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2016-05-30 13:02张慧娟
科教导刊 2016年17期
关键词:古物文物保护文物

张慧娟

摘 要 本文通过追寻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思想的源头,探讨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治化的进程,有助于了解我国近代文物观念的转变以及文物保护思想的演变,对于理解当前文物保护法规以及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文物保护法 文物观念 保护意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或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剧,保护文物成为各国政府共同的认知,制订和完善文物法规成为各国实现文物保护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载体。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却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而以正式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则更要晚些。

1 古代关于古物的观念及法规

1.1 古代古物观念的演变

先秦:早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所用的礼器和战争所用的兵器,成为三代王朝着意追求的对象,以青铜器为代表的古物,被当作显示统治合法性的神圣之物,是政权合法化的象征。古物在三代时期被赋予了较多的政治意义。

汉唐:自西汉以后,谶纬迷信盛行,加上当时古物少见,偶得古器,将其或视为“祥瑞”之物,或视为“妖变”。 这一时期,古物观念的另一个变化是它的补史价值开始被人们注意。但这些只是个别现象,古物的学术价值并未得到普遍认识。

宋元明清时期:北宋以后,“高元古冢搜获甚多,始不以古器为神奇祥瑞”,或者将其作为玩赏之物,或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北宋时期,金石学作为一种专门学问而盛行,但金石学所关注的多是器物上的文字,对器物本身所蕴含的对社会生活、科技水平以及艺术表达等方面的信息较少为人注意。但这对古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学者们却鲜少为保护而保护。

1.2 古代关于古物的法规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并通过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中国古代向来是重刑法而轻民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民法缺乏独立性,对于古物方面的法规更是如此。

先秦时期:先民们没有“古物”的概念,因此就不存在通过律令对其加以规定或保护。但是,关于一些特殊物品的规定,却对后来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物产生了一定影响。《孔子家语·刑政》曰:“硅璋璧琮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鬻于市”。这是对祭祀用品及金石玉器等贵重物品禁止买卖的规定,目的不过是为了维护上等阶层的权力和财产安全。

汉唐时期:汉代的法律较之前有了较大的发展,关于古物的规定出现多次,但主要限于皇家的宗庙、陵墓以及普通人的坟墓。其目的是对“孝”这一伦理观念的维护,并非因古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而采取的保护措施。隋唐时期,对于毁坏皇室宗庙、山陵宫阙的惩罚更加严厉,并将这一罪行一直沿用至清末。唐朝对宗教财产开始实行保护政策,并对出土物的归属做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对墓葬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宋元明清时期:宋代金石学出现后,虽然人们对古器物的学术价值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在关于古物的法规制定上并没有显著的进步,多沿袭前代旧制。

从历代律令对文物的规定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古物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法规内容越加详细,惩罚也更为严厉。但这些法规都是围绕着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制定的,尤其注重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和尊严,其初衷并非出于对文物本身价值的重视。但毋庸置疑,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众多文物,免遭毁坏,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2 近代文物保护法治化演变

我国是一个文物大国,也是世界上文物遭受破坏和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代之前,文物毁坏多限于国内,而鸦片战争后,由于我国人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外国人利用各种手段,将所获大批文物偷运出境,致使我国文物流失前所未有的严重。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至上世纪90年代,这一百五十年中,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中国大批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

2.1 清末时期

鸦片战争结束了清朝的闭关锁国,西方近代文明伴随着列强的入侵逐渐传入我国。近代地质学和考古学的兴起,使国人对文物的范围及价值有了新认识,在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及政治制度的同时,其文物保护思想,使国人对文物的价值重视起来,并萌生了文物保护的理念。他们意识到文物的流失将导致国内珍宝丧尽,出现“文明证据空山河”的局面。

