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译介

2016-05-30 20:35李店标蒋淑波
学理论·下 2016年1期
关键词:议事规则众议院辩论

李店标 蒋淑波

摘 要: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体现在2010年最新修订的《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第64-85条。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主要包括议员何时发言、请求的分配、辩论和发言的时间限制、打断或中止辩论、指正违规行为七部分内容。

关键词: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议事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122-04

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是《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由七部分内容组成,体现在2010年最新修订的《澳大利亚众议院议事规则》第64-85条。在澳大利亚众议院,无论是立法还是其他事务的辩论都是依据该辩论规则进行,这对于保障众议院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对澳大利亚众议院辩论规则进行译介,其目的在于为我国人大议事,尤其是人大立法辩论机制的建构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

一、议员何时发言

议员可就下列议题发言:不违反议事规则的任何议题的辩论;举行公开辩论的动议;提出的修正案;要求指正违规行为;优先事项;议事规则第46条规定的公共重要事项;对其发言中被断章取义或误解字词的解释;得到主持人准许的个人解释;根据议事规则第43条和193条规定的时限,在众议院做90秒的发言,或在主要委员会做3分钟的连续发言;无须事先通告提问或答复;得到众议院准许的发言;得到主持人准许的发言。

保留发言权。支持动议或修正案的议员在没有发言的情况下,可向议会要求在此主题下一阶段的辩论中进行发言。

议员不得发言两次。议员在众议院针对同一议题不得发言两次,以下四种情况例外:(1)在法案的详细审议阶段或审议参议院的修正案时,议员可面对主持人针对议题做出若干次发言;(2)在辩论结束前,议员提出实质动议或在法案的二读、三读阶段,可针对辩论中的事项进行答复,但答复要与辩论相关;(3)在休会辩论中,如果没有其他议员发言,议员可做二次发言;(4)进行解释时。该规则并不适用于议员发言期间(因为主要委员会阶段没有议题)。实践中,在休会辩论时,没有发言的议员要优先于想要再次发言的议员。

针对修正案发言。当议员在发言过程中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其将被视为针对原始议题和修正案发了言。在提出修正案之前已针对原始议题发过言的议员可再次发言,但其发言仅能针对修正案。

付诸表决后的发言。当议长将议题付诸表决和口头表决已进行后,议员不得发言。

不公开辩论的主题。下列主题不可公开辩论,不应争辩或提出意见,主持人应立即付诸表决而且不存在修正案:延长议员发言时间的动议;当机立断的动议;听取议员发言的动议;进一步听取议员发言的动议;休会辩论的动议;不再听取议员发言的动议;将付诸表决的动议;法案或动议的议题需要紧急审议,并立即宣布;惩戒议员的动议;通过的主要委员会修正案的议题;通过的主要委员会法案报告的议题;在众议院进行法案下一程序的动议;主要委员会向众议院报告法案的议题。

此外,根据自动休会无须辩论的规定,大臣可向众议院提出休会议题。

议员发言的曲解。当其发言的部分内容被断章取义或被误解时,对某一议题已经发过言的议员可再次发言进行解释,但不得引入新事项、不得打断任何议员提出可辩论性事项,针对此解释不得进行辩论。(议员接着发言的)正确程序是当其他议员发言结束后站立,并告知主持人其被曲解。主持人通常允许议员接着解释。事先告知主持人的程序对于议员们做出解释是很有意义的。

个人解释。得到主持人准许的议员可根据个人观点进行解释,尽管在众议院此时不存在议题。虽然实践中可随意获得准许,但议员无权要求自动授予。要求进行个人解释的议员应事先告知议长。个人解释适宜在事项之间做出,但在主持人的准许下可在任何时间做出,只要没有其他议员在众议院发言即可。然而,它们通常是在提交文件后的日常事务阶段做出。

主持人准许。“准许”一词常常被用于概括来自主持人的准许,以区别于众议院的准许。尽管议事规则规定议员经主持人准许发言应仅仅涉及个人观点,但有时众议院的做法是议长或主持人准许议员可就众议院各种事项发言,如允许大臣更改或增加答复、为议员寻求有关程序行为的信息等。有时,得到准许的议员发言后,主持人可准许其他议员针对同一事项发言。

准许发言。寻求众议院准许的通常做法是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在众议院没有议题时做出发言。这种程序主要被大臣用来宣布国内外政策和政府其他决定。除议事规则第39(a)(i)的规定以外,想要发言的议员在出席委员会报告或每次议会授权时也可使用这一程序。

