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货代企业经营风险防

2016-06-11 04:32范景远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经营风险防范

范景远

摘 要:我国的经营者因自身缺乏专业的职业素养与较高水平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海航产生的建设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案件。本文分析了越权代理、无单放货、转委托等问题及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笔者认为海上托运行业需要从事的企业加强自我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起一套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对于处于代理地位的货代企业来讲,这些规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严格按照货主的委托来从事货运代理业务。

关键词:国际海运 货代企业 经营风险 防范

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我国的对外航运市场显得愈发繁荣昌盛,国际海上航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海航企业得以兴建与发展。可是,我国的经营者因自身缺乏专业的职业素养与较高水平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海航产生的建设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案件。针对于这样的问题存在,为了更好地提高货运代理企业的竞争地位,在本文中笔者将从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促使国际海运货代企业能够增强自我的风险防范意识。总的来说,目前货运理行业处于过度竞争状态,为了能够与货主以及船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一部分中小货运代理企业往往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也不愿去破坏其与货主或船公司的合作;另一方面,这类企业尚无法做到对合理维权途径的选择与判定,因缺乏专业的法律常识,导致其在经营活动中本身也就处于了不合理状态,进而企业在法庭上难以占据有利地位,降低了企业的经验利润。为了改变这样的处境,货运代理企业需要从自我出发,加强对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视程度与了解水平,提高经营规范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易导致纠纷的问题主要有无单放货、越权代理和和不规范的转委托行为。在本文中的研究方向大致分为了三类,以此来完成一系列的探讨。

一、国际海运货代企业相关经营风险

1.越权代理问题及风险。如若货运代理企业无法得到行业认可的时候,需要加强对自身代理身份的认识,征询托运人的意见,确保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能够征得托运人的许可,否则在产生争议时很有可能被托运人以越权代理为由而起诉。另外还要注意在接受某些特殊的委托事项时一定留有证据。很多货运代理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具体业务中,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而委托人往往有时又采用口头委托,或者使用的委托书非常不规范,这将很容易产生风险。例如,在向托运人主张代垫的运费或保险费的时候,托运人可以说自己并没有委托货代代垫以及并没有委托投保而逃脱相应的费用。更有甚者,如果托运人只书面委托报关,货代却主动为其委托第三人装卸,由于积载不当导致货损,本来货代可以代理身份抗辩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没有客户的书面委托或追认,可能使自己承担货损的风险。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员工在从事具体代理业务时,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某些行为已成为惯例就可以不取得托运人的许可而擅自决定,也不能抱有与托运人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就没必要的留有必要书面证据想法,这样一旦产生纠纷,其后果可能是毁灭性的。

2.无单放货问题及风险。所谓“无单放货”指的是将提单交于具备提货资质的提货人,让其成为收货人。在货运代理产业中,如果出现无单放货,将会增强营运风险,即:第一,让货运代理企业处于了不利地位,可能造成一系列的商业纠纷。在托运人要求“电放”时,正确的操作方法应该是首先由托运人出具“电放”保函,然后货运代理企业才应向船公司发出“电放”请求,并出具自己的“电放”保函,但有的货运代理企业的员工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对保函管理不严,托运人未出保函而自己先出保函的情况时有发生,将来一旦收货人未按期支付货款,必然由货运代理企业自己来承担责任。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收货人要求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取货物。这时货运代理企业也一定要注意不能擅自出具自己的保函;有必要出具保函时,一定要先向收货人索取反担保,以避免将来独自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风险。第三,在收取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保函时,一定要注意保函出具人的资质,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禁止企业单位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担当保证人,因此,如果保函的出具者是某企业的分支机构,一定要取得该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才可以接受其保函。最后还要注意的是要明确保函的性质,因为就保函的法律效力而言,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通过法院判决以及强制执行均不能得到履行时,保證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由此看来,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选择一般保证保函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3.转委托问题及风险。当托运人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托运业务之后,需要后者将货物转交给第三方的时候,如果转交行为存在不合理,也有可能会给货运代理企业带来风险。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的转委托业务没有经过托运人的同意,此时一旦发生纠纷,直接与托运人签订代理合同的货运代理企业又将会身陷被动。因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将货运代理事务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一旦由于第三人操作不当而导致货主遭受损失,在托运人自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最有可能首先承担责任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第三人。而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第三人的操作不当而由货运代理人对托运人赔偿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在这些案件中,货运代理人大多没有在征得托运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货运事项转委托给了第三人。我国法院在对此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存有一定的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如果托运人明知货运代理人已将货运事务转委托而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对转委托行为进行了追认,但多数判例表明货运代理企业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来讲,最好不要保有侥幸心理,就转委托事宜应尽量与托运人事先作好沟通,征得托运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后,方可实行。

二、越权代理、无单放货以及转委托等问题的解决措施

1.无单放货防范措施。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货运代理企业如果选择无单放货,所可能面临的损失,往往是因为保函工作的操作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所以要提高企业工作流程的操作规范性,加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需要出具保函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来操作,一定要事先获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并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其次,还要对要求出具保函的客户的资质加强审核,对于资质信誉较差的企业,决不能因为一时贪图眼前的利润而置风险于不顾,因为那样一旦产生纠纷,会能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2.越权代理防范措施。货运企业需要加强对自我代理身份的认识,选择合适的交流沟通方式,以此来更好地满足托运人的实际需求,切不可以自己往经验擅自处理,一定要及时征得托运人的指示(最好是书面指示)以后方可采取措施。另外,货运代理企业还要注意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的培养,因为有些越权代理行为很明显是由于企业员工因一时贪念违背了货主意愿而造成的,属于明知故犯,但其后果却是十分严重的。

3.转委托防范措施。因为行业竞争的存在,导致一些货运代理企业为了提高自我的经济收益,会增加货运承载量。导致自我的负荷能力无法达到运营实际,进而给托运人带来了损失。亦或者,选择其他的经营者来进行托运,这样的情况在市场上是屡见不鲜的,一票货物往往几经倒手才得以出运,而风险也在此过程中得以累积,其中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使最初与货主签订货运代理委托合同的企业首当其冲的成为责任的承担者,而且往往是最大的责任承担者。转委托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但一定要注意规范的操作方法,在得到货主同意的同时还要注意对整个过程加以监控,既做到对货主负责,同时又要避免给自身带来风险。

三、结语

针对于这样的问题存在,笔者认为海上托运行业需要从事的企业加强自我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起一套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并且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员工本身,都应严格的遵守这些规范和流程。对于处于代理地位的货代企业来讲,这些规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严格按照货主的委托来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也就是要时刻明确在货运代理业务内容中,自我的身份与工作任务,加强责任意识,发挥服务精神,以此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提高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春明.国际干散货航运市场发展与中国航运企业经营对策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10.

[2]刘苗苗.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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