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奥运在北京奥运会的实现及其深远影响

2016-05-30 12:09于善旭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奥林匹克运动法治

摘要:随着奥运会相继落户中国及亚洲国家,对奥运会和法治奥运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成为现实课题。在揭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契合法治发展并形成法治奥运模式规律的基础上,对北京奥运会从法治同行的筹办理念到采取的各种法治工作措施进行概括性回顾总结,表明法治奥运在北京奥运会过程中的实践和实现。进而,对法治奥运在我国继续得以传承和弘扬,并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与效应,从巩固使用立法成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大型文化体育国际活动的组织、举办南京青奥会和申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加强国际体育仲裁联系与建设等方面予以肯定和探讨。最后,阐明法治奥运需要不断的改革与推进,分析奥林匹克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并提出对完善法治奥运的美好期待。

关键词: 奥林匹克运动;北京奥运会;法治;法律冲突;体育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 G 80059 文章编号:1009783X(2016)03019506 文献标志码: A

Abstract:With the Olympic Games settled in China and Asian countries,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of the Olympic Games and the rule of law has become a realistic subject.In agreement with the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of modern Olympic movement,on the basis of the concept of the Beijing Olympic Games from the rule of law counterparts for the various measures,this paper offers a general review summary,showing the rule of law practice and realization in the process of Beijing Olympic Games.Nevertheless,under the rule of law,Olympic inheritance has carried forward and generated various influence,which is elaborated from the aspects below:defending use legislation achievements,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and promote largescale culture and sport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 of the organization,to hold the Nanjing Youth Olympic Games and Beijing's bid to host the 2022 winter games,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contact and affirm and so on are discussed.Finally,it tries to clarify the rule of law and promote Olympic Games for constant reform,and put forward good looking to perfect the rule of law of Olympics.

Keywords:the Olympic Movement;Beijing Olympic Games;rule of law;conflict of laws;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sport

2015年7月31日,国际奥委会128次会议正式确定中国北京联手张家口成为2022年第24届冬奥会的举办城市。继2008年北京举办第29届厦季奥运会之后,新创办的头2届青奥会相继于2010年和2014年在新加坡和中国南京举行,紧接着,第23届冬奥会将于2018年在韩国平昌举办,第32届夏季奥运会将于2020年在日本东京举办。这次北京申办成功,又一次将奥运会落户亚洲,使亚洲成为连续举办奥运会的重要区域。由此,与奥运相关的理论与实践话题,包括现代法治与奥运紧密融合的法治奥运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亚洲相关国家的高度关注。2015年9月中旬,中国、日本、韩国的体育法学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在2年一届的亚洲体育法学会国际会议上,专题对从北京到平昌、东京再到北京,对亚洲举办奥运会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无论是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学界和实务界来说,还是对于法治全球化背景下的体育法治化发展而言,继续对法治奥运规律和北京奥运法治经验进行梳理与思考,进一步构建和推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法治格局,正在成为我们需要倾心研究和认真对待的现实课题。

1 法治奥运是现代奥运的重要运行模式

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说过:“奥林匹克运动的艰巨任务之一就是在变化与持续之间取得一种和谐的平衡。”[1]对生长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奥林匹克运动各种纷繁复杂关系的调整,无论是获得在奥林匹克运动内部关系的和谐平衡,还是寻求奥林匹克运动与外部世界关系的和谐平衡,都必然依赖于现代法治的治理方式。

奥林匹克运动作为全球化现代体育的集中代表,与现代法治形成了相伴相恰的发展关系。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兴起于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迅速发展和文艺复兴等思想文化运动的深刻影响,带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普遍发展,平等自由和权利本位的理念与规则逐步强化,法治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治理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发展壮大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其自身的时代理性在法治化的社会制度促进中得到了充分的张扬与发展,使法治奥运逐渐成为现代奥运的基本模式和重要趋势[2]。