为了使众议院能对是否准许发言做出判断,议员在请求发言时应表明事项主题。议员的发言应限制在被准许的主题上。

二、请求的分配

想要发言的议员(除非无法站立)必须站立并向议长示意。当两位以上的议员同时站立要求发言,议长根据其判断允许先站立的议员发言。如果议长的选择受到质疑,(没有被叫到的)任何议员可提出“听取议员发言”的议题,此问题必须立即交付和做出决定而不存在修正案和辩论。

站立发言议员的请求分配属于主持人自由裁量权的事项,但通常作为一个原则是让众议院双方议员(政府和非政府)轮流发言。政党联盟中请求的分配是根据其在众议院中议员的比例进行的。小党派和独立议员根据其人数大致比例进行请求分配。

一般来说,众议院政党或反对党的大臣、正副领袖要优先于其所在方的其他议员,但在需要较大灵活性的法案详细审议辩论阶段,为了做出答复和解释,大臣要优先于其他所有议员。为了帮助主持人,党鞭要提供发言者的名单(详细审议辩论除外),主持人通常根据名单决定发言顺序,但也不完全是这样。

三、辩论和发言的时间限制

发言时间限制。议事规则第1条规定了辩论和发言的时间限制。时间限制适用于辩论中的一切发言,但以下情况除外:针对主要财政法案进行二读的动议,但反对党领袖或反对党领袖委任的议员在二读中的发言没有时间限制(财政预算案发言和答复);众议院同意为特定目的而更改发言时间限制,例如在重要辩论中,议事规则暂停准许负责大臣和主要反对党发言人无限制或延长时间;在周一,针对委员会和议员个人的相关事务,党鞭可建议减少议事规则规定的每位议员10分钟的发言时间;时间限制并不适用于慰问和致谢动议的辩论,实际上会议结束时做的告别发言也不适用。

如何计算。议员分配的发言时间的计算从请求获准时起(除非根据议事规则65(c)提出请求异议的动议),包括被打断的时间,如投票(不包括在众议院主要委员会暂停程序而导致的投票)、法定人数请求、指正违规行为、引介至主要委员会、对主持人裁决异议的动议、指名谴责和中止议员资格的程序。主持打断辩论暂停会议(如午饭休息或众议院主要委员会表决)、自动休会规定或问政时间,议员的时间不受影响。在这些情况下,当辩论恢复时议员可继续发言而不存在时间的流失。

延长时间。在提出动议时,议员可被准许延长一个不超过10分钟的时间段,只要延长时间不超过原先分配时间的一半即可。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准许需要暂缓执行议事规则。在休会辩论中,议员不能被准许延长时间。然而,如果没有其他议员在众议院发言,已经发过言的议员可做二次发言。

发言计时钟。发言计时钟安装在议事厅和主要委员会。副秘书长在议事台设置计时钟,以计算每次发言的允许时间。当时间用完时,模拟时钟的指针返回到逆时针方向的0或12点钟的位置。时间截止的前一分钟,每个钟面会出现一个小的黄色警示灯,并持续发光到发言时间结束。

四、发言方式

议员站立和面对主持人。想要发言议员必须从其座位上站立并面对主持人,无法站立的议员可以坐着发言。

发言地点。除以下例外,所有议员都应站立面对众议院发言。大臣和影子大臣在议事台发言。主持事项的政务次长可在众议院议事台发言,但在其他时候需要在分配给他们的地方发言。同样的做法适用于反对派的政务次长,或特殊辩论中反对派的领导议员。

读发言稿。对于读发言稿没有明确的反对规则。

礼仪。当议长在辩论中站起时,正在或准备发言的任何议员应当坐下,众议院必须保持安静,以使议长的发言能够被听到而不被打断。当议长将议题付诸表决时,议员不得走出或穿过议事厅。议员进入或离开议事厅应向议长做出弯腰姿态,议员不得从议长和正在说话的议员之间通过。进入议事厅的所有成员必须立即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不允许停留在过道。议员不得通过大声交谈、制造噪音或骚乱的方式打断正在发言的议员。

首次发言。众议院有个惯例,议员在众议院的首次发言不应存在插话或被打断的现象,主持人通常提醒众议院注意某议员正在进行首次发言这样一个事实。出于对这种礼貌的回应,议员不应过度挑衅。议员正式的首次发言未必是议员第一次在众议院的发言,如慰问动议的发言、大臣或反对派发言人作为议员的发言都不被列为首次发言。在新一届议会新当选的议员通常会以回应演说辩论的形式做出首次发言。

五、发言内容

辩论的关联性。议员的发言必须针对正在讨论的议题的主题或主题的例外情况。法案辩论中关联规则的适用参见《众议院程序指南》。

当议员做与主题无关的发言或重复发言时,主持人在做出提醒后可直接终止议员的发言。不过,议员有权要求将“进一步听取议员发言”的议题付诸表决。针对这一议题将不再辩论。

关联规则的例外。关联要求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议员在一般辩论中可利用这些机会提出自己选择的事项:众议院休会辩论;回应演说辩论;二读中主要财政法案辩论,每年政府服务的其他拨款或供给法案;主要委员会休会辩论;申诉辩论。

