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批后监管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6-06-13 03:33邵玉婷
惠州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行政审批

邵玉婷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批后监管问题及对策探析

邵玉婷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摘要:法律服务行业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的职业、行业。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全与发展提供了破题路径,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法律服务行业的实践性解构。基于法律服务行业现状与问题的分析,探寻完善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法律服务行业是特定从业人员为社会公众有偿、无偿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满足不同社会群体法律需求的行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五个条线的社会法律服务或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行业是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的重要指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设计。作为一个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从业资格限制和行业准入门槛的公共服务领域,在本轮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在减少行政审批数量的前提下,强化有效监管,提高行业管理质量,不仅仅对法律服务行业,亦对所有的公共服务领域都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指出,大量减少行政审批后,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1]。2014年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结合政府职能,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点解决“会批不会管”,“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2]等问题,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如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3]。上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强调,行政机关要强化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

一方面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看,《行政许可法》已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范,该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来看,需要强化行政审批的过程管控和流程监管。因此,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是法律服务行业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健全行业体系的关键所在。

一、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法律服务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随着法律规范的日趋健全,已经初步构建了一套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体系,如《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均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形、相关法律责任及主管机关监管职责。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实践中,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管”、“办”的关系上,存在着管办合一,自己办、自己管、管自己的问题,从而导致监管效能难以体现。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上述条文表明,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者而不是创办者。但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与作为主管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人事、财物、名称等方面仍然存在紧密的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性、官办色彩。

2.“批”、“管”的关系上,存在着批管割裂,“以批代管、批后不管、不批不管”等问题。例如,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中,重视职业准入的行政审批,而在审批之后如何有效监管,实践中尚缺乏系统、完整的制度设计,批与管相互割裂、相互分离,行政审批后的监管存在着相当大的空白地带。在监管手段上,较为单一,以事后性、追责性、惩罚性的行政处罚为主,《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五条规定了若干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处罚的情形,都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后的事后追惩,缺乏在日常监管中的事先预防和业务指导;在问题发现机制上,更多地依赖于被动的投诉、信访渠道,或者采用突击型、运动型的专项整顿开展行业治理,呈现为较为明显的后发式、被动式、分散式执法特点,而常态化、规范化的监管体系有待建立与健全。

3.“管”、“导”的关系上:管导失重,重微观管制、轻宏观引导。司法行政机关不仅仅是法律服务行业的审批者,更应当通过科学、专业的批后监管,合理调控法律服务行业市场,科学规划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布局,确保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兼具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者和市场调控者的角色。但在现实中,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刚性管制多,柔性引导少,监管往往偏重于个别人员、个别机构的个案处理,而在市场培育、调控、引导面上的宏观设计比较少。

上述问题和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错乱。市场与政府同为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也各有利弊。一方面,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另一方面,政府也不是万能,政府管制失败的情况屡见不鲜。问题是,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疆域,如何最大限度地集中政府、市场之间的优势,取其最大利而去其最大弊,这是任何政府都必须面临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聚焦在公共管理领域则体现为行政审批及其监管制度的设计。

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功能价值

(一)事中事后监管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实现对社会资源的计划配置,行政审批也由此成为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管理模式从管制型、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有限型政府转变,也相应要求政府管理的手段和方式的改革,其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进行的每一次机构改革,都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关键,又把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作为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4]”。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数量规模上的简单加减,更应该是对整个行政审批制度的功能性、结构性问题的改革创新与调整设计。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考量,是要把政府部门从微观事务中解放出来,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而监管能力的优劣恰是政府治理能力的体现。

(二)事中事后监管是理顺政府—社会、政府—市场、政府—公民关系的需要

政府与社会、市场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探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回避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张力,政府管制过紧,行政审批事项过多,经济社会中壁垒重重,增加成本、降低效率,导致社会和市场失去活力;反之,政府管制过松,行政审批事项过少,则会导致经济社会秩序混乱。而理想的状态应当是行政审批适度、适当,通过强化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激活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形成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最小的社会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现代行政许可制度本质上是寻求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社会主体利益之间矛盾的平衡器,其根本意义就在于保护和扩大社会主体之间自由和利益[5]”。

(三)事中事后监管是冲破利益藩篱,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

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审批以法律禁止为存在前提,即行政审批的事项对于一般社会主体而言是禁止从事的,而对个别符合特定条件的社会主体有限开放。行政审批也被视作政府管制市场、配置资源的阀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掌握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权,也在一定程度上纠葛了诸多部门利益在其中,滋长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使行政审批不再是“一批了之”、“批后不管”,它强化了对资源配置情况及资源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有利于冲破利益藩篱,确保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最大限度、最为合理的使用。

(四)事中事后监管是强化行政权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管的需要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做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6]。行政不仅仅体现为碎片化、静态化的单个行政行为,而是多种行政行为融合的动态、持续的过程。就行政审批而言,设立行政审批,做出行政审批决定是整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仅仅这一环节还不能达成行政的目的,其后还需要通过其他的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对行政审批的运行过程、效果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从而确保行政目的的达成。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是整个行政过程的一部分,也是强化行政权力过程控制和行政效果动态监管的需要。

