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现场重建必要性探微

2016-05-30 13:41付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必要性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复杂化,使当前的社会安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给侦查实践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犯罪现场重建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所运用,卓有成效,逐步受到各国侦查学者的关注,体现出其重要的价值。本文根据犯罪现场重建在我国适用的现实背景论述了我国犯罪现场重建的必要性。

关键词:犯罪现场重建;现实背景;必要性

一、犯罪现场重建在我国适用的现实背景

1.我国犯罪现场重建理论的发展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同犯罪有关的痕迹或物证的一切场所。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自20世纪末传入我国,不少学者在积极引进、介绍这种理论,引起了我国侦查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美籍“华人神探”李昌钰在我国进行学术交流时曾多次提到犯罪现场重建理论及其在侦查实践运用的案例,国内众多专家、学者也纷纷参与到该理论的探讨中来,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在逐渐运用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技术与方法破获了许多大案、要案,逐步体现出其重要的价值。

国内有学者纠结于犯罪现场重建是理论或实践的定性,但笔者认为没有这个必要。认识运动是一个辨证发展过程: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认识运动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犯罪现场重建应用于侦查实务工作中,确实与现场分析相似,是侦查人员的具体侦查行为。但犯罪现场重建在美国刑事侦查实践中的良好运行,发展至今,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对实践的指导使其得以持续的发展。

2.我国的侦查现状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增多,犯罪案件呈现科技化和隐蔽性,侦查实践面临巨大的挑战。在具体的侦查实践活动中,痕迹物证随时间流逝处在动态变化之中,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行为以及各种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设备的犯罪,使得侦查人员能在原始现场得到客观有价值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侦查人员应该主动提高自身的素质外,利用高科技手段和方法进行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以及对现有的证据加以充分的利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然而纵观我国的侦查现状,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侦查与审判的割裂。侦查研究与审判研究被人为地割裂开来,侦查的问题归侦查,审判的问题归审判。在专业设置上,侦查和法律的学科课程设置各自独立,这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了解侦查专业的知识,侦查专业的学生法律基础薄弱,[1]这种割裂为以后这群将走上法官、公安岗位的学生来说无疑将成为其实践工作中的短板。此外,作为犯罪现场重建工作的主体—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犯罪现场重建较传统的现场分析是一项对侦查员综合素质要求更高的侦查活动。它要求侦查员除了具有对现场敏锐的分析洞察力和客观科学的逻辑推理能力,长年实践工作积累的经验更是重建工作成功的保障。汉斯·格罗斯博士在19世纪指出重视经验的重要性:“科学的侦查人员必须致力于从他所观察到的一切事物中获取经验,这种态度不仅适用于工作中,而且适用于日常生活中。”[2]但就我国现在的公安队伍,特别是基层公安人员综合素质对完全胜任重建工作还有一定距离。但这却不能阻止犯罪现场重建工作在我国开展,反观我国现在严峻的犯罪形势,犯罪现场重建在我国应用更显得尤为必要。

二、犯罪现场重建的必要性分析

1.犯罪现场重建的作用

郝宏奎教授认为:“犯罪现场重建是指基于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的利用,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3]犯罪现场重建重视对痕迹物证及检验结论的充分利用,并加以侦查人员客观科学的逻辑推理,以达到揭露客观的犯罪事实,重现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刻畫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犯罪现场重建具有揭示和演示双重功能,不仅仅用来解决查找并证实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也用来解决在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嫌疑人是否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活着其所实施的行为内容、方式、性质是否同被指控的相一致。”[4]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运用于侦查实践活动,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明确案件性质,突破案件僵局,使其逐渐显现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替代的价值。

2.犯罪现场重建的优越性

犯罪现场重建相对于传统的现场分析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是对传统现场勘查理论的丰富和深化。传统的现场分析技术是在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进行的,由现场勘查指挥员组织全体勘查人员通过对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所获材料的研究,而对案件的综合情况作出判断,分析结果可以存在多种可能性。与传统的现场分析相比犯罪现场重建充分利用物证技术来重建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应该是与犯罪事实相符的合乎逻辑的判断,结果只有一种,具有唯一性。现场分析是一项侦查措施,而犯罪现场重建既是一项侦查措施,更够作为一种举证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证据不足或者案件侦破陷入僵局的时候,侦查人员通常在毫无明确方向的情况下举步维艰地开展调查,前往各地搜寻信息,试图发现那些可能知道某些犯罪信息的人员。科学严密的现场重建往往可以为侦查人员指明侦查方向,找到新的切入点,发掘出新证据,往往可以推动整个案件的顺利侦破。《犯罪重建》一书倡导一种整体论的认知模式,所谓整体论的犯罪重建,“是指侦查人员发现并且检验与特定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然后,基于系统的证据重建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及相关情形。”[5]整体论的犯罪重建主张重建结论应当立足于综合性证据。“伯克利奇才”——爱德华·奥斯卡·海因里希毕生致力于通过使用自己的方法推广科学侦查和犯罪重建工作,他指出:“这很像一个事实拼图,我们首先必须评估每一个事实,然后,再将这些事实拼接到整个事实拼图之中。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所提出并分析的每一个事实都成为一个线索。”[6]在拼图游戏中,拼图结果是否合理取决于该结果是否符合特定的线索以及此前已经拼好的模块,取决于现有拼图是否合理。与拼图游戏类似犯罪重建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整个证据系统的功能。科学有效的犯罪现场重建看重证据对结论的支持度、证据自身的可靠度以及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3.科学的现场重建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今侦查实践中,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侦查人员对犯罪过程和内容的把握,阻碍了侦查程序的推进,甚至将侦查人员引向错误的侦查方向。湖北“佘祥林案”、云南“孙志刚”案以及内蒙“呼格案”等一批刑事冤案,降低了侦查机关的声誉和公信力。先入为主的破案的思维,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这种由口供到其他证据的侦查方式重点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限于“命案必破”的压力或者争功夺利,侦查人员很容易陷入侦查误区和滋生腐败。而犯罪现场重建的运用,削弱了传统侦查方式口供“证据之王”的地位,侦查人员重视对痕迹物证和实验室检验结论的运用,形成系统的“证据链条”和科学的重建结论,用以查证行为人的供述是否属实,发现和验证在重建犯罪行为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不合理或者矛盾的地方,提高证据证明质量。“而该证据锁链是众多单个物质性证据和非物质性证据的集合体,因此它在证明力上具有比单个证据更大的证明力。”[7]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严谨科学的犯罪现场重建既体现了其对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又体现了程序上的公平正义。

