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解释

2016-05-30 06:19仝盼盼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

摘 要:卡尔·拉伦茨作为德国法学方法论的权威代表人物,其著名代表作《法学方法论》使他获得了经典作家的美誉,并对德国的法学理论及其法律实践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其中,该书的核心精华理论“法律解释方法”更是自问世以来便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它不但折射出了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体系中最耀眼的理论光芒,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即使我们在今天对其进行研究,仍然不失为过。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方法;法的续造

一、法律解释的内涵及其原因

什么是解释?所谓解释,是指法律文本存在某种尚不为人所知的意义,需要把这个意义用人们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语言表达出来。法治的实现为什么离不开法律解释?在陈金钊教授看来:①从哲学层面理解,法律理解、法律解释与法律运用是三位一体的过程。按照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的观点进行推论,对法律的理解必须运用法律,解释也是以法律作为前见的解释,法律运用是与法律理解、解释勾连在一起的思维活动。文本性的法律不解释就无法实现。[1]②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吻合。从理论上讲,由于法律规范主要着眼于对某类事物和某类行为的调整,因此,法律与事实之间出现不吻合、不对称的情况可谓正常。如果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吻合就会产生很大的解释空间。大多数案件不是说法律不清楚,而是事实的一些特性难以纳人法律的框架内。[2]③语言的概括性、模糊性。④立法的滞后性。法律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冲突,为法律解释提供了现实需求。

无论成文法制定得多么周详、严密,它都只是一套以文字形式表现并由概念、规则、原则等相互交织而成的逻辑系统,纷繁庞雜的社会事实不可能自动与之天然契合。在立法过程中,纵使立法者小心翼翼力图穷尽一切可能性去制定法律以适应现实案情的需要,但是法律自身还是会存在漏洞、歧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很显然,法律解释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发生冲突、摩擦时起到一种磨合、润滑的作用,并在二者之间重新建立一种平滑、顺畅的关系

二、拉伦茨法律解释的理论

按照启蒙运动的理论,一部法典可以为特定领域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提供答案。然而,这种完美无缺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可能存在,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会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法律规范具有不合目的性,即法律规范本身未能反映其所追求的目的,导致“实然”与“应然”的不一致。其中,应然是衡量法律有无漏洞的标准,应然和实然经过比较而具有的差距就是漏洞。没有法律漏洞的法律秩序是不存在的,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法律漏洞也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正如德国法学者罗伯特·霍恩所言:“在过去90年中,‘法律的漏洞始终是人们讨论的主题,而如何通过法律解释弥补这些漏洞,这个问题就像一根金线,贯穿于整个德国法哲学的始终。

针对当时德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漏洞问题,拉伦茨提出了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法的续造方法,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填补法律漏洞的迫切需要。拉伦茨认为,法官通过个别的及整体的类推、回归内存在于法律中的基本原则、目的论限缩和目的论的扩张以及以规定的目的为根据的法律修正等方法可以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清除瑕疵,从而使对疑难案件作出裁决恢复到大小前提清晰、确定的司法三段论常态。

基于法治对明确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对实证法的认识和解释就是法学方法论的第一要义。拉伦茨在探讨法律解释时指出,为了完成法律解释的任务并达到它的目标,不能放任解释者个人自由、态意解释,而应有一些确实的、可事后审查的供解释者作为准则的解释标准。他提倡的五种法律解释标准主要包括:字义解释,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解释,客观的目的论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与这套法律解释方法体系就是拉伦茨在吸取前人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理论的精华的基础上,提出的独具自身特色的法律解释方法理论。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它不仅是对前人法律解释理论的兼容并蓄,还在填补法律漏洞方法方面具有独创性。

三、拉伦茨的法的续造方法

对解释理论进行的借鉴和吸收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他所阐述的适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法的续造的方法极富独创性。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赓续一一法的续造方法,首次被拉伦茨明确区分为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拉伦茨的法的续造的方法不仅可以发现法律背后的隐藏意义,还可以为司法判决创造必要的条件,更重要的是这种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在对以往理论有所突破的基础上,对后世进行相关研究具有奠基和启发作用。

第一,拉伦茨法的续造方法的作用。传统上,法律的适用就是依照“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的逻辑模式进行有效推理的过程;但是,在法官实际审判案件时,如何寻找可以正确地适用的法律(即找法)却是法官面临的拦路虎。找法通常会涉及三种后果:①找到可以明确适用的法律;②虽然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但明显与社会正义相冲突;③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对于第一种明确的法律,法官直接适用即可;而对于后两种隐含的法律,法官则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法的续造等方法才能进行适用。对于寻找隐含的法律需要适用的方法,拉伦茨除了倡导五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外,还首次把法的续造方法区分为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运用这些方法不仅可以发现法律背后的隐藏意义,还可以为司法判决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拉伦茨法的续造方法的局限。任何一种事物都具有正反两面性,法官从事的法的续造之方法也具有“双刃剑”的性质。一方面,我们要强调拉伦茨的法的续造方法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该注意到这种方法的消极作用。按照正统的观点,只有立法机关拥有制定立法的权限,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由此可知,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拉伦茨提倡的法律解释方法,使法官具有一种司法所独有的谨慎、中立态度,而非率性而为、擅自臆断,对案件的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法的安定性的达成才不会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

[2]陈金钊.《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

作者简介:

仝盼盼(1990~),女,汉族,河南濮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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