三、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路径构建

(一)法治化监管理念的培育

在政府行政活动中,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是一项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司法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建立法治思维,坚持职权法定和正当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权,通过正当程序的监管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其次,在政府角色定位上,应当导入法治政府的理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推动政府由管制型、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有限型政府的转变,合理划分政府权力-市场(个人)权利的疆域,尊重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的自主管理、自我规制。

1.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合理界定政府的监督管理与法律服务行业的自律管理的边界,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健全市场、培育市场、发展市场方面的职责定位,正确处理监管职责与服务职能的关系,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一方面通过监管职责的履行优化、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服务职能的发挥引导监管职责的方向,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

2.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体系应当有机融合社会监督、行业监督、技术监督、行政监督的综合效应,发挥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推动、机构实施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开展法律服务行业社会责任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发挥信用监管的积极作用。

3.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从纵向体系而言,系统梳理不同级别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重点解决有法不依、职责不清、交叉扯皮、程序不明等问题,最大限度地落实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从横向体系而言,同一个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可能涉及司法行政体系内多个条线、多个部门,有必要构建司法行政体系内多部门、多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综合监管的工作体系。

4.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不仅仅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一个体系,可能存在着多个监管机关(如对律师事务所的事中事后监管还涉及税务机关等其他监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其他监管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探索统一监管标准、程序、原则、目标,构建联动监管体系。

(二)规范化监管模式的构建

1.根据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建立监管制度

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复发性的监管背景决定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应当要彻底摒弃短期、突击性监管思维,以一种整体、连贯性监管思维来对行政许可监管制度进行安排,将整个行政许可效力期限作为对行政许可持有人守法状态的考察周期,努力实现对于行政许可持有人的监管由点性静态向线性动态转变,从全局上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持有人的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方能走出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为主要特征的被动撞击式监管怪圈[7]。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坚持放松管制与强化管理并举,推动事前控制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动态管理、长效管理转变,设计各类监管制度。

(1)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走出突击性专项整治的窠臼,实现从粗放型监管向精细化监管的转变,建立对整个行业体系常态化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内容,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抽样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管,形成制度化体系。

(2)建立科学评估机制。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从传统的经验判断型向现代化的科学评估型转变,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管理,建立行业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制度。完善监管影响评估制度,形成基于过程活动、行为可视、结果可溯的效果评估体系,收集、反馈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对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及整个行业发展的可能影响,从而及时、有效调适监管措施。

(3)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是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反映法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执业机构信用风险的表彰信息、预警信息、警示信息等因素进行分析,就其信用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将结论用一定分值和等级符号表示出来,建立信用等级、执业诚信制度和诚信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发布制度,对执业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信誉进行褒奖或贬损,直接或间接地引导执业机构、执业人员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减少和消除失信行为,从而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执业诚信秩序。

(4)完善问题发现机制。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监管的靶点是行业内的各种问题,建立完善、系统的问题发现机制,才能使事中事后监管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现有的问题发现机制更多地依赖于投诉、信访,而诉访分离的机制,使得两个受理渠道相互分离,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利于全面发现问题,客观、公正处理法律服务行业中的问题。完善问题发现机制,需要改革诉访分离的问题发现机制,综合当事人、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专业机构、行政机关等多个主体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发挥网络在信息收集、处理、反馈方面的优势,利用微博、微信等多种平台,发现问题,强化监管。

(5)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需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执业人员、执业机构追究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单位、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监管不作为责任。

2.区别法律服务行业类型开展分类监管

法律服务行业从其服务对象的群体类别来看,包括了三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一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考量,无偿或减免费用提供的法律服务,如法律援助,此类法律服务具有公益性特点。二是基于维护社会公信的考量,运用各类专业技术手段,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及专门性问题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证明和进行专业鉴别和判断的法律服务,如公证、司法鉴定,此类法律服务不在于维护某一方法律主体的权益,而在于客观还原事实真相,具有公共性特点。三是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考量,有偿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如律师代理诉讼,此类法律服务具有私益性特点。

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代表了不同的行业环境和不同的利益群体需求,在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侧重点上应当有所区别,构建适合类型特点、宽严适度的监管标准。对于公益性法律服务行业(主要是法律援助)的监管应当侧重于法律服务质量和执业行为的跟踪监管,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对于公共性法律服务行业和私益性法律服务行业,一方面从微观层面,要强化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以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从宏观层面而言,还要通过完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积极培育、科学调控、合理布局法律服务行业市场,防止市场发展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重,避免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从而形成有序、良性的市场环境。

3.贯穿法律服务行业各环节建立监管链条

立足行政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整个环节,构建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奖惩的监管链条。在事前控制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设置行政审批程序、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壁垒,消弭审批梗阻,确保行政审批设置的合法、科学、合理。在事中监管环节,综合运用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规划等方式,加强对执业人员、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的过程监督、效果跟踪,一方面,合理调控行业布局,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将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始终纳入监管视野之中,通过个案介入的方式,适时指导执业行为,纠偏不当行为,以此规范执业活动,提高执业质量。在事后监管环节中,通过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方式,对执业活动中的优劣好坏进行评价,并课以激励性和惩戒性措施,及至变更、撤销原行政审批。

