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2016-06-05 15:23财政部
中国财政年鉴 2016年0期
关键词:中央政府

财政部

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财政部

各位代表:

受国务院委托,现将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2015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应对各种重大风险挑战,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改革开放向纵深迈进,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较好。

(一)落实全国人大预算决议情况。

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以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创新完善财政宏观调控,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推进财税法治建设。增强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预算法治意识,将预算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强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出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修订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度。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在立法法中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制定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积极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等立法工作。

全面树立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硬化预算约束。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压缩代编预算规模,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加快支出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工作节奏,加大对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督查力度,预算执行进度明显加快。完善预算监管体系,将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流程。出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央部门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金额分别 增 长 26.3%、27%,评价结果 与 2016年预算安 排 挂钩。扩大纳入全国人大审查预决算的部门范围,首次公开分地区、分项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地方财政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增强地方财政透明度。

提高积极财政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实施定向调控和相机调控,加强预调微调,促进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一是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在2015年预算安排中适当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并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加大支出力度。采取全面清理结转结余资金、强化督查问责等措施,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用于保民生、补短板、增后劲。置换3.2万亿元地方政府到期存量债务,降低了利息负担,缓解了当期偿债压力,为地方腾出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创造了条件。二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范围。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暂停征收57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的实施范围。三是强化财政资金政策的导向作用。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拉动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启动首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序推出一批新的改革举措,完善落实机制,推动改革落地生根。一是加快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将地方教育附加等11个项目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建立中央对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机制。推动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进一步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从2014年的150项减少为2015年的96项。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全面实现省级政府自发自还。出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及操作指南,公布政府会计基本准则,修订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二是深入推进税制改革。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范围进一步扩大。研究消费税改革方案,完善消费税政策。深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三是稳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研究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税制改革进展,抓紧制订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中央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比2014年下降11.7%。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加强会议定点管理,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相关问题和责任人,公开曝光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加大财政监督和督促落实力度,推动稳增长财税政策取得实效。

(二)2015年预算收支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2216.65亿元,比2014年同口径(考虑11个项目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影响,下同)增长5.8%。加上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8055.12亿元,收入总量为160271.77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5767.78亿元,增长13.2%。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703.99亿元,支出总量为176471.77亿元。收支总量相抵,赤字16200亿元,与预算持平。

中 央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收 入69233.99 亿 元,为 预 算 的100%,增长7%。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000亿元,收入总量为70233.99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730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25549 亿元,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55181亿元),完成预算的 99.1%,增长 8.6%。加 上 补 充 中 央预 算 稳定 调 节 基 金703.99 亿 元,支出总量为 81433.99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11200亿元,与预算持平。2015 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106599.59 亿 元,控 制 在 年 度 预 算 限额 111908.35 亿元 以内 ;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1156.37亿元。

图1 :2015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平衡关系

地 方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本 级 收 入82982.66亿 元,增 长4.8%,加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入55181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8163.66亿元。再加上地方财政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 7055.12亿元,收入总量为145218.78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0218.78亿元,增长13.2%(剔除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后增长7.9%)。收支总量相抵,地方财政赤字5000亿元,与预算持平。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收入项目执行情况。

国内增值税20996.82亿元,为预算的97.7%,主要是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持续下降导致减收较多。国内消费税10542.16亿元,为预算的94.1%,主要是提高卷烟、成品油消费税的实际收入低于预期。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合计15071.51亿元,为预算的82.4%,主要是进口大宗商品价格下行、进口额大幅下降。企业所得税17639.23亿元,为预算的102.9%。个人所得税5170.89亿元,为预算的106.2%。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12867.02亿元,为预算的105%。非税收入6996.91亿元,为预算的163.9%,主要是部分金融机构及中央企业上缴利润增加。

(2)主要支出项目执行情况。

中央本级支出25549亿元,完成预算的102.1%,增长12.8%。其 中 :教育 支出1357.05亿 元,增 长8.3% ;外 交支出478.34亿元,增长 32.8% ;国防支出8868.5亿元,增长10.1% ;公共安全支出1584.16亿 元,增长7.2%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56.19亿元,增长0.5% ;债务付息支出2866.9亿元,增长11.3%。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55181亿元,完成预算 的98.7%,增 长 6.7%。其 中 :税 收 返 还 5081.98 亿 元,与2014年基本持平 ;一般性转移支付28475.4 亿元,增长6.8% ;专项 转 移支 付 21623.62亿 元,增 长 8.4%,主要 是执行中通过动支预备费增加了一次性投资。