一方面,奥林匹克运动作为以人的和谐发展为基本目标,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的社会运动,有着与法治同一的精神追求和深刻内涵。奥林匹克主义和精神所体现的奥运文化,积极倡导和维护人的尊严、自由与权利,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推崇公平竞争,追求规范与秩序,内在地反映与契合了现代法治精神。另一方面,现代奥运按照法治社会的架构模式,建立严密的组织制度系统,实行严格规范的程序操作,并适应现代民主法治的趋势要求,逐步进行组织运作和制度规则的自我调整,在维护权益、组织决策、解决纠纷、惩治腐败等方面不断地与法治衔接,使法治奥运在日益拓展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已与法治紧密结缘,不但使其纳入现代法治轨道而形成法治奥运的运行模式,而且现代奥运又必须与时俱进,在受到现代民主法治的有关挑战中不断地进行改革与调整,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同时,法治奥运还形成了对各举办国法治的融通和影响,并形成更加多样化的法治诉求和法治形态,对全球体育的法治化发展乃至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进步,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其中,随着法律多元主义的兴起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在国际体育仲裁实践中生成的“Lex Sportiva”,作为区别于传统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全球法形态[3],正在全球范围和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中引起关注。

北京在从申办筹备到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的整个过程中,就非常丰富地领受了以法治奥运为深刻内涵的文化洗礼和规范保障。北京奥运会践行着法治奥运的理念和模式,彰显出法治奥运的格局与成效,实现了法治奥运在中国国情背景下的又一次历史进步。同时,法治奥运作为北京奥运会宝贵遗产的内容构成,在其后我国社会的相关建设和体育发展中仍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并使我国各界更加关注国际奥运的法治发展与完善。

2 法治奥运在北京奥运会的实践与实现

现代奥运的法治品格决定了北京奥运的法治格局。北京奥运会为营造法治奥运局面而进行的卓越努力及对法治奥运的生动诠释与彰显,对其成为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盛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北京奥运会从申办到举行的整个过程中,积极面对举办奥运的各种法治挑战,大力倡行“人文奥运,法治同行”的理念,并成为北京奥运主题的有机构成,积极搭建奥运会所需要的各种法治平台,努力坚持依法推进各项奥林匹克事务,不断建设法治奥运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法治奥运的社会氛围,成功而全面地展现出法治奥运的和谐局面。

北京奥运会申办期间,《申办报告》明确做出了“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有坚实的法律体系,完全有能力保证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力和利益”的庄严承诺。申奥成功后,北京市立即在公布的《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中将“法治环境建设”作为重要部分进行部署。北京市体育部门还制定了专门的《体育法制专项规划》。在北京奥运的宣传教育中,法治奥运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国家有关宣传、司法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法治奥运的宣传活动和知识竞赛,利用各种媒体扩大法治奥运信息的传播效果。北京市有关部门专门编印了有关奥运法律的各种手册和挂图,组织法治奥运主题的宣讲、展览等各种活动,形成了良好的文化和舆论氛围。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成立之后,首批机构即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通过社会招募逐渐扩展到50多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奥运法律服务工作,开创了我国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成立法律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先河[5]。该机构通过努力工作,并在公开选聘的中国金杜律师事务所和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配合下,全面协调各种内外法律关系,在确保北京奥运会依法运行和防范法律风险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政府为支持北京举办奥运会,履行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制定有关法规的承诺,在2002年2月以345号令颁布了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其后,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委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配套的保护文件。2007年1月,国务院为举办北京奥运会专门制定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开始实施,放宽了对外国记者采访的限制,实现了我国新闻管理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性进步[6]。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全面加强奥运法治建设和奥运立法;北京市政府根据需要和市人大授权,也积极制定有关奥运的各种规范。申奥成功后,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无障碍设施、活动安全、全民健身、无线电管理、志愿服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等多方面内容的数十项直接关于奥运或与奥运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在北京奥运会整个运行中,除了签订和严格履行北京市政府、中国奥委会共同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以外,大量事项的具体操作都采用了规范有效的合同管理。北京奥组委专门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签署了数以万计的奥运事务相关合同,展开了合同风险防范、缔约履行等各项工作。在北京奥组委与我国政府及北京市和相关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加强与筹办、举办奥运会在基建、采购、经营、广告、转播等相关各方面的行政执法,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效果。特别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方面,对北京奥运会的会徽、吉祥物和口号等在国内进行了商标注册,其中对北京奥运会会徽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全部45类中都进行了注册,并对奥林匹克标志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工商和海关部门等先后查处了4 000多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还有近百件侵权案件受到刑事追究[7]。为保障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工作给予了特别的支持和维护,向承办和协办奥运会的北京及其他城市法院下发文件,要求尊重CAS仲裁管辖权。北京市还选拔一批优秀律师为体育仲裁提供志愿服务,并设立了奥运村人民法庭,以解决各种涉奥民事诉讼纠纷,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与保障。

