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医临床鉴定问题研究

2016-05-30 06:55魏小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医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摘 要:法医临床鉴定是当前公安刑事执法与公安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组成部分,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等,保证司法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当前的法医临床鉴定鉴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医学思维的缺失,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技术落后等,本文从基层实际出发,在找出当前法医临床鉴定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对应解决办法,对今后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一、前言

随着當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能够更加夯实有效的进行诉讼活动,对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伴随着近些年来各地司法鉴定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司法鉴定工作的快速创新发展,但同时,结合笔者基层司法鉴定工作来看,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仍然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此类问题进分析阐述,能够为今后基层司法工作有所裨益,从而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升司法公正。

二、什么是法医临床鉴定

在对问题分析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明白关于法医临床鉴定的两个基本概念:法医和临床鉴定分别为什么。

“仵作”这个词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出现,而“仵作”则为当时的法医。现代法医指的是:国家指定的有关司法机关中的某些具有专业法医学素养人才运用先进的医学技术和医学设备对与案情有关的人或物进行鉴定,并且做出鉴定报告送达至各个有关机关。在当今国内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的前提是要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一般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专职人员形式存在,另一种则为专业医师或高校教授在社会鉴定机构中担任职务的鉴定人员。

临床鉴定是指:法医已专业知识为基础,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对当事人的伤残程度、疾病的情况、各种事故造成的伤害以及各种工伤进行鉴定。于此同时,临床鉴定也可以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心理疾病、以及相关证物、毒物等进行鉴定。权威的临床鉴定作为一种有效的参考条件,对公安和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工作都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三、当前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法医缺乏法医学思维

法医临床学涉及医学的生理、病理、遗传、神经等方面,是解决与法律息息相关的人体伤残或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覆盖面较广且不确定因素较高,对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都相对较高。在基层司法鉴定机构中,部分法医工作者对社会想象的了解程度仍然有待提高,加上当前信息化程度的加深,部分基层法医工作思路明显滞后,加上临床是在经验的缺失,鉴定结论发生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去年发生的一起案件,某男子参与聚众斗殴,导致别人受伤,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便自行用钝器把自己的头部打伤并请求法医鉴定其伤情,法医在未了解其伤情原因的情况下对其伤情进行了相关描述,但当公安机关在询问该男子时,该男子情绪紧张,无法描述自己受伤经过,直到真相大白。从此案件可以看出,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长,不法分子开始趁机尝试骗取赔偿,法医在从事临床鉴定工作时,如果缺乏相应的医学思维,不了解社会学等知识问题,就容易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

2.鉴定伤残标准不统一,曲解、误解现象存在

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偏差的另一个主义因素是在鉴定标准中部分条例具有不确定性。如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管机关在标准制定上存在不同,导致同样伤情按不同标准作出鉴定的伤残等级有偏差,直接影响了赔偿数额。对工伤造成的伤残评定适用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伤残,其评定标准按照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之外的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缺乏明确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同时,部分法医工作者自身素质不高,不能足够准确地理解鉴定标准的内容及法律规定,甚至出现误用鉴定标准的现象。

3.鉴定材料收集不充分

鉴定材料的收集是司法鉴定的基础工作,鉴定材料是否收集完整直接决定了鉴定结果的科学准确性。如有的住院病历、手术等记录不齐全,有的案件对鉴定结论起关键作用的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都缺失,把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作为定案依据;影像资料不齐全,有的案件当事人仅提供X线报告单,没有其他任何病历资料,鉴定人也未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复查;部分案件在鉴定时并未收集医院的用药明细,没有在鉴定书中表达医院用药的情况,即认可医院用药合理,这些类现象在基层法医鉴定中时有发生。

4.鉴定时机把握不准确

此类问题在基层法医临床鉴定中也比较常见,鉴定过程中常出现提前造成鉴定结果偏严重,或者延后造成鉴定结果较轻的情况出现,在基层法医临床鉴定时,由于缺少对伤情的缜密分析,未能把握好鉴定的最佳良机,从而造成了对伤情和后果都未能给予准确评定。

5.鉴定报告书写不规范、不全面

法医学对鉴定文书及文书内容都有严格的协作标准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方便鉴定结论的写作,但是在基层法医临床操作中往往因案件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如部分基层法医工作者对“伤情摘要和病史摘要”、“活体检验和法医学检验”区分不清,在鉴定文书书写时产生内容和格式的错误。同时有的鉴定文书过于简单,基本上医院诊断损伤就认定为何种损伤,同时也不对活体检查中出现的部分如关节功能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等与本次外伤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认定。

6.过渡依赖临床资料,鉴定技术不足

在基层法医的临床鉴定中,存在着对临床专家过渡信赖和依赖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论的科学性。部分基层法医工作者缺乏临床的实践经验,照搬结论不敢质疑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基层法医对权威专家结论过渡迷信,而直接使用专家的结论往往与实际现状反映的情况是有误差的,对于专家的推断性的意见,特别是主观意见,基层法医是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来使用鉴定结论,这样才能确保实施情况与权威经验相结合,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四、解决办法

在基层法医临床鉴定中,管理不完善和鉴定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应从以下几方面提升基层法医临床鉴定质量:

(1)在鉴定中实行法医鉴定公开制度,在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公开的同时确保鉴定结论的公开,使当事人对整个鉴定经过能够详细的进行了解;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利,公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关问题,与此同时要完善鉴定投诉机制,如投诉电话的公开制度等。

(2)建立完善基层法医鉴定质量评价制度。为提升对基层法医鉴定质量的管理,加强基层法医临床鉴定评价制度势在必行,对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的法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于不达到要求的法醫要采取一定惩罚措施,对于社会鉴定机构,司法部门要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根据程度对其进行警告或撤销其鉴定资质。

(3)要建立鉴定事故追责制度。当前的基层法医鉴定工作中仍无法避免法医对当事人的鉴定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鉴定程序、鉴定操作规范要求等,导致鉴定结果出现重大错误或鉴定事实遗漏,造成侦查工作、办案工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建立鉴定事故追责制度,是对法医鉴定工作的进一步约束,能够确保法医更加注重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4)为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接受当事人委托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只有经过办案单位委托鉴定的伤情鉴定书才能当作证据使用,要严格遵守受理时要有合法额委托主体制度。

(5)要把法医的教育培训作为重点,全面提升鉴定人员素质。要定期组织基层法医进行技能交流培训提升技能水平,要举办各种疑难复杂案情交流会,促进基层间的法医交流,同时加强与高校间的交流,按期组织基层法医赴高校进行培训,个基层单位要成立鉴定委员会,把经验丰富的专家、青年骨干进行整个,负责对疑难杂案进行鉴定,促进青年骨干法医经验技术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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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长青.临床法医学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全国第十二次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

会论文集.2009.

作者简介:

魏小娟(1979~),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镇平县公安局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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