三、我国犯罪现场重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1.爆炸案件的犯罪现场重建

爆炸案件向来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之一。随着国际反恐形势的逐渐严峻,爆炸袭击案件显示出目标广泛且不确定、案件隐蔽突发以及后果波及严重等特点。2004年3月11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地区发生的系列火车大爆炸,造成200余人死亡,2000余人受伤,就是恐怖分子制造的大爆炸。[8]爆炸案件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很容易造成社会恐慌,因为其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所以实施较容易,而其形成的巨大破坏力又使现场严重破坏,利用传统的现场勘查分析手段,案情可能一筹莫展,而犯罪现场重建适用于此类案件有其独特的优势。“爆炸现场重建体现了现场综合分析研究能力,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结果、物证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调查信息和获得的有关犯罪信息和资料,对爆炸现场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推断,以求再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并刻画爆炸前瞬间人的动作和心理特征,最大限度地为侦查提供线索,缩小范围和指明方向。”[9]爆炸案件的犯罪现场重建可以初步明确爆炸的基本信息,解决了何人、何时、在何地、利用何种爆炸方式或何种爆炸装置实施犯罪的问题。

2.枪击案件的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在枪击案件现场勘查中具有重要作用,枪击案件的犯罪现场重建对于确定侦查活动的关键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将很难确定案件性质,是谋杀、自杀还是意外。只有通过对枪击案件进行科学的现场重建,才能进一步明确侦查方向,确定案件性质。如通过火药气体残留物的重建分析,确定射击距离,寻找相关证据;通过对弹道的重建获得射击点和被害人相对位置的相关信息等。下面一起警察枪击案件中现场重建的运用体现了其重要价值。2007年某月,南方某市发生了一起枪击事件。案件基本情况是执勤民警为阻止一场事态发展难以控制的聚众斗殴事件,一民警开枪示警,第二次枪响后,一斗殴成员中弹身亡。由此引发了一起事件,斗殴成员之一称“当时是警察将他按在地上开枪打死的”。事件引起了民众和舆论的关注。为判明目击者言证是否属实,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司法鉴定。根据现场勘查的基本情况、伤者检查以及对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通过对死者头部创伤、射击距离与弹道的分析,给出“伤者头部创口,无接触射击、贴近射击和近距离射击的迹象”的鉴定结论。侦查人员重建了目击者陈述的“真相”,排除了贴近、近距离射击的可能,与综合鉴定结论相互支持。因此,目击者所称“当时是警察将他按在地上开枪打死的”是错误的。

3.视频侦查中的犯罪现场重建

随着“金盾计划”在全国的波及,一批批电子监控设备的投入运行。现在侦查界破案有“抬头看探头,低头看烟头”之说。可见,视频监控资料为侦查机关成功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帮助,在犯罪预防和案件侦查方面成效显著,而视频资料也被列为诉讼证据的一种。但是视频侦查也暴露出诸多弊端:监控系统在我国各地发展建设状况并不平衡,视频监控资料真实性或经过篡改、伪造的视频资料常人认定困难以及侦查人员过分依赖视频监控的现象等,一旦采集不到清晰有效的视频资料,案件侦破就可能止步。而犯罪现场重建的依据是现场的痕迹物证,保罗·柯克博士指出:“物证是确凿的证据。物证不会存在错误;物证不会作伪证;物证不会完全缺席。只有物证的解释可能存在错误。”[10]视频侦查中的犯罪现场重建关系着整个案件侦查目的的确定、侦查方案的优化和侦查措施的选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现在的犯罪现状和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犯罪现场重建工作在我国广泛开展还是需要时间的,而且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进行现场重建工作,主要是针对大案、要案或者那些有开展犯罪现场重建工作需要的案件。有时候重建某一事实或者事件的某些方面,而不是重建整个现场,局部的犯罪现场重建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进行重建工作的基础除了对技术条件的客观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对重建工作的主体——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建人应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犯罪重建的道德规范更是确保犯罪重建“正确进行”的诫命。

参考文献:

[1]郝宏奎,刘静坤.如何科学地认定犯罪事实?——《犯罪重建》译序[J].犯罪研究,2013.5.

[2]Gross,H.(1906).CriminalInvestigation.Madras:G.RamasawmyChetty.

[3]郝宏奎.論犯罪现场重建[J].犯罪研究,2003,(4).

[4]郝宏奎.论犯罪现场重建[J].犯罪研究,2003,(4).

[5]郝宏奎、刘静坤.如何科学地认定犯罪事实[J].犯罪研究,2013.5.

[6]刘静坤译.犯罪重建[W].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6.

[7]尹军.犯罪现场重建之我见[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8.

[8]贾永生.对铁路爆炸案件的若干问题研究[J].铁路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9]张艳.爆炸案件现场重建初探[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

[10]Kirk,P.(1953).Crime Investigation.New York:Interscience.作者简介:

付超(1993.10~),男,山东滕州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3级1班学生。学号:201309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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