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路径

2016-05-30 04:58王彦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著名商标

摘 要:著名商标,最初出现在美国1995年通过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我国现行《商标法》和《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均未将著名商标明确为保护对象,因而著名商标的含义缺乏上位法依据。普遍来看,著名商标在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上高于商标法中的一般注册商标而低于驰名商标,有学者将其总结为“介于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一类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自该保护办法实施以来,河南省的著名商标从无到有,著名商标在数量、质量上都明显呈上升趋势。

关键词:著名商标;认定情况;法律状况;保护路径

一、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

1.认定标准

根据《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河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②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③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④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⑤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⑥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2.认定情况

从2010年到2014年,在河南省的数万件商标中,先后有1993件被新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1747件被重新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二、著名商标保护的法律状况

著名商标的“著名性”一般以该省级行政区域为限,如2010年2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与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机关相比,法学研究者对著名商标制度似乎表现出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可以说,著名商标制度自其产生之初,就在法律地位、认定和保护模式等方面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

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商标划分为一般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两类,并无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地方立法的产物。这一点本无可厚非,因地方立法有先行性特点,可就法律法规未予规定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些地方的著名商标制度突破了商标法的基本框架,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三、著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关系到著名商标认定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因此,在宏观方面国家工商局应该制定一套统一的、科学的、完整的、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体系,各省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笔者认为,认定著名商标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商标知名度

指该商标在产品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商标知名度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反映:商标注册使用的时间,同时参考商标实际使用时间;商标使用的程度,即商标促销程度、广告覆盖面和宣传程度等;商标使用的地域,即商标在多大地域范围内使用。

2.商标美誉度

就是指某商品被社会公众信任和赞许的程度或者说是社会对该商标是如何评价的,这是一个质的指标。表现为消费者认为该商品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产品制作工艺精湛、有特色;该商品具有良好信誉、售后服务措施完善等等。这些可以参照有关顾客对该商品满意程度的调查及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产品竞争力

企业要在竞争中取胜,一般都依靠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优势来提高产品竞争力。一个产品竞争力强的企业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规模和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强的获利能力。主要指标有:企业规模的量化参考指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或省外所占的市场份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名次。当然,这需要行业组织出具证明文件,并负责举证责任。

四、著名商标的作用

如果说商标是企业或产品进入市场的名片,那么,著名商标就等于加在名片上的头衔。申报著名商标的作用和它的长远效应体现在各个方面,但仅就当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进行冠名宣传

支持著名商标权利人在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2.可以享受政策扶持

对著名商标企业,在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著名商标的商品和服务。

3.可以进行商标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著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五、河南省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路径

從法理上讲,著名商标不是商标法上的驰名商标,不能享有类似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待遇。但著名商标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正确路径。

1.应积极创造条件,促使著名商标申请成为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的终极目标是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最强护身符。目前河南省的驰名商标数量屈指可数,当然,这也是河南经济在全国地位的反映,因为,经济越发达,驰名商标数量就越多。随着河南经济在全国的影响逐渐增强,省内著名商标企业应更加注重商标所在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提升,而政府部门应以著名商标企业的商标推广、商标保护等创造积极条件。著名商标企业和河南省政府共同推进和完成驰名商标申请的最终成功是著名商标保护的最佳选择。

2.应建立著名商标的监控机制

著名商标的保护最大的推动力是商标企业自身的积极保护,河南省很多的著名商标如三全食品、双汇食品、宇通客车等等在全国具有相当的知名度,除了企业自身要积极维护企业的商标形象,注意保护商标权不受假冒伪劣商品的侵犯外,政府部门也应设置一种保护著名商标的常态性机制,这种常态性就是应为每一件著名商标设置一个监控机制。在监控机制下,每一件著名商标的质量报告、销售业绩、商标侵权案例等情况进行归档,尤其是对商标被侵权进行实时跟踪,当然,這需要与商标企业进行信息联动,而不应只是单方信息的提供。

3.应设置著名商标进出的合理机制

纵观河南省近年来的商标活动,政府部门开展了“百家名店”,“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的评选,这些活动对推广地方品牌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种商标推广的机制是相当灵活的。但从河南省著名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著名商标的进出机制有相当的不合理性。因为商标一旦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就在很长时间内享有这个特殊的身份,虽然《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了三年的保护期限,但企业一旦拥有著名商标称号,就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使用这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称号,这样对后来成功的商家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建立一种进出灵活的机制才能够合理分配著名商标的有限资源,才能在不平衡的权利体制中寻求建立一种合理的分配机制,才能维护众多商家的公平竞争平台。

参考文献:

[1]王清.关于著名与知名商标行政特殊保护制度的冷思考.电子知识产权.2009(9)

[2]引自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河南省驰著名商标信息统计.2016年1月8日访问

[3]徐聪颖.制度的异化抑或完善——对我国著名商标保护现状的冷思考.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2期,第31页

[4]谢晶.对我国著名商标制度的思考.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2期(总第61期),第52-53页

[5]引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豫政(2013)55,第27条

作者简介:

王彦龙(1987~),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河南濮阳人,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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