2.政府性基金预算。

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42330.14 亿元,加上2014年结转收入656.13亿元和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筹集收入1000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总量为 43986.27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42363.85亿元。

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4112.02亿元,为预算的94.2%,增 长 5.2%。加上2014年 结 转收入656.13 亿 元,中 央 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为4768.15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4356.42亿元,完成预算的85.7%,增长7.5%。其中,中央本级支出3024.49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1331.93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大于支出411.73 亿元。其中,结转下年继续使用248.17 亿元 ;单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 的部分合计94.54亿元,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拟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5个项目结余69.02亿元,2016年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地 方 政 府 性 基 金 本 级 收 入 38218.12 亿 元,下 降17.7%,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大幅减少。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 1331.93亿元和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筹集收入1000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为40550.05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39339.36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32895.3亿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560.16 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078.57亿元。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612.92亿元,为预算的 104.1%,增 长 14.3%。加 上2014 年 结 转 收 入143.98亿元,收入总量为1756.9 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359.67亿元,完成预算的80.3%,下降4.2%,主要是厂办大集体改革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展低于预期。其中 :中央本级支出1235.37亿元,包括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改善民生支出230 亿 元 ;对地方转移支付124.3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下年支出397.23亿元。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947.24亿元,加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24.3亿元,收入总量为1071.54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843.2亿元。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全 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44660.34 亿 元,为 预 算 的103.6%。其中,保险费收入 32518.48亿元,财政补贴收入10198.15亿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9356.68亿元,完成预算的102.3%。当 年收支结余 5303.66 亿元,年末滚存结余57002.33亿元。

(三)2015年主要支出政策落实情况。

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支持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政策,惠及约1.1亿名农村学生和2944 万名城市学生。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职业教育布局调整。改革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引导中央高校转变发展模式。支持特殊教育发展,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益。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政策体系,全国约775万名高校学生、514万名普通高中学生和265 万名中职学生得到资助,约1045万名中职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完成大部分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集中资源支持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科技任务。加大对公共科技活动特别是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保障科研院所开展自主选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启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支持做好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继续提高,月人均达到227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大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继续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个人缴费标准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35元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新增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全国所有县(市)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到 100个城市。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范围。在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着力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推动实施了一批效果突出的减贫项目。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支持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000万亩,扩大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范围。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570 平方公里。统筹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试点。支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增加投入,突出重点,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效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38个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流域为单元,实施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继续推进重点防护林保护等生态工程。在近2万个村庄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支持。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建立全方位支持政策体系,全年新能源汽车生产量、销售量分别增长约4倍和3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实行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开展运用PPP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开工601万套、农村危房改造432万户。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推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促进骨干文化企业和创意文化产业发展。加强重点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2015年,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增幅回落、收支平衡难度很大的情况下,财政运行基本平稳,各项财税政策有效落实,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和实现“十二五”规划胜利收官提供了有力支撑。回顾过去的五年,财政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得到较好发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有序推开,财政体制逐步完善,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财政宏观调控注重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内生动力、推动结构优化,更多依靠市场力量,更多运用改革办法,促进了经济平稳运行和提质增效。民生保障持续加强,在增加投入的同时,着力完善相关领域支出政策和机制设计,突出公共性,增强可持续性。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总体制度框架,摸清存量债务底数,有序推进存量债务置换,债务风险总体可控。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决策、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代表委员们监督指导、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和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艰苦奋斗的结果。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财政运行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收支平衡压力越来越大,支出结构僵化问题仍然突出。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潜在风险防控任务十分艰巨。有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力亟待增强,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开工不及时、建设推进慢。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需进一步加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仍需提高。我们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同时,“三期叠加”影响凸显,结构性矛盾导致全要素生产率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从财政看,一方面,我国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随着经济增速趋缓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连续下降,财政收入增速的回落幅度大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的回落幅度。加上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推进结构性改革,需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减收很多,将进一步拉低财政收入增幅。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刚性较强,支持转方式、补短板、防风险等增支需求较大。总体判断,2016年财政形势更加严峻,平衡收支面临极大压力。

