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互联网征信模式的发展前景

2016-05-30 07:20刘爽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资源整合

刘爽

摘 要:征信是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主体(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依据信用信息构建信用档案从而提供信用服务的一种活动。传统的征信模式主要指,征信主体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消耗大量的时间进行征信活动。在互联网时代征信模式可以借助开放式的互联网为载体,通过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对个人、企业等使用互联网的用户进行数据信息的抓取和采集,并将互联网信息同其他数据信息加以整合,从而进行对用户的信用评估与服务的活动,互联网征信模式使征信活动高效、简单的同时,也存在信息泄露、信息虚假等弊端,本文就互联网征信存在的弊端及发展前景进行讨论。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 资源整合 网络监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可以用来评价人们的数据信息越来越多,例如网上交易数据信息、社交平台数据信息、搜索引擎数据信息等,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的采集并加以整理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从而完成征信活动,因此对于数据信息的来源整合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征信发展现状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所承载的信息量非常大,任何一种数据信息都有可能成为信用的一部分,数据信息与信用的联系越来越强,数据信息已经不是简单的数据而是用户行为习惯的代表,利用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刻画属于自己的信用模型。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征信模式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第三方征信模式和自征信两种模式,但面对互联网上如此浩瀚的数据,我国互联网征信模式还存在数据信息资源垄断、线上线下数据信息不能充分结合、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征信来源单一等问题,为未来互联网征信模式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现阶段互联网征信模式存在的弊端

1.当前自征信机构可以通过自身建立的大数据信息资源完成自身所需征信活动。以阿里巴巴为例,阿里巴巴集团利用其电商平台自己开发的产品诚信通和支付宝采集到大量的用户使用后的数据信息, 利用这些数据搭建了属于阿里巴巴的信用数据库。利用信息数据库将有效数据信息与用户需要相结合,从而建立用户自己的信用系统,极大的降低了边际成本。但自身建立数据库并不能够实现信息的共享,不利于将借贷信用信息同其他方面的信用信息相结合,从而导致用户信用信息的不全面。

2.现阶段线上线下数据信息不能充分结合。用户个人基本数据,如年龄、性别、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工作年限、工作状况,以及一些公共数据,如水电煤气消费情况等部门的数据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会在一些社交平台填写但缺少实际审核的过程,从而导致实际信息与网络信息不符、虚假信息的出现等,从而使大数据信息在整合过程中将虚假信息混合在内,从而导致征信活动中就存在虚假,降低信用系统的可信性。

3.征信数据信息构成较为单一。现阶段互联网征信的数据信息大多集中于金融行业如通常办理的借贷业务、担保业务,征信数据信息结构较为单一。然而用户所需要的互联网征信的数据信息不仅需要包含基本身份数据信息、个人社交数据信息,甚至还需要日常活动数据信息以及在特殊状况发生时的用户行为表现的数据信息等。目前,互联网征信模式并未做到这一点。

4.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存在隐患和风险。同传统征信方式比,互联网征信是依托于互联网和新兴高科技,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其进入门槛低等特点,从而使得企业用户良莠不齐,又因为涉及高新产业其技术链条和环节复杂,因此,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所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在用户之间的关系领域存在风险,在技术领域的风险也十分突出。另外互联网征信十分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数据信息采集的成本很低,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较低的信息获取都降低了网络犯罪成本,使得互联网征信领域的道德风险事件频发。对于新兴的大数据技术可以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和整合,这就容易导致敏感信息(如家族病史、个人指纹、基因)和个人隐私(如不动产登记信息、缴纳税款记录及金融账户交易信息)被采集,会出现个人隐私以及财产隐私的泄露,使互联网征信对象处于怀疑甚至不安的处境,从而可能导致信任危机。而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通常就是在征信数据信息的采集、传输及数据贮存等过程中受到电脑黑客的非法入侵,从而出现信息泄露,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损害用户的隐私权益甚至有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互聯网征信模式的发展方向。

1.自征信机构开拓征信整合业务,变自用为公用。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公司以及互联网公司具有较大的数据信息资源的自征信机构可以在用好自身用户数据信息的同时,进行其他业务拓展,如给与其他需要用户信用资源的企业有偿提供信用评估,以帮助其他机构进行跟踪、采集和整合其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数据信息,从而根据所采集的用户数据信息。可以作为第三方开拓市场化的商业征信业务,为线下个人或企业提供用户信用评估信息。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拉卡拉等央行(个人)征信牌照的公司,从而使企业或个人能够取得客户的信用评估信息,也将用户信用评估信息运用到不同的领域,使个人信用信息得到最广泛地运用,有助于完善个信用评估系统的完善。

