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信息具体类型及治理措施

2016-06-24 11:10刘涵
新闻前哨 2016年6期
关键词:治理措施类型信息

刘涵

[摘要]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高速发展,在带给广大网民便利的同时,也为部分网民及组织实施网络侵权,乃至破坏网络生态安全等行为提供了平台和渠道。目前网络有关隐私泄露、造谣传谣、人身攻击、以假乱真等问题举报呈逐月递增态势。网络侵权信息往往具有易发布、传播快、清除难、维权成本高等特点。网络侵权信息的治理,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服务商、技术研究者、媒体机构、普通网民等多方力量联合,对侵权信息进行综合管控和治理,积极营造开放、规范、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网络侵权 信息 类型 治理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普惠、便捷、高效、共享特性,已渗透到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的方方面面。但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高速发展,也为部分网民及组织实施网络侵权,乃至破坏网络生态安全等行为提供了平台和渠道。从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2015年通过热线电话、举报网站、邮箱、客户端等渠道受理网民的侵权信息举报情况看,网络有关隐私泄露、造谣传谣、人身攻击、以假乱真等问题举报由年初的每月500余件次,增长至目前的每月1000多件次,呈逐月增加态势。

笔者认为,网络侵权问题亟需引起社会进一步的关注和重视。笔者将根据网民举报的侵权信息,简单梳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网络侵权信息的具体类型和典型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网络侵权信息的治理策略和措施。

一、网络侵权信息具体类型

网络侵权的范围主要有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笔者主要梳理这些侵权信息的具体类型:

1.侵犯公民肖像权信息。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与姓名一样,具有专有权,但却屡屡被侵犯。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经公民同意或允许,在网上发布或转载其照片、视频,以达到提高点击率、营利等目的。此类情况较为多见。比如,有患者在一家医院就诊后,该医院未经该患者同意,在其网站上登载该患者就诊时的照片及患病资料,称患者经过该医院的诊治已痊愈。该医院的意图是将此案例作为广告宣传,赢得其他患者的信任,赚取更多利益。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公民同意善意使用其肖像,或者虽经公民同意,但使用人使用时的方式和范围失当。比如,亲朋好友聚会时,互相拍照以留作纪念,有人将照片发到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被一些网站转载,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三是网上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四是擅自创制公民肖像,公布于网络。

2.侵犯公民隐私权信息。

大多数公民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网络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在网上公开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比如,有人通过微博等平台,发布多家媒体工作者的姓名、职务、手机号码等,给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有人非法集纳快递单信息,显示网购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等隐私信息,在淘宝店铺或专门开设网站大量售卖。二是未经公民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比如,有人在网上公布某明星的豪宅的坐落地址、面积、图片等信息。三是将公民社会关系公诸于众。四是将公民两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五是泄露公民资料,或故意公诸于众、扩大公开范围。比如,有培训机构在其网站公布学员姓名、学历、培训内容等资料。六是未经公民许可,擅自公开其秘密。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信息。

近几年来,网络恶意攻击、诽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日益增多,被攻击诽谤的对象主要有党政机关、服务型机构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高管、各界名人等。一是以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公民人格、毁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二是散布虚假信息,贬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比如,有人通过博客、论坛等平台发布“某地区查出大老虎贪污受贿”的虚假文章,但该信息并未经纪委、检察机关等官方渠道查实并通报。三是新闻报道失实,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受损。比如,一批公众账号冒用某集团董事长名义发布、传播有关“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的文章。四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评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形,致使其名誉受损。比如,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曾遭受“饮料中含肉毒杆菌”等谣言诽谤,品牌形象受损,部分商品被下架。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信息。

一是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单位)许可,在互联网上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他人(单位)作品;剽窃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他人(单位)作品。二是侵犯商标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单位)许可,在网站或网页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将与他人(单位)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网站或网页标识,误导公众;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三是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在网站或网页上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编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在网上发布。

5.仿(假)冒网站。

目前,假冒党政机关、学校、银行、新闻媒体、期刊杂志、娱乐节目官网的“山寨网站”从事欺诈活动现象较为普遍。这些“山寨网站”擅用正规网站名义实施诈骗,不仅给公众造成困扰、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甚至直接影响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信力。比如,有些网站冒充人社部、保定市政府、山西省安监局等政府部门官网,推广制售假证等业务;有些网站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名义,组织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骗取钱财。有些网站仿冒人民网、中国日报、中国新闻网、千龙网等新闻网站,发布时政类新闻、虚假广告信息。有网站假冒鲁迅研究月刊,向投稿人索要版面费。有84家自称“北京大学培训网”“北京大学研修班”的网站,冒用北京大学名义,开展教育咨询和培训活动,影响了北大的正常教学秩序。