根据面临的财政经济形势,2016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支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发展新动力;坚持依法理财,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各项要求;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提高绩效;坚持过紧日子,厉行节约,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缩其他支出,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2016年财政政策。

2016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减税降费。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加大收费基金清理和改革力度,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实行上述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全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5000多亿元。二是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全国财政赤字拟安排21800亿元,比2015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为3%,比2015 年提高0.6个百分点。扩大的赤字,在适当增加必要财政支出的同时,主要用于弥补减税降费带来的财政减收,保障政府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此外,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也明显增加,并加大使用结转结余资金规模,使支出总水平和重点支出达到一定的力度。三是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按可持续、保基本原则安排好民生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压缩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对收入高增长时期支出标准过高、承诺过多等不可持续支出或政策性挂钩支出,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压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重点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数额,相应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规模。中央基建投资集中支持属于中央事权的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减少小、散项目支出,2016 年安排5000亿元,比 2015年增加224亿元。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2015 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2016年预算安排规模。对执行中不再需要使用的资金,及时调整用于重点支出,减少按权责发生制结转支出。将政府性基金预算超出规定比例的结转结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同时,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主要支出政策如下:

教育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重大项目,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率先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继续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地方建立健全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改善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引导高校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高资助精准度。

科技方面。完成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大力支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启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推动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完善稳定支持机制,促进科研院所改革发展。实施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机制。

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2016年中央财政按城市、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5%、8%对地方补助。研究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和资金保障机制。支持地方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等人员各项抚恤待遇落实。支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统筹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涨幅等因素,2016 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在职和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协调增长。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坚持精算平衡,建立更加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进一步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

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城乡基层就业创业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研究规范公益性岗位政策,建立困难群体就业帮扶长效机制。推动农民工平等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医药卫生方面。建立健全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150元,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45元。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控费和规范诊疗行为作用。推进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结合新型城镇化调整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建立有序分级诊疗格局。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减轻低收入大病患者治疗费用负担。

脱贫攻坚方面。2016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加201亿元,增长43.4%。进一步推广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大力推动易地扶贫搬迁,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推进少数民族扶贫、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以工代赈等,实施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项目。在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同时,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通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农业方面。调整现有农业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减少农药化肥过度使用,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出台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政策,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等试点。

支持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口粮安全。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支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推进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和农垦改革发展。推动中国海外农业投资开发基金规范有序运营,促进农业走出去。

支持粮食等流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完善主要农产品储备和调控机制。上述改革在一定时期会增加财政支出,但这是必要的改革成本。在粮棉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后,逐步将库存降至合理规模,相应使财政负担的粮棉油储备支出恢复到正常水平。

生态环保方面。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修复试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适当提高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加强湿地保护,扩大退耕还湿范围。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能源清洁化利用,集中用煤、加强脱污、严控散煤。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机制,及早实现平价上网。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范围。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的环境监测体系。

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继续开展运用PPP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落实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和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全年计划棚户区改造开工60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314万户。

文化体育方面。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支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创作,推动文化交流与传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扶持体系。推进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支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做好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备战和参赛经费保障。

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履行使命任务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化解过剩产能及人员安置方面。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推动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省级政府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负总责。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500 亿元奖补资金,根据地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去产能规模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地方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同时,地方政府按照任务量同步安排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2016年收入预计和支出安排。

1.一般公共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0570亿元,比2015年执行数同口径增长2.2%。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000亿元,从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315亿元,合计收入总量为71885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5885亿元,增长6.3%(加上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1725 亿元,同口径增长6.7%)。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 14000亿元,比 2015年增加2800亿元。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125908.35亿元。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156.37亿元。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分中央本级支出、对地方税收返还、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预备费反映。

中央本级支出 27355亿元,增长7%。其中 :科学技术支出2706.43亿元,增长9.1% ;外交支出519.71亿元,增长8.6% ;国防支出9543.54亿元,增长7.6% ;公共安全支出1668.15亿元,增长5.3%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01.38亿 元,增 长 13.7% ;债 务 付 息 支 出3299.29 亿 元,增 长15.1%。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按零增长安排。