2.将线下信息转换为数据信息,开放政务信用信息源。政府开放数据将有利于共享数据信息,从而产生额外的社会价值。政府可以将征信用户的个人基本信息纳入到数据库之中,如真实姓名、性别、家庭基本成员等用户基本情况,然后将这些向具有法律资格的机构开放信息源。此外社交平台的数据信息可以作为大数据征信的重要数据来源,也可以直接通过调差问卷的方式询问征信对象,一般征信用户为了证明,用户会有详细、准确回答。还可以通过将用户的公共记录凭证入网,如水电气账单、手机账单等来判断征信对象的信用状况。把线下真实的生活记录搬上互联网在互联网上搭建征信体系,从而对对被征信者进行从不同的角度地量化,得出真实有效的信用评估。如信用卡就通过用户信用卡电子账单历史分析、电商及社交关系强交叉验证,根据信用卡用户的信用卡账单数据、在电商平台留下的数据以及现实相符合的买卖行为、关于各种运营商的缴费账单、登记信息等获取全方位的数据信息,从而确定用户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或者有没有贷款资格可以提供给该用户。

3.全方位征集用户信息。征信对象在互联网上的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们的性格特征、行为习惯、心理变化等,从而使原本单一的数据信息更加内化、真实,因此利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行为来综合判断征信对象的信用状况。例如,美国的泽斯塔(Zest Finance)信用評估公司把信贷记录作为强变量,把征信对象在互联网上的其他行为轨迹(如电商的交易行为、社交平台的行为活动、搜索引擎的查找记录等)看作弱变量,而当强变量没有的情况下,通过利用将多种弱变量整合的方式,进行征信对象的信用评估。尤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互联网征信,因为大数据技术不仅为互联网征信模式的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完善了数据信息分析技术、拓展了互联网征信渠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互联网征信模式的单一来源的观念得到改变。

4.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模式。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的企业,通过利用自身系统或者技术优势,对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和整理,利用其自身特定的信用模型做出相关的信用信息系统,从而向需要信用信息的机构提供有偿信用服务。这样第三方征信机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市场调研,数据购买,合作伙伴交换等多种方式获取征信对象的各种数据信息。由于独立于三方,第三方征信机构获取的数据信息相对客观。并且可以在整个信用市场和应用环境充分挖掘各种数据信息,从而使数据增值产品,解决信息流动问题,进一步为市场加大信用系统的建设注入活力。建立第三方行业协会,制定关于本行业的数据采集标准,从而实现征信机构之间的数据信息整合、完善、快速共享,加速征信行业发展。

5.以征信行业为中心建立中心数据库。各大征信机构可以将自身收集到的信息发通过中心数据库传递到用户手中。中心数据库是业务机构自发成立的联合体系,各大征信机构不用将数据放在中心数据库,而是数据信息由机构自己管理。当其他企业或个人需要相关信息时,中心数据库作为中转站将需要信息发送给有相关信息的机构,然后此机构将信息反馈给中心机构,再通过中心机构发送给有需求的用户。利用中心数据库可以使各大征信机构形成一种联盟,从而解决数据信息共享的问题,可以做到资源共享。有利于征信客户的数据信息及时直接高效的进行沟通交流。各个征信机构又有属于自己的数据信息,保证本机构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又不存在各大征信机构数据信息的重复和交叉,从而使数据信息完整,无重复且价值高,使数据信息不但使征信机构获益,也使征信信息在市场中的参与积极性提高。

6.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体系。信用领域立法应当平衡公民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数据合法利用,通过立法使征信机构的从事商业活动做到有法可依,这不但使征信机构的合理合法的运行,而且将有利于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首先建立健全互联网征信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管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征信对象的主体权益,加强对用户的个人隐私的保护,要采取着重性措施、严厉打击以“征信”为名非法采集用户信用信息的行为。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划定了较为严格的边界和具体的操作秩序、流程。其次,提高互联网征信用户的进入门槛转机构监管为行为监管,动态监测征信机构对于征信对象的信息采集、整理和信用评估指标,整个过程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无论是法律监管还是网络监管的重中之重都是防范征信对象数据信息泄露,从而保证数据信息在抓取、收集、整合、分析、评估以及征信对象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互联网征信对象的个人隐私记录,征信机构则必须履行事先告知征信对象的义务或者在征信对象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将这部分数据纳入征信数据库,这样才可以把隐私数据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从而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并且《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另外数据信息在存储和管理过程中做到谁的数据谁控制,传送过程中只发送到有次数据的一方,明确数据信息发送方和数据信息接收方,使数据信息在双方之间传送,这样可以明确责任人,任意第三方即使从网络中截取数据,也无法获取信息真正内容,从而使数据信息可追溯、可跟踪与可评估,整个数据信息的传送过程是透明的,可监督的,可验证的。与此同时,在政府的立法的过程中大力开展听证会,让更多的群众了解互联网征信行业,提升普通民众对征信行业的信任程度,利用媒体对互联网征信进行大力宣传,为互联网征信的发展营造有利的大环境。

四、结语

当前互联网征信模式存在劣势,后劲不足,未来应该让数据信息更加融合,努力发挥第三方征信的优势,避免重复性的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避免同质化,形成良好的市场分工,共同推进整个市场的发展。未来也需要在技术、立法等方面做出更大地努力。只有这样才使互联网征信有利于监管,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发掘更大市场。

参考文献:

[1]孙曰瑶;;征信管理应注重加强品牌建设[J];济南金融;2006年12期.

[2]陈英凤;;征信管理岂能搞商业化运作[J];中国信用卡;2009年21期.

[3]耿得科;;征信体制建设及其对金融的影响[D];浙江大学;2012年.

[4]甘石坚;;征信监管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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