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2016-05-30 04:49朱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人性

摘 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在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主要是由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度决定的。该制度从自然伦理层面看,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从社会伦理层面看,体现了经权相济的思想。亲亲相隐制度对我国建立现代的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人性;经权相济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是奉行了几千年的一项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反映。该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经过历朝历代的补充和修改,在唐朝时达到完善,后被历代王朝所沿用,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被当作封建糟粕而废除,它在中国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同样,对于我们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来说,亲亲相隐制度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孔孟思想。《论语·子路》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成为了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思想基石。孟子认为“孝”是至高的值,“孝”是儒家的核心思想。由于儒家思想在当时还并未成为正统思想,所以在先秦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只是存在着思想萌芽。儒家思想在汉代成为正统思想,亲亲相隐制度在汉朝成为一项正式司法制度。

到唐代,亲亲相隐制度正式成为一项立法上的制度,亲亲相隐的范围扩展至同居相隐,并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予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宋刑统》沿袭了《唐律》中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可见,亲亲相隐制度表现出极强的适用性与顽强的生命力。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大元通制》将相容隐的权利变成强制性的义务,元律中首次使用“干名犯义”罪名。《大明律》在元律的基础上扩大了可以相互容隐的亲属范围,将妻之父母、女婿也涵括在内。《大清律例》就该项制度同样沿袭了《大明律》的规定。就其时间跨度而言,亲亲相隐制度贯穿了自汉代以来的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就其容隐的范围而言,法律允许容隐的范围一直在扩大。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制定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伦理价值观的法律,强调国法大于人情,国家利益优于亲属利益,因此,亲亲相隐制度被认为是封建糟粕而被摒弃,并最终退出了中国法制的舞台。

二、中国传统“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

1.皇权至上

从唐律至清律,在适用“亲亲相隐”时都有例外规定,即“谋叛以上”者不得容隐。“谋叛以上”,即“十恶”中的前三恶:谋反、谋大逆、谋叛。规定“同居相为隐”是为了维护君主这个大父亲的安全,因为可以“移孝为忠”,在家庭内部容隐尊长者的犯罪行为是为了行孝,在外则要尽忠,隐匿皇帝的过错。

2.亲疏有别

从唐律至清律,容隐的主体体现出来的是从亲到疏,有所差别。通常,同一家庭内部血缘最近者有容隐的义务,容隐不为罪;随着血缘关系的疏远,容隐的义务渐渐减轻,容隐可以比照凡人的处罚减等。在明律中,甚至规定妻之父母、女婿之间也可以容隱。以“亲亲”原则构成的家,其中所遵守的礼便有亲疏之别,这也体现在了刑律中。

3.尊卑有别

汉宣帝在诏令中说:“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尽管汉宣帝认为“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但是在涉及亲属容隐时,只体现了子对父,妻对夫的“天性”,却未考虑父对子,夫对妻的“天性”。汉宣帝的诏令与其说是许可亲属相隐,体念人伦之情,不如说是在“三纲”思想的指导下,加强父权、夫权,这些都体现了一家之中的尊卑秩序。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古今中外的社会中长期存在,从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中来看,亲亲相隐制度中体现着一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我们应当正确地加以剖析,留其有益,去其有害。

1.自然伦理层面

尊重人性、体恤亲情人性是人的属性的简称,是人生而固有的共性,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人与其他动物所共有的,是比较低级的、一般的,即人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是人所独有的、特殊的属性,即人的社会属性。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可以说是使家庭关系得以维系和延续的最基本的因素。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体现了这种思想,而且该制度最初恰恰是从维护人的本性出发的,从法律强制的角度有效地维系了亲情。因此,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形成的伦理道德,提倡关爱亲属、保护亲属,是亲情的自然延伸,是人性的自然流露,并已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亲亲相隐制度正是顺乎人类这种最真实的情感而产生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亲亲相隐制度的实施是从法律上对人类天然感情的一种尊重与保护,是法律人性化的典型表现,因此,它可以存在于古今中外的历史与现实中,具有其合理的伦理基础。

2.社会价值层面

体现了经权相济的思想经权思想是先秦儒家的重要思想之一。所谓“经”,指至当不移的道理、正常情况下的准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原则性;所谓“权”,为权宜、权变,与“经”相对,《孟子·梁惠王上》讲:“权,然后知轻重。”可见,权主要是指,要善于衡量是非轻重,以因事制宜,相当于今天我们所说的灵活性。本文在论述亲亲相隐制度时,把经权相济思想主要运用到法律制定中,在制定法律制度时根据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制定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相对应的灵活而特殊的法律手段,它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虽然从表面上看来该规定背离了我们应当遵守的普遍的法律原则,但实质上二者是殊途同归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充分体现了经权相济的思想,它并不是对现代法治的背离,而是在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本土文化而设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有了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刘军平.儒家亲亲相隐的伦理依据和法律诉求[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14.

[2]许静.传统孝道与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当代际遇[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5(3).

作者简介:

朱成(1977~),男,江苏徐州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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