对地方税收返还5088.57亿元,与2015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32017.82亿元,增长12.2%。其 中 :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20392.25 亿 元,增 长 10.2%,主要用于缓解地方减收增支压力;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1537.91亿元,增长22.4% ;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5042.76亿 元,增 长 14.5% ;城乡 居 民医疗 保 险转移 支 付2426.27亿元,增长14.3%。

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20923.61亿元,下降3.2%。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切实压减项目金额,特别是对涉及竞争性领域或补助企业经营项目的支出,加大压缩力度;较大幅度压减成品油价格补贴等不符合政策调控方向、效益不高的支出;取消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等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的支出;进一步压减和取消其他零散重复的专项转移支付。同时,基本民生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体增长,其中: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176.63亿元,增长 19.4%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1370.13亿元,增长 5.7%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409.33亿元,增长19.8%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541.21亿 元,增长8.8% ;医 疗救 助补 助 资 金 141.13亿 元,增 长9.2% ;农 业 资 源及生态 保 护补助资 金 232.86亿元,增长16.5% ;中央 补助 城 镇保 障性 安 居工 程专 项 资金 1218亿元,增长0.8%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63.35亿元,增长1.4%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397.71亿元,增长12.7%。中央预备费500亿元。

图2 :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平衡关系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86630亿元,增长3.6%,加上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收入58030亿元、地方财政调入资金400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为145060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2860亿元,剔除上年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后同口径增长6.3%。地方财政赤字7800亿元,比2015年增加2800亿元,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弥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107072.4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7200亿元,增长3%。加上调入资金1715亿元,可安排的收入总量为158915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0715亿元,剔除地方上年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后同口径增长6.7%。赤字21800亿元,比2015年增加5600亿元。

上述2016年收支数已含政府性基金预算部分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数。即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5个项目收支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在减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同时,相应调增一般公共预算2016年收支数和2015年收支基数。

2.政府性基金预算。

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4271.65亿元,增长5%。加上上年结转收入 248.17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为4519.82亿元。中央政府性基 金支出4519.82 亿 元,增长5.5%。其中,中央本级支出3405.23 亿元,增长12.8% ;对地方转移支付1114.59亿元,下降11.9%。

地 方 政 府 性 基 金 本 级 收 入 32902.09亿 元,下 降12.4%。其中,国 有 土地使 用权出 让 收入28248.6 亿 元,下降 13.2%。加上中央政府性基金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1114.59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4000亿元(比上年增加3000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为38016.68亿元。地方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 38016.68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32024.08亿元,下降2.6%。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限额64801.9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37173.74亿元,下降 10.7%,加上 上年结转收入248.17 亿元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4000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收入总量为41421.91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相关支出41421.91亿元,下降1.2%。

需要说明的是,水土保持补偿费等5个项目收支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2016年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规模减少,相应对2015年基数作了调减,增幅仍为可比口径。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016年进一步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一是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由2015年的16%提高到19%。二是将中国铁路总公司等68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三是优先安排资金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过剩产能及人员安置。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400 亿元,下降13.2%,主要是预计石油石化、钢铁、煤炭等行业企业利润下降。加上上年结转收入397.23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为1797.23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551.23亿元,增长37.3%。其中 :中央本级支出1191.23 亿元,增长18.5% ;对地方转移支付360亿元,增长189.6%。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246亿元。

地 方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本 级 收 入 894.7 亿 元,下 降5.5%。加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地方转移支付收入360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254.7 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067.82亿元,增长29.2%,主要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用于支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186.88亿元。

汇总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294.7亿元,下降10.4%,加上上年结转收入397.23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量为 2691.93亿元。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2259.05亿元,增长23.3%。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432.88亿元。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47144.19亿元,增长5.6%。其中,保险费收入34376.59亿元,财政补贴收入10848.04亿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3546.53亿元,增长10.6%。本年收支结余3597.66亿元,年末滚存结余60600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地方预算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目前尚在汇总中,本报告中地方收入预计数和支出安排数均为中央财政代编。

根据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预算草案前,可安排下列支出:上年度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出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2016 年 1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387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537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6850亿元。

三、切实做好2016年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

(一)贯彻实施好预算法。

推动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尽快出台,夯实依法理财的制度基础。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加快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2017-2019 年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和指引作用。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推进重大专项资金等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增强花钱的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积极配合做好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组织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抓紧完善相关制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刃”上。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能减少的支出坚决减少,能不花的钱坚决不花,狠刹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民生领域财政资金监管,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

