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与执行分离模式探讨

2016-05-30 06:19陈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执行权执行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立案难”、“执行难”属于司法系统乃至社会的热点话题,立案和执行是纠纷进入法院司法程序的“一头一尾”两个关键环节。“执行难”主要是针对民事执行而言,判决或调解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做出之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转移和隐匿财产、暴力抗拒执行等。“执行难”问题也被高层所直接关注,近两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执行问题都被指出2013年工作报告指出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行公开曝光;联合相关部门对执行工作给予支持,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创新执行拍卖模式,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降低拍卖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2014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具备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快速反应、信息公开等功能的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体系,切实加大执行力度。本文尝试探讨审判和执行的关系以及审判和执行体制机制的衔接和分离问题。探讨我们现阶段执行制度改革的合理模式。

一、关于民事执行的制度规定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和执行事务都由各级法院各自实施,民事执行主要是由法院内设的执行庭根据审判庭已经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从而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现行执行制度是依附于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导致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结案率低、执行不到位、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问题、怠于执行等。

二、执行工作现状概述

1.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执行庭

在1996年4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实行审执分立。从法院中设置执行庭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摒弃了建国后长时期盛行的法院审执合一的制度设计,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具有进步意义。并且在隔离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工作、提高民事执行效率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执行局的设立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为了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执行机构的名称应一致。根据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现状和趋势,新执行机构可称之为执行工作局。”2008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亦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理论基础

任何制度的创设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理论基础,不能随意增设或者撤销,因为理论基础是制度运行所遵循的內在规律。探讨审判和执行的关系问题就必须顺利好两个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

1.概念区别

民事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权力。民事执行,亦成为民事强制执行,就是执行机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经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债权)的活动。当然学界对于民事执行的含义的界定还有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定义。

2.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特征上的区别

(1)两者权利基础不同。审判权来自于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或申请权,具有司法性质。执行权来自于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和诉讼当事人的执行请求权,法院的执行权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两种性质。

(2)工作方式不同。民事审判程序包括了争讼程序、非讼程序两种,对民事争讼案件,应以判决、裁定、调解的方式来确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非讼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确定民事法律事实存在与否。民事执行程序则是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处理,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权利义务的实现。

四、审执分离的制度可能性

1.审执分离的动因

从权力配置和职能行使的现状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民事执行)都归属法院,审执不分的现状依旧存在。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解决“执行难”问题长久存在于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面。在两方面的现实状况也鞭策我们去理清审判和执行的关系,以及如何优化审判和执行的工作模式,以期更好地发挥审判的公平正义之价值和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

2.审判和执行分离的模式分析

现在审判和执行还是集中于法院,有两种模式。

(1)执行部门脱离法院,独立成立机构。可以以第三方机构的设置模式处理。这是参考英国的模式,英国现行的执行制度中执行机构的设置完全符合英国行政管理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英国的模式是,为法院(法官)提供行政支持的是英国司法部下属的行政机构——法院事务管理局。即就是法院系统实行人员和部门分类管理和专业化管理。

(2)维持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不变,只将执行中的行政性权力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在法院内部设立一个类似于法警的执行部门,专门负责动产扣押、强迁和强制交付等行政性执行事务。这种方式比较快捷的解决了执行归属问题,也给法院减轻了很多压力。但是也可能会出现“换汤不换药”,“新壶装旧酒”问题。

五、结语

审判执行分离模式的研究和探索固然重要,但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注定是长期的过程,也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笔者认为,现阶段我们提出执行机构从法院彻底分离的模式显得不太成熟,如果成型,这将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所以,就目前的现状而言,符合我们自身制度逻辑和国家司法实践的改革方式才是可取和必要的。探索符合执行需要的职业化道路;其次执行机构的定位明确化。

参考文献:

[1]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4页.

作者简介:

陈文(1992~),男,陕西汉中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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