二、网络侵权信息特征及治理难点

1.易发布。

从硬件载体讲,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人只要在连接网络的状态下,不论是通过电脑还是手机,都能随时随地发布信息。从构思内容,到输入编辑,再到点击发布,通常在几分钟内能即可完成。既方便又快捷。从发布者主观行为讲,他们普遍认为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可以在无需成本支出的基础上即可实现信息交流共享、营利的目的。

2.传播快。

互联网具有平台多、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广等特点,加之大多数网站往往对于一些负面信息、热点信息更加“敏感”、更加“青睐”,有些媒体缺乏对新闻信息真实性的基本判断,审核把关不严,编辑随意发布或转载,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在一条侵权不良信息发布以后,往往可以在非常短暂的时间之内就能传遍整个网络,一时间被几亿人浏览、转载,甚至会引发一连串的评论。

3.清除难。

由于发布和转载的有境内网站,有论坛、社区、博客、微博等互动平台,有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有移动客户端、应用商店等平台,甚至还有境外网站。因此,侵权信息特别是诽谤信息一旦被登载,想要清除干净,将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目前也很少有全部清除的先例。

4.维权成本高。

对于被侵权人来讲,有时可从发布信息内容大致可以推断出侵权主体,但有时无法推断侵权主体。在整个过程中,侵权信息发布者、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等都可以被认定为侵权主体,这也给监管部门集中管控带来一定难度。被侵权人如果通过司法途经维权,从收集证据澄清事实,到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审理、判决,整个过程也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也给被侵权人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和心理阴影。[1]

三、网络侵权信息治理措施

网络侵权信息治理涉及到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服务商、技术研究者、媒体机构、网络用户等多个方面,近几年来,我国在网络侵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笔者认为还要加大力度,多方发力、多措并施,共同打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空间。

1.完善侵权相关法律法规。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有关网络侵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如2012年12月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0年7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3年1月、9月和2014年10月分别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后,协调相关部门出台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民网络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网络侵权形势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有必要制订单行法律,对侵权认定、管辖权的适用、举证及违法成本等方面作具体规定,从而为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网络侵权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2]

2.加强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

一是加强网络信息搜索巡查。网络监管部门要积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网上常规巡视和搜索巡查,重点对那些带有人身攻击、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及时封堵、删除,并与公安机关联手依法查处,随时随地跨地域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加大对侵权人的追责惩罚力度,提高侵权行为成本。二是对首次发布恶意攻击、诽谤他人言论和虚假报道的网络用户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可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三是对不加鉴别,随意转发侵权信息的记者编辑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连带责任追究。不论是首发还是转发信息,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把关流程,应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转发媒体和个人应该对转发内容负有把关责任,对于不加鉴别随意转发者,可视为从犯,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给予高于其商业利益的赔偿金惩罚,使其承担法律责任和商业形象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四是加大对管理不力媒体的惩罚力度。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存在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要对其实施曝光谴责,督促其限时予以整改,如整改不力,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落实媒体把关责任。

媒体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牢固树立把关意识,分清责任,明确制度。要坚守信息真实性底线,激浊扬清、明辨是非,理性判断、理性发声,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要定期对登载信息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侵权信息,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业务考核,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随意发布或转载未经有关部门核实查证、攻击诽谤他人信息的行为,应给予严厉惩罚。

4.加强行业自律。

一是推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行网民网络实名制。网民在网站注册时可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既可以保护网民的隐私,又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申请公安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侵权人的登记、注册资料等真实身份信息,实现对侵权用户责任的有效追究[3]。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政府网站,要加强侵权假冒案件等信息公开,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二是提高网民及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行业组织要定期收集发布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讲,教育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要经常性地开展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自律意识。教育网络采编人员、审稿人员、技术保障人员严格遵守我国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新闻舆论工作者提出的“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和使命,积极维护网民权益、凝聚行业正能量[4]。

5.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制作有关预防和保护公民信息的知识和方法的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公益广告、视频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媒介进行宣传推介。二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要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或现场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广大网民在日常网络信息注册登录、浏览网页、发布信息、网络购物、交流沟通等行为中,仔细阅读网络协议,认真检查网络隐私设置等,避免在网上存储隐私信息。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舆情监控系统,安排人员实时监测,确保舆情信息安全。三是在不幸遭遇侵权时,第一时间开展自查,查询侵权信息源头,迅速向网络监管部门举报。同时,迅速联系侵权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侵权影响;如无法找到侵权人,可联系登载侵权信息的媒体,在提交相关证明基础上申请删除侵权信息。如以上方式无法解决,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网络侵权信息治理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我们要携起手来,实施综合治理,共同规范网络行为,共同抵制网络非法传播,净化网络环境,积极营造开放、规范、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尚遥:《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建议》,《今传媒》2014.年第5期

[2]邓莉:《网络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治理》,《管理观察》2011年第6期

[3]徐伟:《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法学》2015.年第1期

[4]赵静:《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形式及治理策略》,《现代情报》2014.年第3期 <\\Y8\本地磁盘 (F)\2011-新闻前哨\2016-2\BBBB-.TIF>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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