涉及其他议员。当发言涉及其他议员时,议员应指出涉及的议员所代表的选区名称,如代表XXX选区的议员;或指出议会议员办公室,如众议院领袖、反对派领袖、政府首席党鞭;或他的行政职务,如总理、外交部部长。

预估讨论。在辩论中(如在众议院存在议题时)议员可以不按照通告文件中所罗列的预期讨论主题发言,并希望在这次或下次会议上讨论。在决定是否违反议事规则时,议长不应阻止相关主题的发言。在实践中,这个规则只适用于通告文件的部分事项,而不是所有罗列事项,如书面议题或是委员会调查主题的议题。

涉及以前的辩论或程序。议员在本届会议不得涉及(以前的)任何辩论或程序,除非涉及的内容与正在讨论主题有关。此规则在法案的不同阶段之间不得扩展。

攻击性或违反议事规则的词语。如果议员使用了令人反感的词语并拒绝收回,其行为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议事规则。攻击性词语不管是用于正在众议院发言的议员还是其他任何在场议员,主持人都将会干预。当议员使用这些词语引起他人注意时,主持人将决定它们是否具有攻击性或违反议事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主持人的判断取决于词语的本意和词语的使用背景。一旦主持人决定这些词语具有攻击性或违反议事规则,主持人将要求议员收回这些词语。收回也就意味着道歉。如果议员拒绝收回,主持人将以无视其权威为理由对议员指名谴责。

议员的指责。议员不得针对众议院、议会议员、司法人员使用攻击性词语,所有不当动机的非难和对其他议员的个人指责都被认为严重违反议事规则。主持人裁定任何被视为攻击性言论的撤回请求,请求必须来自被指责的议员,任何撤回请求必须是在察觉到时做出。通过引用或将话语强加于别人的手段针对另一议员使用攻击性词语也是违反议事规则的。适用于个人的被认为不适合在议会使用的表述不得适用于组织。议员只能通过提出可在众议院投票的实质性动议的方式,直接指控其他议员、指责其品质或行为。然而,对议员指控或指责的表述不得用不适合在议会使用的词语。

其他人或组织的专门保护。议员在辩论中不得对女王、总督和州长不敬,也不得以影响众议院审议为目的。对于像众议员、参议员和司法人员等人的品质和行为,只能通过提出可在由众议院投票的实质动议的方式进行辩论。众议院的议事规则和实践并不能阻止议员有损政府或议会议员的行为发生,无论主持人多么反对这种做法。

众议院投票的指责。议员不得指责众议院的任何投票,除非表决议案的动议撤销。实际上,为了阻止相关公共事项观点的合理表达,这一规则并非如此解释。此规则并不阻止对任何议会法案的批评。

审理中的惯例。为避免妨碍程序公正,众议院一直强调对自己的程序进行控制。简单说,审理中的惯例是众议院有权进行相关立法的主题和法院正在裁决的事项不应当进行辩论,提案或质询。作为一般规则,在刑事法院,和案件相关的限制规定(如果有的话)在一个人从起诉到宣判前应事先公布。在民事案件的情况下,该惯例适用于从他们定下审判日期或以其他方式提交法院审理的时间。提出和维持上诉直至做出上诉决定都是受限制的。根据具体情况,尤其是那些与个人行为有关的情况,该惯例可延伸到皇家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审理中的惯例的使用由主持人视情况自由裁量决定。主持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被认为存在程序偏见的可能性时,其将会在众议院遭受批评,同时以众议院的固有权利进行调查和无视公共利益的辩论也会发生。

六、打断或中止辩论

打断议员发言。根据议事规则第66条的规定,议员不得打断其他议员的发言,除非:提醒指正违规行为;提出紧急优先事项;提出不足法定人数;提醒在场旁听者关注;提出结束动议(不再听取发言或将议题付诸表决);提出议事日程动议(和公共重要事项相关的讨论);提出现在进行投票的动议(和选举议长相关);根据议事规则介入。

介入。介入主要是通过另一位议员提出议题而打断议员的发言。该程序仅运行在主要委员会,以鼓励辩论中的互动性和自发性。在一天的辩论议程中介入是必需的(针对主要委员会的议案或其他法案),像议员的发言或休会辩论等其他程序则并非如此。介入必须立即中断议员的相关发言(不仅仅是正在辩论的法案或动议)。试图介入的议员必须首先站立并向主持人提出请求,直接面向议员发言不管其是否让步。主持人可能缩短或拒绝介入,如果介入时间太长或如果主持人认为该程序被滥用。介入时间内计时钟不停止,这也不是延长议员的发言时间,因为这是回应时间。

