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决策

2016-05-30 07:20张海燕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11期

摘 要: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建筑服务等行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对于正处理项目建设期的企业来讲是天大的利好。本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样的大背景下,对于符合当地销售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建设期和正常经营期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 免税优惠 如何决策

福建平潭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6日注册成立,负责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供冷供热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区域供冷、供热的开发经营和生产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首期项目冷站和热网工程建设规模包括:4个冷站(1、3、7、10号冷站)及配套冷冻水管网和供热管道32.35公里,批复总投资13.07亿元。

一、情况分析

财税【2014】51号第二款规定,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费。福建平潭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供冷供热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司主要从事区域供冷、供热的开发经营和生产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满足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条件。现就该公司首期四个冷站(1、3、7、10号冷站)和热力管网的投产与经营运作过程中是否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进行具体数据分析。另外:在进行具体数据分析前该项目已经有较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有详细的从建设初期到正常投产及最后的项目终结,即2014至2035年共22年各年净利润形成情况的详细数据。本分析就是在原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以增值税享受免税与否结合企业所得税到税后净利润的变化而进行。

二、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是否享受的结论与建议

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结合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将福建平潭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起至2035年止共22年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分三种情形进行详细分析。情形一:不申请免税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在建设投资期可获得12,085万的进项税额,导致建设投资总额减少12,085万。在生产经营期间的折旧总额也对应减少11,376万元。当然,若考虑这部分进项税对應的建设期利息,该利息将会导致成本费用多计,利润少计。若不申请免税优惠,企业需缴纳销售税金及附加为2355万元,但由于建设期及生产经营期获得的进项税可抵扣销项税,从而导致成本费用总额降低为477,275万元(营改增前成本费用总额为493,255万元),利润总额为94,663万元(营改增前利润总额为78,040万元)。故在企业所得税率同样的情况下营改增之后的净利润肯定会高于营改增之前的净利润。情形二:申请免税优惠政策。税法规定如申请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则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由于进项税额作为采购成本演变为企业的成本费用抵减企业利润,当然也不存在销售税金及附加。通过测算该情况下总成本费用达521,127万元,利润总额为53,166万元,比情况一少41,497万元。情形三:2023年开始申请免税优惠政策。建设期所产生的进项税经预测将在2023年抵扣完,故应从2024年开始申请免税优惠。2023当年产生销售税金及附加为46万元,2023年之前或之后不会产生销售税金及附加。这种情况下的总成本费用为503,596万元,利润总额为70,665万元,比情形一94,663万元少23,998万元。企业管理层需结合生产经营过程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能否如预测一样,及时足额取得各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能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采取情况一不申请免税优惠政策,以期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若不能足额取得各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建议待建设期产生的进项税抵扣完后再申请免税优惠政策。绝不能凭感觉只要有优惠就一定要去享受,因综合全面考虑以期获得最大收益。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注: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作者简介:张海燕(1976),女,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讲师、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税务政策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