(二)加快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

出台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将一些适宜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减少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共同管理的事项。选取部分领域率先启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并择机出台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研究落实行邮税调整方案,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继续配合做好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等立法工作。

(三)提高预算执行效能。

一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采取“空转”等方式虚增收入。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坚决不收过头税、过头费。密切跟踪财政收入形势,加强分析、妥善应对。二是强化支出预算管理。坚持预算硬约束,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及时批复下达。动态监测预算执行情况,推动财政拨款规模较大的重点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督促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财政资金下达后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三是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继续按规定清理收回两年以上结转资金,同时加强对两年以内资金的清理盘活。加大清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存量资金力度。稳妥推进国库现金管理,研究建立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四是加快内部控制建设。在财政部门全面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重点聚焦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等业务环节,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和严格的问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四)创新财政投入方式。

一是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研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的立法工作。出台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标准化合同范文和分行业合同。推动PPP融资支持基金顺利运行,带动更多项目落地实施。严格规范运作PPP项目,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二是发挥好各类财政性投资基金的作用。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作用。三是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扩围增项,在更多领域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四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落实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政策。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试点。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改革,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在强化中央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一是加强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科学拟定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务收支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二是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综合运用各类风险指标,评估各地债务风险,并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预警,指导督促地方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三是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完善发行办法,提高债券发行市场化定价水平,统筹国债、地方债发行节奏。研究推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多元化,积极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提高流动性。指导地方根据偿债需求、市场情况等合理确定置换规模,督促加快入库债券资金的置换。同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考核问责机制。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加大对违法举债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各位代表,完成2016年预算意义重大。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全国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

名词解释

1.专项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当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2.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3.支出经济分类:指按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明确反映政府的钱究竟怎么花出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类、款两级。类级科目主要反映支出的经济属性,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建设支出”等。款级科目是对类级科目的细化,主要体现部门预算编制和单位财务管理等有关要求,如“基本建设支出”进一步细分为“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

4.结转资金: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5.结余资金: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提前完成或项目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模式:指政府采取竞争 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7.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指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支持地方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空间,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对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推动商事制度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2015年,通过公开竞争选拔,将杭州等15个城市纳入首批示范。

8.中期财政规划:指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各部门在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大项目作出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预测规划期内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形成的多年度财政收支方案。中期财政规划按照滚动方式编制,其中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几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几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通过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目前我国中期财政规划为三年。

9.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分为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三种模式。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减除各种法定的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税率征收,如美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是对税法列举的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适用不同的扣除办法和税率,分别征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兼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即对一部分所得项目予以加总,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对其他所得项目则实行分类征收。

10.政府购买服务: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1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事业发展专项计划支出、专项业务费等。

1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指中央或地方财政通过超收收入和支出预算结余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或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补充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14.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一是在全国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提供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5个省,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15.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指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从2014年起启动实施的一项计划。中央财政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

16.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保费给予适当补贴,以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17.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从2011年开始,通过竞争性评审,选出部分城市,加大各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整合力度,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城市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产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资金补助。

18.“双师型”教师:指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既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实际操作技能,能够同时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职业院校教师。

19.科研项目后补助: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功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具体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20.资产收益扶贫:指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帮助其培育稳定的增收来源。

21.社会保险精算平衡:指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数学、统计学等工具,充分考虑人口年龄结构、经济增长、政策变化等相关因素,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下的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预测和分析,并通过对收支两方面的参数进行调整实现收支平衡,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和平稳运行。

22.分级诊疗:指在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模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3.目标价格补贴:指在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综合考虑农民收入、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目标价格,当农产品实际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按照两者之间的差价对农民进行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

2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具有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其中,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25.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修复:针对山水林田湖破坏严重、治理工作不够系统的问题,在整合财政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土地整治修复、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蓝色海湾整治等重点工程,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26.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指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化解环境保护成本与收益外部性矛盾,由生态环境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通过协商建立起成本共担、效益共享、相互监督的机制。比较典型的是跨界流域上下游地区间在水资源、水环境方面开展的生态补偿。

27.三供一业:指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供水、供热(气)和物业管理。

28.行邮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俗称,指海关对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在进口环节合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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