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发刑事案件情况的探究及应对

2016-06-12 09:22侯德健
2016年16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犯罪

侯德健

民间借贷作为自发性的民间融资活动,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对于激活民间资本、改善民间资本流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背景下,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呈现增长趋势,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一、 民间借贷诱发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发案率逐年上升,涉案金额上升态势显著

近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由此引发的命案和群体上访事件也时有发生,民间借贷导致的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总量较大。

(二)犯罪主体多元化,出现专业放贷人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亲朋好友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当前已逐步发展为纯粹以牟利为目的的、由第三方代理的陌生之间的关系,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自然人和法人,催生了大量专门从事收放贷业务的担保、投资公司和非法钱庄,诱使部分无业人员专门以对外进行放贷业务赚取高昂的利息,与此同时,少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利益驱使之下,利用其特殊身份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从近年的案件统计情况看,涉案人员以农民、教师、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社会无业人员为主。

(三)涉案罪名集中,犯罪手段多样

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此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型犯罪主要表现为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另与行政机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交织在一起等。犯罪手段也呈现多样性,一是允诺高额回报,引诱他人投资。嫌疑人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高额利息来吸引、引诱他人投资。二是假象迷惑,愿者上钩。嫌疑人以买好车、购房产,开公司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迷惑他人主动出资。三是利用特殊身份,骗取钱财。此类情况多为金融从业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消除人们防范心理,诱惑社会公众交付财物。四是制造受益假象,链接下线亲友。犯罪嫌疑人起初按约定支付高息,然后让获利的投资人介绍亲朋好友投入资金,不断扩大资金下线链条。

(四)社会危害严重

一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没有合法资质的放贷冲击了正常的市场准入和交易竞争,严重影响着金融秩序稳定。二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日趋增大,其中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为显著。涉案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伴随企业停工、倒闭,牵扯其中数以千计的投资者血本无归。三是诱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部分民间借贷助长了赌博犯罪;有的民间借贷人采取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追讨欠款;一些黑恶势力团伙采用高利贷手段聚敛财富,为其犯罪组织提供财力支持。

二、 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失信的成本过低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诚信体系尚待完善,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借款人在借款之时就没有偿还的打算、生产经营失败导致无法归还巨额债务后干脆一走了之和为了骗取借款另行高息转贷赚取利息差等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

(二)投资渠道不完善,缺乏引导,投机幻想心理作祟

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上产生的闲散资金也日益增加,实体经济收益慢、风险大,银行利息低、贬值率高等现实因素,加之民间投资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引导,大量民间闲置资金在愈发高涨的诱惑性下,进入高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领域,为以“高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机会。在民间借贷引发的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鼓吹钱生钱、利滚利,并在初期让少数人获得不菲收益,投资者受利益驱动,妄图通过民间借贷一夜致富。

(三)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法律规范缺位

目前,对于各种无资质的民间借贷“组织”和众多的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却不尽相同,如金融办主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却归属商务部门主管。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只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等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并没有配套的刑事、民事、行政制裁规定。高利贷行为在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下,存在一定的隐蔽性,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不能对高利贷放贷人及时有效打击。

(四)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周期长,执行难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逃债现象增多,通过诉讼,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对诉讼途径产生消极认识。而选择暴力索债的方式可能会见效更快,因此,在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多数嫌疑人虽然有借条或借据,但却仍然选择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嫌疑人还债。

三、 民间借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预防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大量存在的不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解决监管、教育引导等问题是当务之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资本的运行提高其可控性,确定民间借贷的准确法律地位,健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民间借贷活动在合法、规范、健康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二)丰富民间投资渠道,加强对风险的监管和防控

职能部门应规范、引导和促进民间资金在规范有序的投资平台上运行、流转;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应适时加大,应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银行监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民间资本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多部门统筹协作

在充分发挥村(居)委等调解纠纷和矛盾的基础作用的同时,应做双方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将引发刑事案件或上访事件的概率降到最低范围;司法机关应切实简化司法程序,使司法手段成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首选;司法、行政执法、监管机构应建立长期有效的协作机制,通过紧密协作,形成高效的管理流程和监管惩处体系,有效地打击、遏制民间借贷犯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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