举办北京奥运会,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需要处理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履行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关系问题。比如,在签订重大涉外赞助合同应当备案合同文本的规定与保护国际赞助企业商业秘密惯例之间,在航空乘客不能随身携带超过100 mL液体的规定与兴奋剂检测样品需随身携带惯例之间,在犬类等动物不得进入航空器坐席和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规定与不得排除国外视残者携带导盲犬惯例之间,在著作权转让中人身权(署名权)不得转让的规定与奥林匹克标志中的著作权在奥运会后无偿转让惯例之间等,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我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北京奥组委等通过各种努力和智慧,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灵活的法律和工作措施,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适应举办奥运会要求之间化解冲突,寻求平衡,取得了圆满的效果[8]。

我国为营造法治奥运格局而进行的各种努力,不但保证着北京奥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对我国当时的体育法治建设形成了有力的推动。随着法治奥运的理念传播和实践影响,依法治体的环境日益优化,中国体育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养不断提升。以举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全面推进中国体育事业发展,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部署要求,进而形成了在筹备奥运会背景下乘势发展体育事业包括加快体育立法的积极促进。国务院在2003年相继颁布了《公共体育文化设施条例》和《反兴奋剂条例》,后又制定了加强残疾人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并自2005年启动了《全民健身条例》的立法工作。与此同时,国家体育部门和各地方的配套体育立法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现代奥运具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维护人权的深刻内涵,筹备举办北京奥运的历史过程,也同样为加强我国体育人权的法治保护注入新的动力。无论是在“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下对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参与的法治推进,或是对运动员群体权益的全面维护,还是对干扰社会各界参与奥运权利的排解,都彰显出我国法治的历史进步。随着全社会对举办奥运会的广泛关注,奥运会中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法律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重点。在国家各类法制工作机构中,对奥运法治和体育法治投入更多精力的同时,很多律师团体成立相关组织参与奥运和体育法治事务,法学学者纷纷介入奥运和体育法学研究,扩大了体育界与法律法学界在奥运法治和体育法治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体育法学学术组织和理论研究的发展。2005年,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使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进入在学术组织推动下进入日趋繁荣的新阶段[9]。

3 法治奥运在我国继续产生的多方面影响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实现了中国人民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和中华民族对举办奥运的百年期盼,也使我们收获了一笔丰厚的物质精神财富,特别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北京奥运会结束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发出号召:要认真总结、倍加珍惜和大力发扬北京奥运的宝贵经验和崇高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10]。在北京奥运会所收获的各种财富中,不可或缺地包括着法治奥运的精神遗产。与奥运会筹备举办工作同步而全面展开的中国奥林匹克法律实践,为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法治进程留下了十分宝贵的财富,并给予国际奥委会许多重要启示和为今后的奥运会东道国提供了借鉴[11]。北京奥运会中所形成的法治奥运理念与模式,在后奥运时代中国社会和中国体育的发展中,仍然得到了传承和延续,继续产生着多方面的影响和效应。

北京奥运筹备期间的有关立法既显现出良好的适时性需要,而且发挥出多方面的后续效应。中国政法大学受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奥运立法所进行的评估中,充分肯定了北京市奥运立法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极大地提高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法律服务效果,并认为今后在应对经济、社会重大事件时,可以继续借鉴和运用奥运立法的机制与经验,并指出根据情势所变对奥运立法做好完善和配套可进一步发挥其作用[12]。国务院在北京奥运后涉外新闻采访制度及时进行的立法改革,彰显出奥运立法的重要推动价值。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于2008年10月17日失效当天,一部新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开始实施。这部对1990年制定的同名法规进行全面修订的新立法,基本延续了北京奥运对外国记者采访较过去更为开放的做法,将其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须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等,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13],使北京奥运新闻管理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进步的立法成果得以继续巩固和发展。同样,在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不断推进中,也与北京奥运有着密切的联系。良好的志愿服务是成功举办北京奥运的重要需求,由此促进了在北京加快奥运立法中于2007年出台并实施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14]。而北京奥运精彩展现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其规范的立法保障,不但成为我国志愿服务工作的鲜明标志,极大地提升了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力,而且催促着志愿服务全国性立法逐步驶入快车道[15]。目前,由民政部组织专家论证起草的《志愿服务条例》已经形成草案并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法治奥运的长远影响,还表现对相关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实务工作及理论学术研究等多个方面所形成的促进和推动。过去我国对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研究有限,国内几乎没有具备奥林匹克法律业务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在北京奥运会的法治实践中,从奥组委法律机构到其他各种从事奥运相关法律事务的部门和组织,成长起一批熟悉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和处理复杂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人才。这些“为奥运会站岗放哨”的实践和经历,为我国法律界和体育界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重要骨干力量[16]。奥林匹克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作为奥运法治的重要内容,在北京奥运过程中得到了从立法到执法的全面体现,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高度好评。在此基础上,我国后奥运时期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视野下,正在呈现出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途径,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给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拓展到体育知识产权以全面、有效、立体的一体化法律保护趋势[17]。而且,我国2000年以来逐步明确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经2005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到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北京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恰好与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一进程紧密合拍,不但很好地适应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通过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极大地促进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和保护工作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界的人士明确表态:北京奥运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奥运后效应正在逐步地显现出来[18]。同时,北京奥运的法治实践,提供了大量的典型事务案例和研究素材,开辟了一些全新的研究领域。奥运法治实践中的某些问题和术语概念等,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我国的法学和体育法学研究产生了积极的推动[19]。虽然北京奥运会已结束多年,但由我国举办奥运会所形成的对奥林匹克法律问题的关注,却一直是很多学者长期关注和持续研究的重要选题,每年都会涌现出一批相关的学术成果。

