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探析

2016-06-04 23:39汪莹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礼制妇女婚姻

汪莹

[摘要]从西周封建礼制的开始创建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朝代更替,女性受到了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和摧残,在婚姻中的地位不断跌落,从恋爱中的自由者,到婚姻的附属品,再到政治的牺牲品,直到妇权彻底丧失,最终成为了男性的附属品。

[关键词]先秦时期;女性;婚姻;地位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6-0106-02

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不断的发展变化,男性和女性在社会中所占比重以及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母系社会时期,生产力水平较低,女性特有的生育及哺育后代的功能,使得女性在生产生活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因此女性成为母系社会时期备受尊重和敬爱的人群。而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社会生产中地位的日益提升,而相应的妇女地位却在不断下降,再至夫权社会的确立,女性的地位进一步降低,甚至失去发言权,逐渐成为了男性的附属品。随着西周礼制的逐渐形成与完善,女性被束缚在如同枷锁一般的礼教之中,最终从商的“牝鸡伺晨”转变到西周时期以家庭劳作为主的群体,主要负责料理家务,逐步成为男性的从属品,并持续数千年。

一、婚恋自由

作为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也是西周礼制逐渐发展确立的时期——先秦时期。在此时间段内,母系社会正一步步地向父系社会过渡,女子作为主要的生产者地位将逐步被男子代替,这也就表明是女子的社会地位逐渐衰落的时期。原始的氏族遗风文化和礼教文化相互交融,提倡男女自由恋爱,未婚女子可以选择自由恋爱。《诗经·邶风·静女》中就有描述男女幽会场景的句子,“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反映了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中,男女双方能自由表现出内心的喜悦之情。女子在这一时期不会因私会男子而被说三道四,也不会有不可出闺房,或在结婚之时才知丈夫是谁的尴尬局面。在《周礼正义》中也讲到“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此外,在纳征给予彩礼,手执大雁来请问女家婚期,一方面在纳征之时向女方家送玄色和缥色的束帛和两张鹿皮,表示对女方家的重视,也是展现男方家经济实力的表现,让女方父母看出男方是可以很好地照顾好所娶女子的,虽然后世将纳征作为一种比较财富的象征,而且纳征所用之物也越来越名贵、奢华,但是初衷确实希望得到女方家的肯定而已。另一方面,男方手执大雁来请问女家婚期,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最后便是亲迎,男子乘坐墨车来女方家迎娶女子,“堵御妇车,授绥。”婿准备为妇驾车,并且将车上的绳子交于妇,体现出丈夫对妻子的小心爱护之情,认为她是自己家庭的一份子,需要用心去爱护和照顾。

从《诗经》和“六礼”中都可以看出,在礼制初步形成的时期,女性与男性自由交往是被认可的,男女可私自幽会,而不会被横加阻止,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尊重的。然而,随着周礼的日益强化和宗族社会的逐渐确立和完善,女性开始沦为的婚姻的附属,女性在婚姻中的不自主性也是越来越明显,自由恋爱逐渐成为一种奢求,美好的婚恋自由日渐黄昏。

二、婚姻的附属

随着西周礼制的逐渐形成,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婚恋自由也逐渐成为幻影。《诗经·齐风·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知父母。”《吕氏春秋·本味》有言:“(伊伊)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莘氏。有莘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于是请娶妇为婚。有莘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可见,父母成为男女双方婚姻中的主宰,男女再相恋,没有父母的许可,只能退而求其他。除了父母的许可,还需要经过“媒妁之言”。《诗经·豳风·伐柯》中“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卫风·氓》中“匪我愆期,子无良媒。”由此可以看出,婚姻大事并不是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就可以成婚,必须在父母和媒氏双重认可下,才能进行婚嫁,这即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一时期,女性社会地位在逐渐下降,甚至沦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礼记·昏义》中记载:“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姻亲关系占据了婚姻中的主导地位,而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仅仅是为男方家族传宗接代的工具。《诗·小雅·斯干》中记载,“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以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以裼,载弄之瓦。”妇女不仅仅是繁衍后代的工具,还要因重男轻女观念的迫害,遭受不平等的待遇。母凭子贵这已是司空见惯的了,孩子的性别往往对母亲在家族中的地位甚至是命运都有着决定性作用。此外,女性在嫁入男方家之后,不能忤逆,要懂得顺从,恭敬。《说文解字》中对妇的解释为“妇,服也,从女持帚萨扫也。”《仪礼·士昏礼》中“父送女命之月:‘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母施衿结悦日:‘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可见妇女不仅要勤勉、谨慎、恭敬,不能违反舅姑的教导和交代的家务事,同时也不能违背夫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顺从。妇女成为了婚姻中的牺牲品,男性的附属品,男尊女卑的观念形成。

