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2016-06-21 09:52张涛
大观 2016年5期
关键词:学生管理

张涛

摘要: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者必须学习理解并能熟练利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并逐步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理念,以及利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学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的能力。本文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为例,就法律思维方式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律思维;学生管理;正当程序

2015年10月30日,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稿向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实行了10年之久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会发生重大的改变,这是教育部在高校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积极反应,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将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轨道,本文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为例,就法律思维方式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职学生管理工作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其他一般的规范不同,法律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但它仍属于广义的法律的范畴,具有强制力,亦可以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对两大行为主体进行规范调整,一个是高等学校,另一个是学生,也就意味着该规范不仅约束学生的行为,同时也约束管理者的行为,作为学生以及管理者高校都要遵守这一法律规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者必须学习理解并能熟练利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并逐步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理念,以及利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学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的能力。

二、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思维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一)培养高职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的立法目的,才能在思想上以法律来总领学生管理工作,改变思想的误区。该修订稿第一条规定:“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学生管理工作的两大并存目标就是学校秩序和学生权益保障,在高职学生工作管理者的意识层面,往往总是强调学校的秩序,重视教育公共管理权力的行使,却容易忽视对于学生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从而引发学生对管理行为的不满,甚至出现学生对学校的法律诉求。所以,作为管理者必须改变思维,从单一的追求学校秩序到学校秩序与学生权益并重的思维转变,从单向的行政管理模式向学生广泛参与的双向互动模式转变。

其次,高校要贯彻党中央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使学生管理者亦接受法治化的管理,沐浴在法治的春风中,培养法治精神,才能更好的以法治的理念去管理学生。

(二)重视学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也正是以权利和义务来指引人的行为,并对于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高校学生管理者要在管理中要重视对于学生权利义务观念的教育培养,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运用权利义务指引学生的行为,实现学生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遵守规范的转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参与权。如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使用教育设施和资源;有权参与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社团活动。第二,获益权。如学生有权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有权获得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有权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第三,管理权。如学生有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在校期间的义务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守法义务。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的行为。第二,守纪义务。这里的“纪”指的是学校的内部自治规范,如学校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但要注意的是学校的内部自治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及法规相冲突。第三,学业义务。学生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缴费义务。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第五,道德义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权利义务相辅相成,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义务也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只有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才能让学生在享受权利带来的利益的同时,更好的践行自己的义务,明确自己的责任,从而形成良性的治理模式。

(三)学生管理者要遵守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

法谚有云:“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程序的公正,又称之为形式的公正,即人们常说的“看得见的正义”。法律中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任何人不得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案件;第二,任何一方的诉词都应当被听取。学校管理者要在学生管理中遵守正当程序,实现程序的正义,这样才能既维护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也实现了学生的权利,减少了学生与学校的管理争议,也进一步减少或避免了学生对学校的法律诉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对于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当程序要求,是每一个学生管理工作者都必须熟悉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流程,违反这些工作流程将可能会给学校带来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该修订稿第56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该条款其实就确定了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当中所要遵守的过罚相当和正当程序原则,所以高职学生管理者在对违法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就必须严格遵守这两项基本原则,才能做到处分行为的合法、公正、有效。

我们可以以学生纪律处分正当程序为例,探讨一下如何在纪律处分中遵守正当程序。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包括:第一,告知程序。告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是学校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遵守告知程序将会承当不理的法律后果。如《中国教育报》(2014年8月15日第二版)刊登一则重庆某校大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例,该生以626分的高考总分考入某大学七年制本硕连读,2013年年因重考课程学分达到17.5分,受到学校降格、留级处理。该生对校方处理不服,随后起诉到渝中区法院。渝中区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处分程序不当,判决撤销处分。法院认为学校处分学生在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于学校在作出将该生转入五年制本科学习的决定前,未履行该程序违法,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如今法院判决已生效。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如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人民网刊登一则新闻“中南大一新生状告学校”,针对这些现象,高校管理者尤其需要警醒和反思。第二,申辩程序。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送达程序。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如果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第四,异议程序。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复查程序。修订稿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听证程序。根据修订稿的规定,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提起听证程序,一是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二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第七,解除程序。根据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的解除期限,到期予以解除,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除是一种期限解决,不得再附加其他解除条件。另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有法定的要求,根据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五种类型人员组成,并且学生代表比例不得超过1/3。

高校在进行纪律处分、学籍管理等方面要严格遵照正当程序进行,既能保证学校管理行为的公正性、正当性和严肃性,同时也维护到学生的正当权益,为学生提供了合理的诉求途径,从而真正实现了实现学校教育管理的目标,也减少甚至避免不必要的管理纠纷。

总之,高职管理者要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自治文件和管理规定,在法治的轨道上充分利自主管理权力,既加强学校的综合治理能力,同时亦维护好学生的切身利益,最终实现依法治校的国家法治目标。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2015年10月30日。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23日。

[3]《状告学校“胜诉”大学生亦该警醒》,《中国教育报》,2014年8月15日第二版。

[4]刘武俊.学生告学校 倒逼依法治校[N].法制晚报,2012年12月14日。

[5]《中南大一学生状告学校 校长赞其有维权意识》,人民网,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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