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探析

2016-05-30 17:58何晓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何晓丽

摘 要:本文参考目前的商标犯罪形势,借鉴法社会学研究范式,分别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含,目前商标犯罪的形势以及刑法中的商标犯罪规定为线索,旨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指导下,提出商标犯罪刑事政策及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商标犯罪

商标犯罪是指商标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按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关于刑事政策,也有广义说、狭义说之分。本文倾向于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控制犯罪为目的,运用刑事法律手段对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发挥作用的刑事法律上的各项对策。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不包括各种有关犯罪的社会政策在内,仅限于直接的,以预防、压制犯罪为目的的刑事上的各项对策。刑事政策还有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之分,商标犯罪刑事政策因为是仅针对商标犯罪这一类犯罪而制定的,所以应属于具体刑事政策。

一、我国当前商标犯罪刑事立法规范及刑事政策现状

我国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三个罪名,为惩治商标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国现行刑法关於商标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共有三个罪名,其中单一罪名2个,选择性罪名1个。二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三是所含三个罪名的量刑幅度相同,但刑罚种类有所不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了管制刑。四是设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相应规定了罚金刑。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实质上还是以严打为中心展开的,强调从重从快,应然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没有在法理上被否定,但是严打做为实然的刑事政策已经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形式政策束之高阁。我们认为,讨论刑事政策应该从实然上去考虑,关注实际上正在发挥作用的刑事政策。

二、基本刑事政策、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思考

1.基本刑事政策的反思

如前文所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应然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种思维定势和政治话语很浓烈的表述,其内涵一般被认为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大功受奖。豐但是这些思想多数只适应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没有被修订之前,随着我国96、97年先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后,其与罪行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相冲突。而且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西方国家的刑法思想已经逐渐趋向于轻刑化。所以在强调首恶必办似乎有违于世界潮流。

故而,笔者认为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宽严相济之“宽”,当然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

第二,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曾经提出“严而不厉”的命题,将“严”与“厉”分而论之,指出:“严”与“厉”二字含义有相同的一面,常常一起连用;但它们也有不同的一面,“严”为严肃、严格、严密之意;“厉”为厉害、猛烈、苛厉之意。储槐植教授之所谓“严而不厉”是在不同含义上使用这两个字,“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

第三,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总结起来,其可以表述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较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反思

从本文中提到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可以得知,我国目前对商标犯罪还是以从严打击为具体刑事政策的基调,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前商标犯罪的形势,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也在逐年递增。这可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的一面。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不能很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惩办与严打结合起来,变成了从严从重,可谓是“严而不厉”的命题中的厉。但是我国的商标犯罪规定并没有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只强调厉而忽略了严,这正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相比之处。我们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含义为指导来分析商标犯罪具体刑事政策,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宽严相济强调的严是指建立严密的刑罚体系。形成互相衔接的刑罚措施,能够做到兼容并蓄,形成合理的刑罚结构。刑罚结构是刑罚方法的组合(配置)形式。所谓组合(配置)形式,是指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排列次序是比重關系的表现,比重是量的关系,但量变会引起质变,比例不同,即结构不同,则性质不同。刑罚结构决定刑罚运行的内部环境,构成整体刑罚功能的基础。

第二,商标犯罪没能体现“相济”,主要表现在配置刑不合理。刑罚对于三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规定的都是一样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或者数额巨大的,3-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规定已经把这三种犯罪行为视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仔细分析看来,三种行为无论在行为样态还是危害结果上都有明显的不同。假冒商标罪是造意型的犯罪,是以下两种犯罪的主要源头,应该比以下两种犯罪重,这种对合犯的处理结果本应当有所不同。如果处理结果一样,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

3.商标犯罪刑事政策之重构

鉴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以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商标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从严打击,从重从快。其并没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在应当“宽”的方面没有给予宽大处理,而是严而不厉;在“严”的方面没有能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犯罪规定的线条过于简单;在“相济”上没有能形成严密的刑罚结构。

所以,商标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进行调整,这是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打击商标犯罪,控制商标犯罪趋势的必然途径。我们应当摒弃“厉而不严”的模式,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以达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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