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的社会保险与保障探讨

2016-06-06 22:34刘虹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企业职工举措职业病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不同职业和岗位的职工社会保险和保障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应加强对各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加强防护与应对措施。社会也应出台成熟的保障措施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本文综合运用理论分析与案例调查的方法,深入探讨职业病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不足以及加强与完善职业病社会保险与保障的措施,强化职工对于职业病的防范与维权,强化企业对职业病员工的安置与补偿的观念。

关键词:职业病;社会保险与保障;企业职工;举措

一、职业病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案例分析

(一)有关职业病的相关案例简介

当事人刘某于2000年3月到某跨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因刘某工作性质要经常接触粉尘,工作环境极其恶劣,当事人于2006年3月22日被诊断为一期电焊尘肺,认定为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合同到期后,公司方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提起仲裁申诉,但最终结果是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某的申诉请求。理由是:伤残级别为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那么,作为职业病病人该如何确保自己的基本生活和健康得到基本保障呢?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看职业病病人应得到国家、社会、企业及集体的关注与保障。以此案例探讨职业病的社会保险与保障有哪些?我们应更加关注患有职业病的弱势群体。

(二)由案例延伸出的职业病病人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对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2.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有关职业病的法律保护及对策

(一)有关职业病的法律保护

我国出台过多部有关职业病保护的法律以保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等等。这些法律中都对职业病的处理、防护、治疗以及对患有职业病病人的善后处理安置等有着明确的规定。

(二)职工维权途径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市职业病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复印件、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职工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职工工伤的赔偿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职工因公致残享受的待遇、因公死亡赔偿、非法用工伤亡赔偿以及其他情形的规定。

四、结论

近几年,中国工伤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总体讲,和欧盟工伤保险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中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时间比较短,体系还不完善,目前制度以补偿为主。在制度初创时期优先解决工伤补偿问题,保证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是一个现实选择,这种现实选择也是历史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及劳动者需求的不断提高,必须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从长远来看,从保证劳动者基本利益角度出发,中国应该尽早建立预防优先的理念,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应该是预防。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坚持预防优先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的工伤风险。

国家对待像职业病病人这类的弱势群体应该提高重视,对待这些劳动者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健康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更需要来自国家,来自社会,来自集体的关注与帮助。我认为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应该建立诸如职业病病人康复中心以及宣传如何预防职业病,用我们的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提供很专业的知识与帮助。

总之,作为患有职业病的病人要熟悉相关规定以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以外,社会也要出台更全面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劳动者。

参考文献:

[1]中顾法律网.

[2]法律教育网2011年6月28日.

[3]谢良敏,吕静,毕颖.《社会保障法律通》.

[4]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4期.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2003年.

[6]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1999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

[8] 史柏年.社会工作实务(初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9]《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0]110法律咨询网.

[11]《社会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12]《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1期 .

[13]《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简介:

刘虹(1991— ),女,汉族,山东威海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一、职业病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案例分析

(一)有关职业病的相关案例简介

当事人刘某于2000年3月到某跨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因刘某工作性质要经常接触粉尘,工作环境极其恶劣,当事人于2006年3月22日被诊断为一期电焊尘肺,认定为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合同到期后,公司方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提起仲裁申诉,但最终结果是仲裁委员会驳回刘某的申诉请求。理由是:伤残级别为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那么,作为职业病病人该如何确保自己的基本生活和健康得到基本保障呢?从社会工作的角度看职业病病人应得到国家、社会、企业及集体的关注与保障。以此案例探讨职业病的社会保险与保障有哪些?我们应更加关注患有职业病的弱势群体。

(二)由案例延伸出的职业病病人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对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2.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有关职业病的法律保护及对策

(一)有关职业病的法律保护

我国出台过多部有关职业病保护的法律以保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等等。这些法律中都对职业病的处理、防护、治疗以及对患有职业病病人的善后处理安置等有着明确的规定。

(二)职工维权途径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市职业病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附复印件、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职工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职工工伤的赔偿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职工因公致残享受的待遇、因公死亡赔偿、非法用工伤亡赔偿以及其他情形的规定。

四、结论

近几年,中国工伤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总体讲,和欧盟工伤保险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中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时间比较短,体系还不完善,目前制度以补偿为主。在制度初创时期优先解决工伤补偿问题,保证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是一个现实选择,这种现实选择也是历史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及劳动者需求的不断提高,必须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从长远来看,从保证劳动者基本利益角度出发,中国应该尽早建立预防优先的理念,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应该是预防。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坚持预防优先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的工伤风险。

国家对待像职业病病人这类的弱势群体应该提高重视,对待这些劳动者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健康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更需要来自国家,来自社会,来自集体的关注与帮助。我认为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出发,应该建立诸如职业病病人康复中心以及宣传如何预防职业病,用我们的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提供很专业的知识与帮助。

总之,作为患有职业病的病人要熟悉相关规定以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以外,社会也要出台更全面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劳动者。

参考文献:

[1]中顾法律网.

[2]法律教育网2011年6月28日.

[3]谢良敏,吕静,毕颖.《社会保障法律通》.

[4]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4期.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2003年.

[6]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1999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

[8] 史柏年.社会工作实务(初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9]《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0]110法律咨询网.

[11]《社会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12]《中国社会保障》,2010年第1期 .

[13]《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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