北京奥运处理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理念和实践,为我国举办大型国际文化体育活动积累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宝贵经验,并在相继于2009年举办的哈尔滨世界大学生冬运会、2010年举办的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2011年举办的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实,这些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已确定将要举办的重大国际文化体育活动,从申办到建立举办组织机构后开展工作,都及时地与北京奥组委法律部门进行联系与交流,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这些活动的组织机构中,多数都建立了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务工作部门,没有设立专门法务部门的广州亚运会组委会也明确了综合部门中的法律事务工作职责。各项活动在依法筹备举办的过程中,都根据需要展开了各种相关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保证了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世博会虽非体育赛事,但其素有“经济、科技、文化奥林匹克”之称。在北京申奥成功后紧接着申办的上海世博会,便成了“沪版奥运”,自然地形成了多方面的奥运传承关系[20]。上海世博会从筹备起的全过程始终秉承“依法办博”的理念,国务院专门颁行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建立起包括国际规则和中央与地方多层效力等级、内容全面细致、常态规范与非常态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框架体系,并取得了较好的执行与实施效果,通过形成的“平安、有序、和谐”的局面,支持和成就了办好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的承诺和追求,其中法治毋庸置疑地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21]。

2014年在中国南京举办的第2届夏季青年奥运会,是中国法治奥运的又一次生动实践。在借鉴北京奥运会法治经验、继续坚持法治奥运的基础上,从青奥会的实际出发,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源整合、工作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各种创新性探索与尝试。南京青奥会的法律事务根据控制规模和节俭办赛的要求,实行法务和监察审计职能合一的机构形式,设立了法律监审部,着重在合同管理和权益保障2大业务方面展开工作:通过全面的合同审核把关,保证了合同质量和安全履行;通过对青奥会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和行政执法,有效维护了青奥会的品牌价值和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青奥会还在国内首创法律服务的赞助模式,选定2家律师事务所提供了超过6 000 h的法律服务;组建法务志愿者队伍,使节俭办青奥原则在法律事务中得以体现,并保证了强大的法务工作力量;根据青奥会的参赛特征,对未成年运动员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化解了其法律行为能力不足而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青奥会在法务工作中,也同样需要处理好奥林匹克规则与我国法律存在的一些冲突问题,在赞助商产品供应的排他性和政府采购法之间、反隐形市场的要求和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之间,以及税收优惠、货物通关、人员及物品出入境等方面,寻求国际体育管理和我国国情的平衡点,采用妥善的协调处理方式。南京青奥会在法律事务实践中,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力量与资源,做好组委会内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联系沟通及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密切合作,实行各项工作流程的规范运行和风险防范,有效地保障赛会的顺利与成功,走出了一条承继北京奥运并有南京青奥特色的法务之路[22]。

