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

2016-06-12 09:41李琳
2016年16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不足建议

李琳

摘 要:食品安全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一直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问题频繁发生,引起了国家立法机构的关注,2015年11月《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对其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怎么更好地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重点。所以,本文在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内涵、功能的基础上,对比分析《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新旧条文,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不足;建议

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食品安全法律》的不断的进行修正。其中,有一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的目标之一就是对食品生产者与供应者起到一种威慑作用,从而维护食品安全。虽然,在实施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其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没有办法全面的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改进。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解

(一)含义。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产生到今天为止,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它是起源于英国的法律,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与警示。后来逐渐被其他的国家法律体系所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断的发展,范围领域不断的扩大,惩罚的对象也由个人向公司企业发展。我们所说的惩罚性赔偿,目前来说,国内外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虽然各国的法律在表述的时候各有不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是,它的基本内涵确实一致的。一般来说,惩罚性赔偿的内涵指的是通过对加害人惩罚比实际损害多的赔偿金额的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并且还能够对加害人实施惩罚,来避免这类事情再次发生。

(二)食品安全赔偿性。通常来说,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指的是食品在市场销售的过程中,如果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供应者的行为违法法律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界限,那么,食品购买者就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与供应者赔偿高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说,食品安全赔偿制度是惩罚性赔偿在食品领域的延伸与扩展,也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具体应用的表现。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一)补偿功能。补偿功能主要是针对食品安全中的受害者角度出发的,因为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损害到受害人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等危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它的损失。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如果使用不安全的食品,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受害人往往就是因为缺乏确切的证据,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在惩罚性赔偿实施后,它能够弥补不能够得到赔偿的部分或者是难以赔偿到的部分,比如说精神赔偿。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弥补不足的方法就是对食品安全肇事者以高于实际受损金额作为赔偿金额来实现的。

(二)惩罚功能。相应的,惩罚功能主要是从食品安全的肇事者角度出发进行论述的。在食品安全事故中,通过对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弥补,另一方面,就是对加害人的惩罚与警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制裁和惩罚食品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它主要是对肇事者施加比实际金额更重的惩罚赔偿金,加重肇事者的经济负担,以此来实现对肇事者不合法行为的制裁与严惩,可以反映出经济法的责任性质,反映了在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严格性。

(三)遏制功能。遏制功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方面,是对食品安全中侵权者的一种惩罚,使他得到一定的教训,不敢再次并且不能够再次做出侵权的行为;另一方面,是起到一种“杀鸡儆猴”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对侵权者实施严惩,告诫其他的不特定的肇事者不能够做出这类的侵权行为,进而达到减少这类不法行为发生的概率,将更多的不法行为遏制在萌发阶段。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的不法行为记录是会被记录下来,不能够消除,还开放查询的。尤其是对一些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的案件,还需要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披露,从而达到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旧条文的对比

(一)旧条文的不足。根据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例,在96条中指出,生产者与供应者所提供的食品,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情形时,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获得赔偿外,还能够向生产该类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要求赔偿该价款的十倍赔偿金。所以说,在旧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价款为计算依据的。但是,这依据不够科学,加上赔偿的计算标准又过于单一,并不能够起到明显的惩罚作用。通常来说,生活用品可以说是人的必需品,它的价格通常来说不会太高。一旦,有关于生活用品中发生安全事故,即便是以消费者购买的价款为计算的依据,由于生活用品的价款比较少,即使实现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的身心赔偿也起不到显著的作用。例如,一块面包的价格在3元钱左右,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其袋子内有小虫子,消费者在维权时,赔偿金额却只有30元,但是,耗费在这上面的时间与精力的价值远远的超过这赔偿金额的价值,得不偿失,对经营者来说,一点小小的数额的赔偿,根本就无法发挥惩罚的作用。

(二)新法的进步性。在2015年,我国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后,就针对旧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计数不够科学的问题,做出很大的改善。根据新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如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需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在经营者与生产者的财产没有办法承担罚款与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该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与旧法最明显的区别是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应有的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与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在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额没有达到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为赔偿金额。而生产经营者在接到消费者要求赔偿时,首先就应该现行赔偿,不得相互推诿责任。之后,在追究责任,发现是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在赔偿后就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而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也有权向经营者赔偿。在新法修订后,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额基数与标准,能够激励消费者的进行维权活动,也能够减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食品的健康。

四、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一)灵活规定惩罚赔偿额计算标准与适用。在我国的新的食品法修订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数额的确认有更多的标准。但是,从实际的生活上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生的作用还是不太明显。其中,就赔偿的金额来说,应该是“受害人遭受实际损害的倍数,或者是生产经营者违法所获得的利益的一定比例与倍数,绝不能是产品价格的倍数”。这是在考虑到食品属性的基础上,每个产品根据其价值的不同所反映的价格也不同,有高有低,在新法修订后,还是以固定的倍数作为赔偿的金额,做法不够科学与严谨,缺乏灵活性,无法达到惩罚性制度设置的目的。而采用比例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金额,不仅能够适度的起到惩罚的目的,还可以防止部分恶意索赔的现象发生,维护市场秩序。

(二)科学的确定赔偿金的数目。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的确定要综合各方面因素,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固定倍数的赔偿方式,这缺乏灵活性,在实际使用中,无法根据具体的案例做出科学的裁判,减少法官的裁判权,需要多加完善。首先,要考虑到企业的资本与发展的规模,以及在这之前是否有发生过类似的侵权事件等多方面、多角度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这样,才更有科学依据。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要给予法官自由裁判的权利,这样可以从实际的不用案件出发,结合各方面的因素,来做出更公平的判定。

五、结束语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其优点又存在着不足。因此,该制度的完善,在借鉴英美等成熟法律体系的时候,要从我国实际生活出发,提出各项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其不足,这样才能够发挥其最大的效用,维护食品安全问题。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基金项目:2015年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 贾翠荣.我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西北大学.2015-06-30

[2] 曹俊金.阮赞林.《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实证分析.天津法学.2015

[3] 陈澜鑫.论《食品法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医学与法学.20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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