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性

2016-05-30 13:41周玲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适用性所有权法律

摘 要:我国的法律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我国沿着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保障。所有权是我国众多法律中的一种,标有物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是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本文通过对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关键词:所有权;法律;适用性

所有权保留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在双方当事人还没达成约定前,所有权的归属还是出卖人,但当对方的当事人支付部分钱财后,所有权的归属就转移到了对方当事人身上。从性质上来看,该方式可以为债权作担保,当出卖人将标有物的所有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标有物却已经转移到了对方当事人使用,因此缺乏对标有物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容易造成所有权保留的纠纷问题。

一、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1.产生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卖方市场转变成了买方市场,其中存在分期付款、货物到期付款等交易不及时现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间的差异就是这些交易的共同特点,买方先把标有物占有再付款,造成了卖方的债权不能与标有物在交付出去时同時得到,导致了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财产损失,由此就产生了保留所有权的制度。

2.立法体现

保留制度最先出现于罗马法中,但在当时并不被重视。到了19世纪末,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越来越盛行,因此所有权保留制度才得到各国立法的认同,并且在很多国家的法规中都有规定。我国《合同法》134条规定:“买卖双方在进行买卖时,不管买卖双方有没有按照合同签订的履行义务,其物品的所有权都属于出卖人。”使得所有权保留得到了确定。

3.法律关系构成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动产所有权保留和不动产所有物保留,并没有要求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对其进行保护,但对讲究证据来说,书面形式是最好的选择。双方对于所有权保留设立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出卖人对标有物拥有所有权和收取价款的义务,在买入人不履行付款时,有收回标有物的权利。②买入人对标有物享有使用和占有的权利,以及在出卖人把标有物取回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有回赎标有物的权利。

二、保留所有权对抗效力的问题

1.保留所有权登记转移

进行分期付款时,买卖双方在签订对标有物所有权保留的合同时,要注意标有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否则会影响标有物所有权的保留。如果甲方卖给乙方价值100万元的房子,约定先首付,然后在分期将剩余费用之后将房子的所有权归还乙方,而在交付房子的过程中,甲方把房子转移到乙方的名下,如果出现乙方不按约定付款,此时合同中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标有物房子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方,因此,房子的所有权归乙方。

2.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效力

先押后卖和先卖后押是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中的两种形式:①先押后卖。标有物所有权人把标有物抵押出去后在对其所有权进行买卖,所以其所有权是否具有抵押权。根据相关法律可以知道,标有物所有权人把标有物抵押出去时,可以保留其所有权,就已经与抵押权发生了对抗。②先卖后押。其主要是以标有物所有权人在保留其所有权买卖后,再将其进行抵押,这种情况,标有物的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该怎么确定。买入人具有标有物的所有权保留,并且已经把标有物占为己有,因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前,所以应该具有抵押权的对抗效力。

三、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的法律性质问题

出卖人取回标有物所有权,是因为在买卖过程中,买入方出现违约行为,对出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出卖人具有收回标有物所有权的权利。针对出卖人取回标有物的所有权,具有以下两种看法:

1.解除权效力理论

双方当事人中的甲方按照约定把标有物给乙方,乙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标有物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甲不按照约定把标有物给乙方,乙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2.就物求偿理论

在进行所有权保留买卖过程中,出卖人采取对标有物所有权保留的方式进行买卖,以此来保留标有物的所有权。例如,甲从某汽车销售中心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但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因此提出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甲先付给乙20万元并提车,剩下的费用在一年内付清,在这段时间内,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后来甲由于经营不善,没有能力支付剩下的费用。汽车销售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取回车辆。由此可见,就物求偿理论在买卖中的重要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市场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变成了买方市场。因为市场经济的转变,导致了分期付款、货物到期付款等交易不及时现象。造成了对标有物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出现,保障了债权人的财产的安全,因此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法律的适用性分析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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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玲玉(1989~),女,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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