国际体育仲裁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法治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创造与贡献。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继续设立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派驻的临时仲裁机构,对9个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比赛结果等方面纠纷案件的及时裁决,进一步扩大了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影响,进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体育仲裁更为广泛的关注。有关媒体对奥运仲裁进行了较多的介绍和报道,还出现了我国司法界有关学习和借鉴奥运仲裁经验,促进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呼吁[23]。其后,我国学者在不间断进行国际体育仲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北京奥运会的体育仲裁实践,根据我国国情和立法环境,不断加强建设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的深入探讨。在我国法律人士受聘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及参加奥运会仲裁实务不断增多的同时,与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也更加密切。北京奥运后,上海市即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建立分支机构的申请。2011年7月,上海在承办游泳世锦赛期间,成功地协助国际体育仲裁院办理了一起仲裁案件的临时听证。2011年11月,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上海市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听证中心的申请,该中心成为全球第3个、亚洲首个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分支机构。2012年11月,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举行揭牌仪式而正式成立,期间还在上海举行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议,并由国际体育仲裁院和上海市体育总会共同主办了“2012上海国际体育法制论坛”。其后,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承办了韩国FC首尔足球俱乐部对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喷气机FC足球俱乐部关于培训补偿金上诉仲裁案件[24]及其他案件的听证。2015年6月“国际奥林匹克日”期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再次在上海召开,并同时举行了“2015上海国际体育仲裁论坛”。这些活动的开展,对奥林匹克法治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和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形成了有力的推动。

2015年7月31日,经过国际奥委会第128次会议投票表决,中国北京携手张家口获得2022年第24届冬奥会的举办权。这是北京继2008年奥运会后,第2次与奥运结缘,将成为同时举办过夏冬两季奥运会的城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圆满成功和对其遗产的弘扬传承,为2022年冬奥会申办成功奠定了重要基础。国际奥委会评估团在对北京申冬奥进行考察后表示:北京有能力举办冬奥会,其中特别对2008年奥运遗产的利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他们很高兴看到,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留下的宝贵遗产,并将在2022年冬奥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25]。这其中,法治奥运的办赛理念和运行模式仍成为举办冬奥的重要支撑,并鲜明地体现在北京冬奥申委《申办报告》的内容之中。该报告第1卷中专设了第4章为《法律事务》,阐明筹备和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

表示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中国奥林匹克法律体系,满足北京2022的需要,确保奥林匹克运动利益相关者在中国的权益。报告中承诺,将完全尊重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全部规定,完全清楚并认同所作出的所有承诺、声明和保证都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部履行所有与冬奥会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申办报告专门明确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指出中国已构建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制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依然有效,完全有能力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报告明确在组织保证方面要建立独立法人实体的冬奥组委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就为冬奥会提供政策和资金与人力资源支持保障、与各相关方签署协议和提供服务并保障合法权益、为人员依法签证入境和货物进出口提供便利等作出承诺。应当相信,通过对2008年奥运会的传承和创新,2022年中国北京冬奥会必定会呈现更加精彩的法治奥运局面。

4 奥运中的法律冲突与完善法治奥运的期待

法治奥运的出现和发展,彰显出现代奥运和现代法治的良好互动关系与紧密契合属性,而法治奥运模式的建立和局面的形成,乃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全球化的发展中,不断应对挑战、化解危机和持续推进自身改革的必然结果。正是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奥运商业化改革、职业化改革、组织系统内部的分配改革及反腐败等,使奥运会摆脱了攸关自身生死存亡的经济危机和国际奥委会的信誉危机,并使其法制化建设与民主化进程相互支撑、结伴而行[26]。在现代奥运发展的较长时间里,国际奥委会的高度自治性和封闭性,使得奥林匹克运动本身的民主性与国际奥委会缺乏民主组织程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构成了法治与人治的严重冲突。1981年,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后,首先使国际奥委会取得了法人资格,结束其长期以来的法律真空状态,继而采取了一系列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的改革措施。特别是1998年末美国盐湖城冬奥会申办丑闻,使国际奥运经历了历史上最为深刻的一次危机,促使国际奥委会采取了更加全面和彻底的改革措施,大力推进其民主化和透明化运行的进程。2001年罗格接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后,率领国际奥委会更加主动地从战略高度对改革进行整体谋划,愈益加大对运动员权利保护和反腐败反兴奋剂的力度[27]。在巴赫成为国际奥委会第9任主席后,于2014年底在国际奥委会全会上通过了具有系统化改革内容的《奥林匹克2020议程》,绘制了锐意改革、推动进步并付诸实践和奠定奥林匹克运动持续发展的战略路线图[28]。