图1 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监管流程图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构建:标准化体系的导入

正当程序原则肇始于英国,是公法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包括两个主要内容:第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这是指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第二,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8]424。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处分、行政指导以及申报有关的行政程序上的共同事项,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和透明性,从而有助于保障国民的权利。

行政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必然涉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或者赋予新的权利(如行政奖励),或者课以新的义务(如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不是漫无边际、随心所欲,必须有所约束、有所规制,形成“监管之监管”标准。早在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对我国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行政权力运行程序提出了“公开”、“透明”和“简化”等要求,行政管理的开展应当符合“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预测”等原则,避免对贸易行为产生不必要的限制[9]。这些规则的确立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正当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宏观指引。正当程序应当成为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价值,通过程序的制度设计完成对监管权力法治化控制与规制,具体而言即要引入标准化体系。

构建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运用标准化监管程序,通过构建基础类标准、支持类标准、核心类标准、主体类标准四个体系,形成标准制定的社会机制参与、信息公开机制、监督评价机制,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要素进行规范,使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标准更为明确、公开,监管的流程更为清晰、固化,监管的过程中更注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互动参与,有效压缩行政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有助于推动审批监管流程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恰如有学者指出的,推进政府行政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将政府提供行政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明确细化,严格限制行政权力介入的领域[10]。

1.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是职权法定的反映,通过固定程序完成对法定职权的定格。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程序法定即要依据法律法规,设计监管程序,明确监管主体、形式、阶段、时限、措施及相应的争议解决程序。

2.程序公开

李克强总理出席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致辞中提出,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拿出“权力清单”,讲清政府应该干什么;给出“负面清单”,指明企业不能做什么;理出“责任清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1]。美国学者森斯坦教授认为,通过公开可以促使不同利益团体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尽量阻止听任政府按照自己的偏好恣意行事[8]590。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应当完善公开程序,将行政权力置于“阳光下”运作,实现行政管理供给的公平和公正。除依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公开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动态、静态信息,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公开的范围包括监管法律依据、法定职权、监管资料、监管过程、监管决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编制标准化工作手册、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相对人公开。

3.相对人参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引入了相对人参与行政许可设置实施、听取意见的程序设计。作为行政审批的动态运作控制机制的事中事后监管亦应当延续行政审批设置环节的程序设计。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法律服务行业的行政审批专业性非常强,监管的过程中必然存在诸多需要依据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专业设备进行专业判断的问题,行政机关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当完善相对人参与程序,使相对人能够参与监管的过程之中,并有机会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和陈述,以利于公正、客观、科学地落实监管措施。

(四)科技化监管手段的运用

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政府行政监察手段创新和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各地也纷纷试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建立软件系统和视频监控点,以互联网为平台,对公务员在行政审批中的行政行为开展全程同步实时监控。电子信息监管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技术革命对便民、高效价值追求的现实体现。将现代科技手段引入到法律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中,就是要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对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形成基于过程可控、行为可视、数据可寻、流程可溯、责任可查的电子监察系统,达成实时监察、督办纠错、绩效评估、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一方面,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法律服务行业中的执业行为进行量化、记载、积累和公开,通过电子网络把审批后的监管情况公开,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法律服务行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进行网格化划分,明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的人员、责任和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监管对象的信息及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全程上网、全程留痕。

参考文献:

[1]李克强.政府管理要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EB/OL].(2013 - 05 - 15)[2015 - 12 - 20]. http:∥news. sohu. com/ 20130515/n376045488. shtml.

[2]李克强.重点解决对审批迷恋对监管迷茫等问题[EB/OL].(2014 - 08 - 07)[2015 - 12 - 20]. http:∥politics.people. com. cn/n/2014/0827/c1024-25552521. html.

[3]张春晓.山东出台意见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N].大众日报,2015 - 05 - 19(3).

[4]王澜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减”“放”“改”“管”一起做——对国务院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点看法和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14(1):6.

[5]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18.

[6]江利红.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J].政治与法律,2012(3):80.

[7]徐晓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体系中的违法行为计分制度研究——兼论行政累犯制度之构建[J].浙江社会科学,2014 (4):62.

[8]胡建淼.论公法原则[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9]廖扬丽.政府的自我革命: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6.

[10]范恒山.中国改革论坛: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体制创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73.

[11]未名.不搞“强刺激”强力推改革——使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N].解放日报,2014 - 09 - 11(1).

【责任编辑:赵佳丽】

Problems and Resolutions about Regulations of Legal Service Industry after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SHAO Yu-ting
(GraduateEducationInstitute,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Law,legal service industry is an industry which provides public services and directly relates to public interests. Legal service industry requires practitioners to have particular reputation,qualification or skill. Regulations of legal service industry in and after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can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ervice industry and push forward revolu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Based on researches on pres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this paper finds some effective methods to improve regulations of legal service industry in and after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Key words:legal service industry;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regulation in and after administrative permission

中图分类号:D91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 5934(2016)02 - 0017 - 06

收稿日期:2016 - 03 - 02

作者简介:邵玉婷(1981 -),女,江苏盐城人,博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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