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法律构建

2016-05-30 12:09李荣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

李荣武

摘 要:目前我国小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很多困难,其中融资问题成为困扰小微型企业的主要难题,导致企业经营严重受阻,而融资难的最大障碍就是担保制度体系的不健全。本文将从我国小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入手,并根据我国小微型企业融资存在的困难,提出如何构建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最终保证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和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法律构建

引言

从统计情况来看,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7%,因此小微型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因融资的瓶颈使太多的小微型企业科技成果在转化成生产力之时夭折,或经营周转资金缺乏而失去市场。归根结底,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融资缺少一道有力的保护屏障,使得投资者缺少投资信心。

一、小微企业的内涵和特征

所谓小微企业,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和传统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報告课题组发布《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报告指出了我国小微企业当前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投资主体和组织形式多元化,出资来源和形式多元化,生产销售灵活,内部管理松散,融资相对困难,易受外部环境制约。

二、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金融制度环境的建立和完善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不到位。尽管我国《物权法》增加浮动抵押担保方式,但是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其抵押担保方式缺乏创新,如知识产权质押等,对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制度效力不高,尚不健全。其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机构的专门立法。再次,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也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

(2)担保资金少,担保放大的倍数小。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大小,直接标志着其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一般情况下,成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至少为5倍,但目前排名靠前的浙江省的行业水平也仅为3.13倍,不仅低于国家规定的5-10倍的放大倍数,更是与发达国家的放大倍数50-60倍相差悬殊。

(3)缺失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当信用担保机构介入融资后,信用风险便很大部分转移到了担保机构的身上。若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不足,限制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也降低了担保机构面对风险时的自我修复能力。另外,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政府财政资金一次下拨而没有定期的损失补偿机制和来源,风险只能采取简单的分担摊派而不是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散。再次,由于各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还不够密切,使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影响了担保功能的正常发挥。

(4)风险分担比例不合理。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担保机构与协作应该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实行比例担保,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剩余的由协作银行承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银行因为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率高而不想承担任何风险,并在贷款担保时要求担保机构必须为被担保企业贷款全额担保,一旦发生代偿、赔付,担保机构需要承担100%的代偿责任,这实际上将全部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头上。

三、完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法律对策

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的经验基础上,寻求与我国小微企业实际状况相适应的融资担保制度,以此来构建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1)加强我国融资担保法律法规建设。切实有效的提高担保立法质量,通过立法来弥补监管方面的空白,要让其监管有法可依。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制定以及修改完善,同时还要积极的推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方式,确保能有国家权力机关认定的法律法规。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改善外部环境,给予更进一步改善、变化,推动相关监管部门立法。尽快制定实行发展所需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配套制度,依法制定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以及操作流程,进一步细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对违法行为设定适应的惩罚标准。

(2)提高担保资金放大倍数。随着我国信用担保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逐渐建立,以及担保资金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以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适当提高本机构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按照规划,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在成熟阶段将担保倍数提高到5倍,从而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覆盖面。以及据此协商与银行之间的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用收取比例,促进担保业务的发展,形成担保业务规模化。

(3)建立担保资金补偿制度。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资金的补偿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政府根据每年对小微企业融资缺口进行统计,按照融资缺口的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拨出相应资金作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专项担保基金;第二,信用担保机构根据自身的规模在当年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第三,小微企业自身每年向担保基金上交一定比例的会费,申请成为会员后可以享受高效便捷的贷款申请手续。

(4)建立健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一般都比较高,因此,在不断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过程中,要不断增强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机制。首先,我国在推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同时,也要积极引导担保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以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其次,担保机构应积极地同当地政府沟通并尽量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如依法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一旦遭遇风险,当地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对其进行补偿;此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积极参加再担保,即参加上一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以充分发挥再担保制度的风险分散作用。

参考文献:

[1]肖文,谢文武.小微金融创新发展-路桥样本[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4页.

[2]王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合作行为[M].科学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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