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刑法保护

2016-05-30 06:01凌颖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网络保护财产

凌颖莹

摘 要:随着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虚拟财产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这和虚拟财产自身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但就目前而言其争议声依然不断,因此虚拟财产在接受刑法保护上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了规避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产生的一些犯罪理论争议,我们应及早认定法律是否为网民所掌握的游戏账号之类的虚拟财产提供保护,及这些财产是否拥有现实价值。因此,本文中将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并着重分析这些财产所具有的特征和属性。

关键词:网络;刑法;保护;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其特征为:

(1)具备客观性质。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现实形体,而是用一堆电子数据所体现,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客观性质,不等同于虚构财产。

(2)具备排他性。玩家是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主体,该财产应由玩家全权管理,并排除其他玩家及服务商入侵、盗窃等,因此为了维护玩家权益虚拟财产必须具有排他性。

(3)具备稀缺性。在特定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的供应必须是限时、限量的,这也是导致虚拟财产频繁被盗的主要原因。

(4)具备可让渡性。网络虚拟财产可通过玩家间的交易拥有现实价值,其已经突破网络的限制在现实世界形成了交易市场,因此网络虚拟产品已经成为可以进行让渡的商品,并具备现实价值。

(5)具备价值性。网络财产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必须拥有一定的现实价值,该价值体现在虚拟财产能满足购买者的需求,并能够使用金钱进行衡量。虚拟财产只有拥有财产的性质,才能取得法律对其的保护,财产的性质主要有,财产是凝结人类劳动成果的产物,其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并具备相当的稀缺性。

2.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拥有价值,其在现实生活中也拥有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在特定网络环境中获取的具有排他性、限量性的物品,其财产权完全属于玩家所有,并由玩家所实际行使。网络虚拟财产不等同于虚构的财产,其具有客观存在性,并符合财产的相关特质要求,是财产保护制度的发展热门方向,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被认作是财产的一种全新表现形式,应得到相关法律的维护和保障。

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常见行为

1.网络诈骗

这种犯罪行为的目的是实现非法占有,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等工具向受害者虚拟及隐瞒一些事情真相,进而骗取受害者现实价值较高的财产及物品。此类案件中互联网作为诈骗者所使用的工具,究其本质和一般的通讯、交流等工具的意义是一致的,如电话、传真、广播以及电视等,这些工具都是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所使用的和依靠的工具。互联网在此类诈骗案件中只是充当交流工具的作用,而实际意义上的犯罪环节则由犯罪分子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主动实施才能完成。而从网络诈骗案件实质上看,其与一般的诈骗案件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

2.网络盗窃

网络盗窃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其中网络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和手段。如,黑客利用自己的网络特长窃取别人的账号,进而将其财物侵占,如银行储蓄、股票收益,网银账密等等。

在网络盗窃案例中,网络资金管理系统内部的数据信号代表了人们的储蓄资金,因此其并非是简单的符号,更具备现实价值,将直接和金钱划等号,盗窃者在系统尚未察觉的情况下就能自主支配及利用这些资金。由于电子资金一般具有多主体性和无形性以及流通环境特殊性等操控性质,因此其和大多数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中已经将电子资金看作是网络盗窃犯罪的对象。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借鉴

据2012年香港警方的统计数据表明,其当年共破获关于网络犯罪的案件达到272起,其中包含了164起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案件,及52起其他类型的盗窃案,和前年相比上涨了四成到五成之间。但香港网游服务商提出,报警数字仅仅是九牛一毛。有些网络游戏服务商透露,基本上每天都能接到超过百起的游戏投诉,其内容大多是游戏中购买的“武器”无故消失。

为了改善网络犯罪的现状,香港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条例,以规范互联网和电脑等高科技犯罪行为。如,《电讯条例》第27A条规定,任一在籍电讯,在未获取计算机拥有者授权的前提下,获取本计算机内部存储的任何程序及数据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将处以20000万元的处罚。此外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中的规定,具有犯罪意识及不诚实理念的人使用计算机损害他人利益并使自己獲利的行为,最高将面临5年的监禁处罚。若使用欺骗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据本《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内容,最高将判处10年监禁。

2.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颁布法律的目的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为某项财产提供保护的原因不是其的物质性,也不是其的经济价值,而是该财产具有的社会关系需要获取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两者间的相似点不能被作为法律保护的原因,虚拟财产取得法律保护的原因也只能是由社会关系所驱使。同时,法律作为现实世界的产物并不能在虚拟世界中改变社会关系;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并不是完全脱轨的;当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出现关系交叉时,该交叉点隶属现实世界。在这里,我们将为法律能否给虚拟世界提供保护制定一个基本限定:即就是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之间出现具有法律涵义的社会关系时,法律才能介入其中。

3.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网络刑事立法对于可操作性还是有一定要求的。利用网络来犯罪即被称为侵财型网络犯罪,然而人们对于与网络有关的刑事法律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并不了解其技术因素。如某些学者对做了如下描述: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必须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基础性作用而建立起来的。若将法律的作用无限扩大,就会导致人们对于已有法律持有满意的态度而不愿再去更新前行。对于侵财型网络犯罪,我们只有掌握了其网络技术特征,才能保证财产不受侵犯,抵制犯罪。

参考文献:

[1]余谋吕.高科技挑战道德.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

[2]于志刚.论传统刑法与虚拟空间的冲突和衔接.刑事法学,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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