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范围之界定

2016-06-27 09:06杨艺
2016年19期
关键词:隐私权

杨艺

摘要: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隐私权范围是隐私权的基础性内容。隐私权范围在保障私人生活安静祥、维护人格尊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隐秘性、私人性以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三方面对隐私权范围作出界定,旨在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建议,为今后隐私权立法及侵权纠纷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隐私权;范围界定;立法构想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提到了“隐私权”,它在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稳定社会秩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隐私权范围作为隐私权的基础性内容,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对隐私权范围予以法律规制。

一、隐私权范围的内涵

隐私权范围是权利主体拥有的个人生活安静祥和和自身信息依法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尺度,而且包括权利主体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生活,自己是否自愿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①通俗地说,就是法律规定的个人有权控制的隐秘的、私人的权利所包含的内容,该权利范围的明确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二、隐私权范围的作用

隐私权范围的作用集中表现为保障私人生活安静祥和和维护人格尊严。一方面,隐私权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使得个人生活安静平和、情感舒适的功能,界定其范围对保障私生活祥和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忙碌的社会生活有时会使人们产生紧张劳累的感觉,隐私为人们提供一片净地来享受片刻的安宁。通过对隐私权范围的保留或控制,权利主体能够脱离他人的视野,做最自由真实的自己。另一方面,隐私权是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伞,它的存在使得权利享有者不被干涉,使得个人有所保留,对抗外力干预。②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才能生活得舒服,所以明确隐私权范围的界定标准将更加有利于维护权利享有者的人格尊严。

三、隐私权范围之界定标准

事物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隐私权也不例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涌现出很多涉及隐私权的新兴事物,其中社交软件涉及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下面主要从隐秘性、私人性以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这三方面来对对隐私权范围作出界定。

(一)非处于公开状态之标准。隐私权所保护的必须是没有被权利主体公开的信息或状态,我们称之为“隐”。具体来说,隐私权保护的是权利人所支配控制的、不愿意向社会大众公开的秘密。然而,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想要拥有真正的隐私并非易事。例如,最近新成立的一家传媒公司“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就常常因为在其官方微博上爆料明星隐私而陷入隐私权侵权纠纷中。当因为这些社交软件内容涉及到隐私权侵权与否的纠纷时,这些人可能以自己获取的是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为由进行抗辩。但假设权利人仅仅只是向个别人进行公开,但其他人利用了此隐私,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面对这种特殊情形,权利享有者仍然需要承担自己的隐私有可能被公众知晓的风险。

(二)属于个人私事之标准。隐私权所保护的必须是权利享有者的私人事务,我们称之为“私”,这是隐私权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具体来说,隐私权维护的是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无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客体,简单来说,就是指纯粹归个人所支配。在这点上,普通大众的私事很容易判定,像个人信息、家庭状况、工资收入、私人活动等都是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像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往往在特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们的某些隐私问题常常会成为新闻头条,公众对他们的言行举止、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有着浓厚的兴趣,而他们自己也常常会利用自己的私事增加曝光度,获得更多更好的商演机会。

(三)隐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之标准。隐私本身值得被尊重,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主体。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隐私问题不只属于个人隐私,它将在很大程度上突破隐私权的保护,进而变成公众知情权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开。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文书,它是公众知情权的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该条文也排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所以法院在司法文书等法律文件中列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属于侵权。③为了方便当事人查询判决书和裁定书,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行。所以在互联网以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布法院裁判文书,甚至在公共场合宣扬判决书内容的行为往往都不属于侵害隐私权。但是,当相关法律文书内容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那么就需要隐去当事人的必要信息,来降低对权利人隐私权的损害程度。总之,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是有范围的,它必须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一旦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隐私就必须让位。

四、隐私权范围之立法构想

(一)从基本法层面上对其进行规范。首先,在以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该把隐私权单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限制隐私权的法定原因。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为隐私权正名。其次,可以用出台单行法的形式专门制定一部《隐私权法》。因为民法典内容极为丰富,它对隐私权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抽象性的,并不利于涉及隐私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通过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能够把隐私权的概念、内容、特征以及限制等一般性内容具体化,这样就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中隐私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此外,也应当规定一些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例如影视明星、政府官员、未成年人、患者等的隐私在什么范围内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进行披露,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在这些特殊领域和特殊人群面前,隐私权范围的界定更加复杂,应把握好分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每项内容都有它的原因所在,面对各种各样的权利保护问题,法律的出发点也存在差异。例如,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是出于保障私人生活安宁和人格尊严,法律对公众知情权的规定是出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但是不同的权利偶尔也会存在价值冲突问题。介于每一项权利都值得被保护的原因,规定一些利益权衡的原则要比具体的规定更能灵活适用。隐私权范围是独立的,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和其他权利碰撞冲突的情形。例如,在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权方面来看。记者享有新闻报道权,有些记者的报道内容常常跟个人隐私密切相关,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权利双方的利益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最关键的是要把握“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标准。因此,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对隐私权范围之界定的研究,在理论上有助于我国建立比较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推动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发展;在实践中,为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保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对隐私权范围的相关问题的全面分析,为今后隐私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

注解:

①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1.

② 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J].比较法研究,2008,(6).

③ 王仰光.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案件争议问题研究[J].梧州学院学报,2015,(1).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2]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J].比较法研究,2008,(6).

[3]王仰光.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案件争议问题研究[J].梧州学院学报,2015,(1).

[4]张礼洪.隐私权的中国命运-司法判例和法律文化的分析[J].法学论坛,2014,(1).

[5]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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