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信用卡电信欺诈风险事件防控

2016-05-30 12:09王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发卡持卡人欺诈

根据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分析显示,近期商业银行信用卡电信欺诈类投诉存在上升趋势。常见诈骗手段主要以伪造号段的手机号或区号加客服电话致电客户获取客戶信息、犯罪分子谎称银行客服人员向客户索要客户信息、信用卡中介非法获取客户信息等,引发了银行的声誉风险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控制信用卡电信欺诈,各大商业银行也绞尽脑汁从内部监管方面着手予以防范,但收效甚微。如何切实有效防控风险,合理有度的保护信用卡持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抵制电信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经营影响及声誉风险显得极为迫切。

一、加强信用卡业务的个人信息保护

从目前相关部门披露的信用卡电信欺诈手段来看,互联网个人信息买卖等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是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源头。

1.现行监管制度概述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客户信息安全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11号)指出,以公民个人信息为核心的产品已形成成熟的犯罪链条。上游是个别部门与行业从业人员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中游是利用互联网数据交易平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谋利;下游是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盗取资金、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如何加强信用卡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上述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已将信用卡外部欺诈的具体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予以了明示,但为何信用卡欺诈的现象屡禁不止。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保护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是控制住电信欺诈事件的源头,各国大规模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多与个人信息的外泄有关,且经过最终侦破,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多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笔者认为:第一,作为客户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首先,在申办信用卡时尽量在提供的个人信息复印件上标注“该复印件再次复印无效,仅供申办信用卡使用”;其次,在信用卡申办成功后应更改信用的初始密码,切忌不设密码消费,原因在于国内目前对信用卡的签名识别还未达到国际水平;再次,应在正规的公共场合进行刷卡消费且注意遮挡刷卡密码,据统计信用卡电信欺诈的主要来源之一为消费者在非正规场合进行了不安全的刷卡消费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所致。第二,银行要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强对信用卡办卡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训,从源头上控制住个人信息买卖交易。

二、增强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就信用卡发卡机构如何发卡,明确规定了亲见亲访亲签制度。

1.现行监管制度概述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规定,对在本发卡机构申请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建立亲访亲签制度。对于未严格执行亲访亲签制度、造成风险案件的,发卡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何提高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管理

商业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在发卡的义务履行方面还有待提高,在消费者中应加强对发卡机构义务的宣导,在营业网点定期加强对信用卡发卡机构的宣传,避免消费者被无良的中介机构所蒙骗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

三、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切入点加强信用卡电信欺诈防控措施

2007年中国银监会就明确指出:在向客户发放新的银行卡时,发卡银行必须给持卡人发放“安全用卡须知”,明确告知与客户联络和交易信息传递的方式,向持卡人披露银行卡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发卡银行建立有效的防欺诈申请管理机制,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对防止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消费者信息后再次申请信用卡将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

1.现行监管制度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银办发[2014]262号)提出,在开展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告知和揭示风险。

2.如何增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的权益包括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等。然而,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立法及实践中却存在亟需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应从消费者信息隐私权、消费者知情权及消费者赔偿权三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规范信用卡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包括对个人身份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等的保护;其次,提高消费者对消费信息的知情权。信用卡持卡人一般会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各家银行对信用卡即时交易后的短信通知是否收费的规定不一,加上还款日期设定不同,信用卡持卡人往往使用多张信用卡消费后亦或在信用卡电信欺诈后还不知所之,其结果就是导致消费者忘记还款或者被欺诈后还不知道诈骗金额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商业银行应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明确保护,监管层应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信用卡消费后的短息提示通知为免费;最后,加强信用卡欺诈赔偿权的处理力度。据了解国内有少部分商业银行对于遭受信用卡盗刷的持卡人,若持卡人在四十八小时内提供相关证据且及时向客服处理中心反馈,待核实后会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也仅限于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而面对日益增多的信用卡电信欺诈事件,消费者也只能望洋兴叹,究其原因在于遭遇此类事件后,需要信用卡持卡人向当地派出所机构报案,待立案后才能凭此报案笔录向信用卡开卡机构申请赔偿,但最终能获得赔偿的却少之甚少。因此,相关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信用卡持卡者在遭遇电信欺诈事件后的赔偿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秦浩梁.信用卡项下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

[2]郑伟.我国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美国《2009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为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0(9).

[3]曹艺,刘辰翔.民生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研究[J].金融与保险,2015(10).

作者简介:

王超(1981.01.15~),男,出生,四川成都,现就职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小企业金融中心,职务:小企业金融中心团队长,硕士,研究方向(专业):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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