二读辩论中的质询。在本届议会(43届),作为试点,在政府法案二读辩论议员发言结束之时,其他议员可就其发言进行质询。议员无质询的义务,但可在其发言中表达出来。每次发言后,质询和答复可能会持续长达5分钟。提出每项质询可用30秒,每项答复可用2分钟。此规定不适用于大臣二读阶段的发言和大臣结束辩论的发言或主要反对派发言人的发言。

插话。议员不得通过大声交谈、制造噪音或骚乱的方式打断正在发言的议员。然而,普通辩论过程的插话主持人不一定干预,除非插话频繁或打断议员的发言顺序。“说得对,说得对”及相似表达意味着赞同议员的发言,只要不是故意打断其他议员的发言即可。

结束议员(发言)。任何议员可提出“不再听取”某位议员发言的动议,除非该议员根据议事规则发出动议通告或提出一项议案,否则必须将该议题付诸表决,并立即做出决定而不能修正或辩论。如果动议获得通过,发言的议员必须立即就座。但议员的发言针对违规行为或个人解释时,主持人不一定接受该动议,因为这两个问题都在主持人的控制范围之内。该动议只适用于目前正在进行的发言。

结束议题。主持人提出议题后,“将议题付诸表决”的结束动议可由任何议员在任何时间提出而无须通告,不管其他议员是否面向主持人发言。结束的议题必须付诸表决,并立即做出决定而不能修正或辩论。如果同意结束,主持人面前的议题必须立即付诸表决而不存在任何进一步的辩论。如果是结束修正案的辩论,对原始议题的辩论可继续。主持人在提出议题之前不可提出结束动议,也就是说议员正在提出或支持一项动议(除了修正案动议,在修正案被取代的情况下,结束适用于原始议题)。根据断头程序,在预先进行时间分配的相关程序中也不得提出结束动议。

日常事务动议。日常事务动议被用来减少或杜绝公共重要事项的讨论,只能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结束有形式规定,在公共重要事项期间主持人面前没有议题。提出的动议以类似的方式结束。如果动议获得通过,对公共重要事项的讨论立即结束,众议院将进行下一事项。

投票表决动议。在选举议长的过程中“付诸投票表决”是用来结束辩论的表达形式。

中止辩论。没有针对议题发言或有权答复的议员可提出“中止辩论”的动议。此项动议只能由主持人准许的议员提出,其他议员在发言中不得提出。动议也不得在众议院休会动议辩论时提出(休会辩论)。中止辩论的动议不公开辩论,提出时不得有评论,必须立即交付和做出决议,无须修正。除非议员要求独立议题的付诸表决,否则恢复辩论的时间将包括在中止议题内。议长在实践中通常将两项议题,即“中止辩论”和“辩论将在以后进行(一小时后、明天会议、将来或特定一天)”结合起来。当中止动议被反对或对恢复时间未达成一致时,两项议题将分别付诸表决,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时间问题将公开进行相关修正和辩论。如果中止动议被否决,动议提出者可在此后的辩论中发言,议长可拒绝接受类似的动议如果其认为提出动议的目的在于阻挠议事。如果中止动议获得通过,提出动议者有权在恢复辩论后首先发言。

七、指正违规行为

指正违规行为的目的在于提醒主持人注意违反众议院规则的行为或向主持人寻求程序问题上的引导。任何议员在任何时间可对众议院或主要委员会的程序行为提出质疑,直到秩序动议被主持人决定,暂停所有其他议题的审议和决定。

因为议员发言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会被打断,议员起立之后应向主持人表明其打断发言是为了提出指正违规行为,例如“议长先生/女士,指正违规行为”。被打断发言的议员应立即就座。

在表决时,议员必须就座提出指正违规行为,议员可采取传统做法,用一张纸覆盖他们的头部,以吸引主持人的关注。主持人必须将注意力指向正在发生的可疑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在当天或前一天提前提出指正违规行为是不被接受的。议员滥用指正违规行为的权利进行辩论是众议院中滥用职权的形式之一。如果议员坚持提出欺骗性的指正违规行为,其将会受到议长的纪律处分。

裁决。指正违规行为的提出由主持人进行裁决。主持人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讨论指正违规行为议题。有时讨论是有益的,但当主持人进行准备裁决时讨论是不允许的。

裁决异议。如果对议长或主持人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动议。动议必须是附议,在此之后立即提出和辩论。

异议只有在尊重裁决的基础上才可以提出。议长根据自由裁量权对有关事项做出的决定不是裁决,也不能提出异议。这包括主持人对发言请求的分配、议长对要讨论的公共重要事项的选择、既定的初步证明事实是否经过准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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