服务。导游过程中偷懒对游客指出上山方向,并告知游客自行上山,回来后再带他们去别的景点。游客认为导游不履行义务,要求退款,由此发生纠纷。此类现象十分常见。为解决此类纠纷,神农架法院派出法庭在景区进行司法裁判,判决结果也很简单,即判令违规导游退钱并赔礼道歉,这种快速执法不仅解决了纠纷,而且满足了游客不能参加的诉讼程序的需要,且不耽误行程安排。由此小额诉讼程序以其一审终审、举证简单、举证期限短并可协商约定7日内的举证期,答辩期间短、方便快捷、形式灵活等优势引起人们重视。

2.小额诉讼的属性

小额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中国的小额诉讼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与简易程序有一套立法规定。狭义上,小额诉讼程序的提出,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即对标的额为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案件采取较简易程序更为特别的小额诉讼程序。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采取严格的一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程序开始从简易程序中独立出来,比如在简易程序中裁定不能上诉有四个例外,而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没有了这些例外。当事人只有以案件标的额超过标准的适用错误为由提出再审,并就再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别无上诉可能。但目前为止的小额诉讼还沿用简易程序的立法規定,即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合为两套立法、三套程序。真正独立的立法有待形成。

二、小额诉讼程序之分析

1.与简易程序之异同

现阶段小额诉讼案件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审理,但其适用条件、审理特点较简易程序有特殊之处。首先,就适用条件而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要是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标的额为地区上年度就业人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第二,它的适用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及海事法院。第三,审理的案例是以金钱给付的案件,民诉解释就此列举了9种适用情况。其次,就其审理特点而言,小额诉讼程序是严格的一审终审,举证期限较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缩减为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异议也应该在开庭前提出,否则,除非法院认为确认案件复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外,不得转为简易程序。综上,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还是有大的不同。

2.小额诉讼程序救济短板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对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在短期的举证和答辩或者当场举证答辩后判决,一般情况下对案件的审理由法官根据经验和当地习俗结合法条进行判决,结果往往符合公平要求。但是由于法官心证和主观正误的加入,加之除了因为当时人的增加和关系复杂情况的加入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地对小额诉讼要求的标准这种情况外,采取严格的一审终审制,当事人的权益在错案发生时难以得到合理的救济,虽然这种权益较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很小,却也有待完善。

三、小额诉讼救济完善之建议

1.加强司法公信力和开拓小额法庭模式

关于加强司法公信力这一问题,主要还是从法官各自的特点抓起,把学术型较强但是司法实务经验较少的法官安排攻克复杂案件,相对学术科研欠缺,但是有多年的基层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官安排到小额诉讼这类案情简单,接地气的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自身的妥善经验处理矛盾。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小额诉讼模式,比如周末开庭,随时安排开庭等形式,同时对法官的待遇给予相应提高,能者多劳。

2.小额诉讼独立立法

制度的建立还是小额诉讼程序主要的依托,我国独立的小额诉讼刚刚起步,逐步摆脱对简易程序的立法依赖,形成自己独特的办案程序和法律根据,完善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合理的司法救济方式。逐渐形成独立的小额诉讼立法体系。

四、结束语

小额诉讼以其灵活的方式,在迅速的解决标的额较小、简单明了的法律纠纷上建树颇丰,尤其是在司法资源紧缺、积案量大的实际情况下,这种方式有效的缓解了司法压力,小额诉讼在我国距离完善独立的立法司法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

[2]中国法制出版社.民事诉讼法.中国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

高华佐(1991.05~),男,山东日照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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