然而,国际奥委会不断推进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其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和协调的所有问题。奥林匹克运动与现代法治在根本取向上的一致,并不能完全掩盖其在现行制度和操作运行中尚存在民主与法治不够完善的某些缺陷。高度一体化的国际奥林匹克法律规则,与千差万别的各国法律客观形成着诸多的冲突现象。比如,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统一性和国际奥委会的特殊地位,使得各奥运会申办国在申办过程中,特别是申办成功获得主办权而要签署奥运会主办合同时,与国际奥委会双方的地位存在着明显的悬殊差别,协议内容多是对维护奥运会管理与国际奥委会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主办国家和城市主要是作出无条件服从和履行的承诺,较少考虑举办国的利益和可能带来的现实困难与不利后果,几乎没有根据不同国情进行平等协商的任何余地,使得奥运会成为只有少数国家才敢承接的昂贵游戏。为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除了落实《奥林匹克2020议程》对奥运会申办要降低门坎而愈益平民化,同时根据现代法治的民主与透明原则,国际奥委会应更加平等地进行沟通协商,给予主办国家和城市更多一些主权与意志上的尊重。

2015年年初,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对德国运动员克劳迪亚·佩希施泰恩(Claudia Pechstein)诉德国冰联、国际冰联案一案中,宣告当事人约定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无效,并认定该仲裁院据此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秩序,因而不予承认执行。我国媒体很快披露了这一信息[29],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又在体育法学学术会议中展开了探讨,并有对其研究的论文发表于期刊[30]。国际体育仲裁院自1984年创建之后,经过建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改革,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已经受理解决了几千份体育纠纷案件,已被国际体育领域普遍接受,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权威性不断提高,成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法治化发展的重要表征;然而,由于竞技比赛的特殊性和体育组织的垄断地位,在追求体育专业自治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与现代民主法治开放和对接,却始终存在着一些没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而令人担忧和受到诟病。尽管该案在地方高等法院的损害赔偿请求和在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的诉讼还没有审结,但此次慕尼黑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某些独立性、公正性的质疑和否定,无疑是现代法治与体育行业特殊性的再一次激烈碰撞,对现行体育仲裁的公信力形成打击,在国际体育界引起了强烈的震动。从根本上说,这是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与规则乃至整个奥林匹克运动如何更好符合现代法治原则所提出的挑战。我们期待着国际体育仲裁组织能够积极面对这一挑战,认真审视现行仲裁规则存在的缺陷,更加主动地进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推进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在现代法治轨道上更富活力地持续发展。

2015年5月,在国际足联大选前夕,瑞士警方应美国方面要求“突袭”苏黎世一高级酒店逮捕多名国际足联高官,将国际足联抛到风暴中心[31],使其因由来已久的腐败丑闻而陷入空前危机。在对国际足联腐败清理的持续进行和不断发酵中,11月又传来了国际田联涉药贪腐丑闻曝光的重磅新闻,前国际田联主席被法国司法部门正式提起诉讼,国际刑警组织配合由法国领衔的司法行动,对涉足田径兴奋剂丑闻的运动员和国际体育组织官员展开调查[32]。这是继“盐湖城丑闻”后国际体坛又一次严重腐败问题的集中曝光,为全球体坛加大反腐治理再次响敲警钟。足球和田径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运动项目,足联和田联是国际奥林匹克组织体系中最有影响的重要组织;因此,对国际足坛和田坛出现的腐败问题,直接关涉到整个奥林匹克运动和组织,需要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和全球体坛进行更为彻底地全面审视和整体反思。如何更加开放地与司法机构合作来加大对体育行业的腐败制裁,怎样依法进行体育体制机制建设和行业内部治理,是整个奥林匹克运动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体育组织的善治是当代体育组织自我管理的潮流和趋势,但基于体育组织自治的可能失灵,还需要国际社会建立一套约束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机制[33]。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只有在不断地回答和解决这一现实需求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获得健康,实现发展。

在人类社会文明理性不断增长和法治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的当今时代,现代奥运的法治模式也必然在改革完善中不断发展。化解与消融国际奥运发展中某些不和谐的法治冲突问题,需要各个国家特别是奥运会主办国的法律智慧,更需要国际奥委会和整个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更加主动地推进改革与法治,使其更好地互动与契合于民主法治的历史潮流。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中,正在步入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新阶段。中国体育界期待并能够在获得法治奥运经验并继续产生影响的基础上,能够与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一起,进一步开创法治奥运新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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