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责任追究体制的设计

2016-05-30 03:48于志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

摘 要:刑事错案追究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以四要件来确定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以现有的司法体制为基础,将检察机关设置为错案追究机关并完善错案追究责任的方式体系能够有效解决当前错案追究面临的“追究难”的问题。

关键词:错案追究机关;认定标准;追究方式

刑事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的本意是为了减少司法腐败,减少枉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漏洞百出,操作性极差。刑事错案追究制度该怎样设计怎样运行,需要全面分析和考察。

一、刑事错案的追究机关

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是采取的“内部追责”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仅在启动错案追究程序时畏手畏脚,启动后责任的认定以及追究也存在重重障碍。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追究机关很必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在检察院内部设立刑事错案审核机构作为进行刑事错案追究的专门机关是于法有据的。此审核机构由部分不参与案件办理的检察官组成,专门进行刑事案件的审核,对存有疑问的案件进行审查,进行错案的认定,一旦认定为错案就要启动刑事错案追究程序,对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要调查侦查活动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毁灭证据等违法行为;审查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活动,以及审查起诉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有严重违反程序,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情形。将责任严格划分,落实到个人。如果认定相关人员应负刑事责任,应该立即移交检察院相关部门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处理。如果认定相关人员应负纪律责任,那么应立即提交纪检部门,有关纪检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此刑事错案审核机构除了自行发现错案线索外,还可以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处获得错案线索。要赋予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权,当事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到此机构进行举报,申诉。

二、刑事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

错案发生以后,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责任归谁来承担,这就需要仔细分析各种情况,确立好责任认定的标准,实现责任自负,权责统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错案认定标准不同于责任认定标准。前者是判定案件的处理有无错误,案件是否符合事实真相和现行法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侵犯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其认定的对象是案件。而刑事错案责任认定标准处理的问题是办案人员是否应该负错案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所以两个标准不可混淆。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四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主体必须是处理或经手本错案的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责任主体必须是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法院中的责任人员包括独立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还有领导研究案件的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二是主观要件。公安司法人员主观上须有过错。主观过错是办案人员对案件所持的心理态度,具体而言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主要是指办案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作出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证据的行为。过失主要是指办案人员本身职业素养不高,缺乏责任感,有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情形。三是客观要件,办案人员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既包括违反程序法又包括违反实体法。四是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与造成刑事错案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与错案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人员承担主要的错案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仅仅是错案发生的间接原因,那么应该承擔较轻的责任或次要责任。从以上四个方面确定承担错案责任的标准比较合适。

第二,要区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就是案件完全是由办案人员自己独立完成的,没有领导和集体的涉入,在独立办案的模式下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了错案。如果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有受贿索贿的情形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导致发生错案,只能由办案人员个人承担责任。集体责任就是办案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如实地向集体汇报案情和证据,所为职务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单位的集体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院的监察委员会在讨论和决策时做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错案发生。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个人不承担责任,应当由本单位负集体责任。

三、刑事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事错案责任最后如何落实,责任的承担方式显得尤为重要。刑事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刑事责任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我国刑法都规定了相关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错案发生后,如果经过调查程序发现办案人员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纪律责任

除了参照党章的相关规定外,对于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办法》《处分办法》《法官法》以及《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列》等进行追究。另外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在实践中,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方式也大多是从纪律方面来处理的。

(三)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职务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要进行国家赔偿。对于是否追偿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有明确规定。当然,对于造成错案的公安司法人员显然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扣发薪金,限制晋级与提拔

这些方式与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在实践中也是最常用的方式,操作性比较强。对于那些不够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因过失导致错案的行为,可以采取扣发几个月或一个季度的薪金的方式,或者在几年内不得晋级的处罚方式。

参考文献:

[1]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建设——一个法社会学的思考.1997.

[2]董坤.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对策.2014年.

作者简介:

于志娟(1992.08~),女,山东潍坊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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