当时的民政部也意识到,虽然“我中国文化之开先于列国,古昔圣哲,连肩接踵,所遗之迹,应亦倍蓰于他邦”,但由于古人向不知爱惜,再加上近代以来“海外洋商不惜巨资,赴我内地购买古代碑版、石刻、图画、造像之类,运至本国庋藏……夫我自有之而不自宝之,视同瓦砾任其外流”,致使我国“至今而求数千年之遗迹,反不如泰西之多者”。长此以往,将“不惟于古代之精神不能浃洽,而于国体之观瞻,实多违碍”。于1809年提出了《保护古迹推广办法》。

《保护古迹推广办法》,较之前法令仅限于钟鼎等器物或皇家陵寝及御用之物,文物范围有所扩大;将文物古迹分门别类,并根据各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调查和保护措施,或设法原地保护,或创设博物馆分类储藏。它提出的古庙名人画壁,不得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以致失本来面目,这一保护理念延续至今。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对文物保护范围的界定,虽然较之前有所扩大,但仍多囿于传统的帝王陵寝、名人字画、石刻等,尤其注重刻有文字者。但无论如何,《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文物实施专门保护的政府章程,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开启了文物保护的新篇章。

2.2 民国时期

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专制统治,成立了中华民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体。中华民国成立后,我国虽然作为一个近代国家呈现在世人面前,但西方列强并没有改变对我国的侵略政策,对我国文物的掠夺丝毫没有停止过。

1914年6月14同,民国政府发布了“限制古物出口”的大总统令。 “限制古物出口令”内容较为简短、笼统,但它却表明民国政府将以国家名义对文物实施保护,明确了国家对文物的态度。“限制古物出口令”是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文物的文件,但它在形式上只是一道指令。

1916年3月,内务部下达了“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的训令,要求各地“所有前代古物,均应严申禁令,设法保护”。该训令确定了盗窃、私自买卖以及毁坏古物的不合法性,要求各省民政长对此“从严究办”。这是民国成立后,政府发布的第一个全国性的保护古物的训令,正式开启了全国性的文物保护工作。

随后,内务部制订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该办法针对文物毁坏、售于外人,从保护范围、种类、保护方法和责任人等方面进行相应规定,对当时的文物保护起着指导性作用,对制止文物流失毁坏发挥了一定作用。《保存古物暂行办法》是民国政府成立后制订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物保护专章,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2.3 南京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力图在内政、外交等方面做出一番改观。面对文物严重流失,1928年9月,内政部以“我国各地所有名胜古迹及各项古物,关系民族文化,至为重要。近年以来频经兵燹,损毁遗失所在多有,亟应厘订保存办法,以重文物而免损失”为由,公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了较大的进步,有条、有款,共分为十一条,条下又有所细分;用分类的方式界定了名胜古迹古物的范围;保护对象除了之前的古迹古物外,名山、名湖、山林等名胜也被纳入其中。但关于地下文物采掘及归属问题、外国人在中国的考古调查活动以及文物出口等,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妥善解决。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颁布,使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正式采用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推动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进程。但它仍属于行政范畴的部门规章,还不是正式的法律,且内容上仍有待补充完善,对于当时有关文物流失最重要的事宜,如考古发掘、文物出口等内容仍未做出明确规定。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结束了我国大半个世纪以来文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古物保存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制订,使我国的文物保护有了法律依据,限制了外人的非法采掘活动和文物流失现象,推动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但《古物保存法》对文物保护“大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如何处理少有有明文,因而执行的成效不彰”。因此,在随后几年内,国民政府相继制定、颁布了《古物保存实施细则》(1931年)、《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1935年)、《采掘古物规则》(1935年)、《古物出国护照规则》(1935年)、《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 (1935年)、《古物奖励规则》(1936年)等专门规章。但不管怎说,《古物保存法》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是近代以来层级最高的文物保护专门法规,正式将文物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它的颁布开启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开端,为新中国的文物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我国古人的文物观以及各朝律令对文物有关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出,数千年来我国文物观念几经变迁。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制化实现的过程,源于我国近代学术不断发展、文物观念的不断进步,正是科学考古学、地质学、新史学等学科的发展,才促使国人对文物逐渐有了正确认识,文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学界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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