三、政治婚姻

当西周礼制的渐兴,随着尊卑等级门阀观念,而逐步产生婚姻的门第观念,婚姻注重的不再是两情相悦,更加注重的是可以展示贵族的荣耀、地位和声势象征的排场问题。门第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不再看重妇女的德行貌美,而更多的是注重门户,或财势雄厚,或政治强大。例如在《左传》中记载,齐僖公希望将自己的女儿文姜许配给郑太子忽,作为他的妻子。郑太子忽推辞了。他说齐国是大国,不能作为自己的配偶。等到后来他打败北戎军队后,齐僖公又想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郑太子忽,他仍然推辞了。他两次辞婚都是有原因的,之前对齐国没做什么事,他不敢答应婚事。而后因君命来解决齐国的急难,却接受妻室而回,这是为婚姻而出师。这样也是不能答应婚事的情况。因此由郑太子忽两次辞婚的典故中便可知婚姻中门第因素的渗入。随着周天子的权利的逐渐衰弱,政治婚姻出现在了贵族妇女的婚姻中。《诗·大雅·绵》、《诗·大雅·大明》有记载,“商王帝乙将其妹以娣之身份嫁与文王、更纯粹是出于维系商周之间的臣服关系。而帝乙之妹,虽贵为王族少女,却也不得不屈己从兄,落得个‘女承筐无实,士圭U羊无血(以娣的身份)无权承先祖、奉祭祀的地步。”此时,婚姻只是获取某种政治利益的手段,女性的情感不是首要的选择条件,重要的是女性的家族势力和地位。政治联姻一般是为了巩固自己的势力,或者形成軍事同盟,再或者就是希望依靠大国的势力而独立存在。不管原因如何,妇女都成为了这场政治交易中的“物品”,不再拥有自己的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只是维护本国利益的一颗棋子而已,妇女的社会地位空前降低。更有甚者,认为妇女是祸国殃民的重要因素,一个国家的灭亡不是因为统治者的能力问题,而是因为妇女总是迷惑君主,让君主完全不理朝政,而是夜夜笙歌,沉浸于温柔乡而已。例如,妲己迷惑商纣王,酒池肉林,陷害忠良,最终导致了西周的灭亡。妇女的尊严、情感被严重忽视和践踏,妇女的人格跌落到低谷。

四、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一种媵婚制的体现,媵,就是在一个女子出嫁的时候,就会有同姓的姬娣一起陪同出嫁,作为妾室。它的盛行标志着女性权利的彻底丧失。《诗经·国风·廊风·柏船》:“泛彼柏舟,亦泛其流。耿耿不寐,如有隐陇。微我无酒,以敖以游。我心匪鉴,不可以茹。亦有兄弟,不可以据。薄言往诉,逢彼此之怒。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威仪棣棣,不可选也。忧心悄悄,愠于群小。觏闵既多,受辱不少。静言思之,寐辟有揉。日居月诸,胡迭而微?心之忧矣,如匪汗衣。静言思之,不能奋飞。”诗中丈夫妻妾成群,正妻失宠,并且还遭到其他妾的嫉恨与侮辱,但只能任辱任欺,没有丈夫的同意不能离开。若是丈夫无情无义的将其抛弃,处于弱势的妇女除了怨恨,也只有无奈。如在《诗经·卫风·氓》中提到“及尔偕老,老使我怨。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由此可发现,女性在婚后也并没有幸福可言,两人的海誓山盟犹在耳畔,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女性只能听天由命,不能主宰自己的婚姻,不能逃离枷锁,只能无奈的劝谏自己不要再追忆往昔的美好,那已经是一去不复返的岁月了。她们只能用这样的思想来麻痹自己,这是极其可悲的女性婚姻写照。并且周礼的“七出”:无子、恶疾、妒、多言、淫、偷盗、不顺,规定了女性可以被抛弃的七个因素,使得妇女被丈夫抛弃成为了很普遍的现象。

先秦时期,随着西周时期礼制的发展与完善,男权社会最终确立,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的观念逐渐根深蒂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在不断下降,由男女双方可自由交往,到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恋状态,再到成为婚姻附属、传宗接代的工具及政治的牺牲品,甚至被认为是危害江山社稷的“祸水”,地位一降再降,跌落至深渊。这是封建礼教束缚的结果,也是延续几千年我国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根源。

(责任编辑:桂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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