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办过程中的作用

2016-05-30 08:11申丽梅侯成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作用

申丽梅 侯成军

摘 要:同步录音录像已在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广泛应用,但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其重要作用有些地方和人员认识还不高,操作还不规范,本文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提出两年新的观点和思路,对今后在职务犯罪案件侦办中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侦办;作用

早在2012年,曹建明就强调指出:严格执行办案纪律,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已开始在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广泛应用,对侦查措施的法治化是有力的促进,同时其在职务犯罪侦办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念

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于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每次讯问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并对使用的原则、方法、步奏、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其定义非常明确,是指在侦查过程中,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侦查讯问现场进行音视频全程同步记录。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

实践证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工作的很多各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可以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过去,一些犯罪嫌疑人害怕被讯问,主要是害怕恐吓、侮辱、诱供、体罚等逼供的行为,由于讯问程序具有高度的封闭性、专权性等,为获取口供非常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 使用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可以真实的记录侦查人员的讯问全过程,对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能够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

二是可以有效印证笔录的真实性。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文化层次、反侦查能力相对较高,一般情况下给予其正确的政策性引导,外加前期获得的其他证据,嫌疑人多数情况下都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仅凭笔录难以印证嫌疑人的真实表达,甚至还会翻供,因此更应采取对讯问过程全程记录的方式。

三是可以保障侦查人员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虽在侦查阶段交代了犯罪事实,而在法庭审判阶段会更改供述,或者以各种理由说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而否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此时就会使庭审过程陷入尴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讯问过程的记录具有直观性、真实性、连续性的特点,因而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与讯问笔录形成印证,弥补了讯问笔录内容不连续、不完整的缺陷,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所带来的危害,能够保障侦查人员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可以有效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了法律的规定,不仅包括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包括保护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即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全程录音录像不仅可以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部内容,也可以将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置于公开透明之下,实现对双方的权益保障。

三、同步录音录的原则

1.真实原则

真实是首要原则,要求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全面、客观地把侦查时的场景和过程实时录制下来,并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严格按规定签字确认、封存保管,保证已封存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未作剪辑删改。

2.全程原则

只有对所有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才能保证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从而充分保证和体现其客观真实性。如果对讯问活动的录音录像时断时续,有的录,有的不录,既不能有效保证办案人员规范执法,也很容易引起各种质疑。

3.规范原则

《规定》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防止因为程序操作不够规范,影响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法律效力。

4.保密原则

同步錄音录像资料涉及重要案件机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案外人员公开。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线索的内容,应当根据保密原则,由检察技术人员对声音进行技术处理。

四、同步录音录像的完善

以保障人权理念指导侦查办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以往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很多人主观上有抵触心情,原因在于未用正确的理念指导侦查办案,其实,只有树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员权益的观念意识,才能够彻底消除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抵触心理。

(1)确立电子证据使用机制。同步录音录像属于电子类证据。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和范围不具体的现实,如果电子证据认证程序不合法很有可能会被当作非法证据而排除。如果技术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嫌疑人提出录音录像被剪辑过,这就须要对该录音录像进行鉴定和认证,如果没有技术职称,该证据也很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完善电子证据使用机制能够促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2)要在技术设备上舍得资金投入。面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更新迟缓等问题,要舍得在技术设备上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根据该模型参数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系统,这样可以合理的解决设备硬件、软件自身存在的问题。

(3)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同步录音录像应实行“审录分离”,为保证录制程序的合法性,要推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机制,加大检察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和技术技巧,保证录制程序的合法性。

五、结语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要手段,进一步规范其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应用,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永初,贾建设.《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N].《检察日报》,2008-10-12,第3版.

[2]蒋进儿,张娟.《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机制研究》[J].《河北公

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 年第9期.

作者简介:

申丽梅(1976.2~ ),女,河南延津人,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侯成军(1965.11~ ),男,河南延津人,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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