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研究

2016-05-30 10:48刘爱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保护民法

刘爱娇

摘 要:所有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自己国家、保护公共财产、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做法都可以叫做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当代社会所高度提倡的良好风尚之一。最近几年以来,因为见义勇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导致社会上对见义勇为的看法大打折扣,极大削减了人们见义勇为的“执行度”,造成社会“缺爱”。在我国现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保护也是寥寥无几,为了可以确保见义勇为者得到应该拥有的法律保护,我国需要制定严密的相关民法保护。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律保护;民法

国家合法公民舍己为人,保护自己国家、保护公共财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一切有益于社会稳定、国家安定、人民幸福的行为统称为见义勇为。作为可以充分展现当代社会风气行为之一的见义勇为,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值得被推广传播。但由于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社会上普遍对见义勇为积极性不高,由此看来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刻不容缓。

一、法律中见义勇为的定义和界限

在完善见义勇为相关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之前,我们必须给见义勇为下定义规定其范畴。

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和拯救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都是见义勇为。一直以来,社会各界都是在道德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进行评定,没有更进一步的分析这种行为,最后甚至导致出现了其他的不必要纠纷,最终降低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一)法律中的见义勇为

我国并没用对见义勇为进行很严密的定义,很多相关法律文件中甚至没有提到见义勇为这种行为,这是我国法律上的一大漏洞,应该被重视。尽快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二)构成见义勇为行为的必要法律条件

1.实行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在十分紧急的时候,实施者按照自己的判断对所发生的事所做的处理,与实施者本人身份无关。

2.实行见义勇为的自然人要有救助他人或者自己于危难之中的行为

在其他公民、国家等其他集体或个人受到危险的时候,实施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实施了保护行为。

3.实施见义勇为的自然人不受到任何法律方面所规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自然人并没有义务去救助那些受到所害的公民、社会、国家等,实施见义勇为的自然人,完全是靠实施者自己的个人意愿,根据他们的主观判断来决定他们的处理方式。

4.实施见义勇为的自然人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集体利益和减少公共损害

本质上来讲,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集体利益和减少公共损害的行为。而且,实施该种行为之后必须对社会、国家或个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中的基本特征

(1)见义勇为的实施者不受到任何法律方面所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约定。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时候要判断实施者是否是约定人,判断实施者是否是出于主观判断之后的自愿行为。

(2)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其他公民、国家等其他集体或个人合法利益。在舍己为人的基础上为对社会、国家或个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候需要有舍己为人的基本特点。在判断见义勇为的时候实施者必须要有舍己为人、不顾个人安危的特点。自然不必要是那些危及实施者自生命的行为才可以,一定程度上的舍己为人都是见义勇为特点的行为。

(四)我国民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性

(1)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将见义勇为行为定义为无因管理行为,并且这种定义在学术界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肯定和支持。我国国内人士也有不少人认同这种说法。

(2)有些学术界的人士混淆了法律行为和实际行为的概念,将见义勇为定义成一种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3)一些人认为,见义勇为是实施者的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并找到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本文认为,自我保护和见义勇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点,但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4)还有一些人把见义勇为定义成“防止侵害”,这其实是对上文中提到的“无因管理”的一种延伸拓展。由于“防止侵害”不能完整概括见义勇为,所以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

二、现阶段我国已有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措施

目前为止,我国现阶段已有法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行为有集中的法律保护措施。目前为止,主要的保护措施是资金补给。

(一)向被救助者提出资金补给要求

这项权利在我国现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已有明确规定。

(二)向受到利益的公民提出资金补给要求

实施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之后可以向受到利益的公民寻求一定的资金补给。在我国现已有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对这种资金补给做了硬性规定,规定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者有权利向受到利益的公民要求一定金额的资金补给。

(三)向国家提出资金补给要求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国家或个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实施见义勇为后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时,实施者可以向国家申请一定金额的资金补给。

三、如何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现今为止,我国法律中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的漏洞

(1)没有集中、统一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2)没用对见义勇为行为资金补偿做硬性规定。

(二)增强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执行力度

(1)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行为的针对性法律体系。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应该重视起见义勇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精确定义,对实施者的法律保护要得当。

(2)调动社会力量嘉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实施者。通过这种方式使见义勇为重新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让世界充满“正能量”。

(3)各界相互结合,一起保卫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相关法律领域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过以及资金补偿准则,确保见义勇为实施者的利益。

四、结语

在见义勇为行为日益减少的当今社会,我们都应该静下心来,仔细思考下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所带给我们的“能量”,相关法律部门要尽快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保护,增大该项法律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绝无冤情”,让世界重新充满爱,充满“正能量”!

参考文献:

[1]刘婷.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曹蕾蕾.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36:271-272.

[3]徐啟飞.见义勇为者利益的民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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