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提高公证公信力

2016-05-30 06:37芦少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信力公证对策

芦少刚

摘 要: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其公信力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却面临着诚信流失的尴尬,造成公证公信力遭到贬损。面对公证的失信,有必要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并对其进行积极的改进和完善,才是公证公信力提高的根本之道。

关键词:公证;公信力;对策

现代意义上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讼活动。我国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它作为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公证机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中介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总是最先介入人们生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也都需要公证的参与,因为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法制和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公证被公认为,预防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证据、强制执行和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三大效力。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文书,也是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公证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预防纠纷的重要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所发生的综合社会效益。远甚于法院对纠纷的公正裁决。

而公证的公信力就是一定社会的公证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公共证明权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共信用体现为民众对公证的充分信任与依赖。对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十足的信心,具有公信力的公证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应然状态。它表明公证的功能得到了很好的发挥。所以,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员是诚信的大使,公证文件就是诚信的法律文书。似乎。公证从来就是“诚信”的象征。公证被法律赋予了特定的甚至是预定的公信力。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也强调,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公信力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公证是一项重要的信用制度。然而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却不尽让人黯然神伤。有人认为,社会最能体现诚信的就是公证机构的工作,公证文件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她的信誉就是她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公信力,她的效力范围遍于全世界。然而,这个作为公证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公信力直面诚信的流失该何去何从呢?勿庸置疑,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就成了公证在当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难题。

公证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信用证明的,公证是公正是信赖,公证处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象征公证必须以公正的形象和第三人的角色出现。公证不仅要考虑当事双方的利益,更要关注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公证流于形式,那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和对国家信用的滥用。面对公证的失信,有必要探究其深层次原因。

一、观念转变需制度保障

当公证存在虚假,就会动摇社会公众的信任感,一旦失去公信力,当事人自愿选择公证作为预防其纠纷或者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就会很小,那么失去公众信任和选择使用的公证将会面临着生存的威胁。所以,完善和加强公证制度势在必行。这首先需明白公证处是何性质,是“官”还是“民”?长期以来我国的公证处一直是司法性质机关的组成部分,由于附属于行政机关,时有行政权力的滥用之情形,公证就会或多或少的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当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公证难免有失偏颇,造成公证不公,失去民心。按照国际惯例,公证处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一个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独立法人。现在,我国的公证处转为事业体制,成为市场中介组织,这实际上已经对公证处的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但是目前这项改革进行的并不彻底,公证处和司法局依然没有脱钩,实际上依然附属于斯。既然是市场的中介组织,是市场的主体,就应该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弱化行政色彩还其民间机构本色,给公证引进市场的竞争机制,在竞争的历练中不断的发展成熟,最终实现公证的真正公正价值,为人们所接受认可和反复使用。这样,公证才能真正的影响和改变人们的观念认识,从而发挥公证特殊而又强大的功能。

二、公证质量是公证的生命线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質量会关乎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公证也不例外,公证的质量也关系到公证处的“市场”所以“公证质量是公证的生命线”它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诸多的错证假证、人情关系证等,抹黑了公证原本在人们心目中所代表的公正,“公平的形象”公证质量受到质疑。

究其原因有:第一,公证员业务素质是制约公证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目前公证队伍整体学历不高,缺乏对法律知识理解和运用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和现状,这也是决定公证质量的关键性因素。第二,随着公证业推向市场,公证处间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公证机构大多是自收自支,其收入和业务直接挂钩,就不可避免要为争夺客户而战。公证处必然和可能与大量公证需求的部门拉关系,在现实利益驱动下,在保证“证源”的情况下,就会使公证屈服于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向真实低头,降低了公证的可信度。公证的质量不高,失信于人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利”的驱使。

所以,要保证高质量的公证,首先是要调动人的因素,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公证也需要道德的支撑。我国已经提高了公证员的准入门槛,即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促使其成为真正的法律人以胜任公证业务,提高公证质量。当然,人的素质之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公证员素质的提高该是不应放松的一根弦,需要的只是时间。其次,要规范竞争,建立完善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及其他严格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形式。通过适当的责任形式的行使,能使公证的成本降低及效率最大化,也可以淘汰那些不具备素质的执业人员,提高公证人员的责任心,避免不应有的过失。

要有效实现公证书的效力除了当事人的自觉之外,还要有司法的保障!即法院依法对公证书效力的实现给予保障,使公证文书具有安定性。实践中,除了法院自觉遵守公证文书效力之外,还应该赋予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公证一方当事人或相关主体依法判令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当然前提是对方当事人依照具有正当性的公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借助司法手段实现公证书的内容,以鼓舞公众对公证效力、对公证的信心、真正体现出公证的公信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下)[J].中国公证.2011(07)

[2]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上)[J].中国公证.2011(06)

[3]张卫平.民诉法修改需回应现实[J].法制资讯.2011(08)

[4]杨春然.论故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J].中外法学.2011(04)

[5]郝振江.论非讼程序的功能[J].中外法学.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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