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的不必要性
——以TPP协议为视角

2016-06-28 08:09严郁洁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保护期

严郁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论我国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的不必要性
——以TPP协议为视角

严郁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摘要:著作权财产保护期在各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TPP协议官方文本概要中将自然人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至70年,美国在版权产业发达的基础上将“70年”作为TPP协议中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实现其版权扩张战略。根据对中国版权产业的数据研究,我国还不是知识产权强国,保留必要的公共领域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我国不必急于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关键词: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TPP协议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后文简称TPP)的官方文本概要①,其中第18章第18、63条关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②的规定如下:(a) 以自然人寿命为基础,保护期应当不少于自然人终身及其死后70年。(b) 不以自然人寿命为基础,保护期应当不少于著作、表演或录音物首次授权公开发行当年终日起70年;或著作、表演或录音物自创作起25年内未授权公开发行者,保护期应当不少于创作时当年终日起70年。

TPP协议源于亚太经合组织(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成员国中的文莱 、智利 、 新西兰以及新加坡等 4 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区谈判, 即所谓 P-4。 由于 4 国经济总量较小,贸易辐射面狭窄,故影响有限。 但之后随着美国的强势加入,TPP协议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参加国家增加 。TPP本质上是以高度自由化贸易为主轴的一揽子经济合作协议,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借此协议掌握构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话语权。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0、21条的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③,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是区分作品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并给予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时限概念。著作财产权设置保护期的目的在于确保作者的作品在一段时间以后变成一种公共资源,以此丰富大众文化和公共领域的精神产品,并激励作者创作,以此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的平衡。[1]

二、 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的理论依据

从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来看,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趋势为不断延长。关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与否大体有两种理论学说。

自然权利理论以洛克的劳动论和黑格尔的人格权论为基础,认为著作权法应偏重于保护作者的人格权益,它体现为将保护期与作者的寿命相联系。《安娜女王法》——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之时著作权保护期最长为作者生前28年④。此后,人们发现作者有生之年的标准不足以为作者提供合理的回报,很多作品在作者死后才获得声名,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逐渐突破作者有生之年,延长至作者和后人两代人的标准。奉行人格权理论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伯尔尼公约》时取得优势,将著作权保护期设置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以保障作者的创作行为能给自己以及两代直系后代提供经济保障。[2]由于二战后人均寿命的增加,1965年,德国率先突破《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最低保护期标准,延长至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1993年,欧盟通过《协调著作权和某些领接权保护期的指令》(下文简称《指令》)时,将所有成员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都延长为作者的终身加死后70年。

而激励创作理论则认为理想的著作权期限不能长于或短于为促进新作品创作和传播需要的足够的收益,即它应相当于为有效地促进新作品创作和传播而需要提供足够收益的保护期限。[3]美国版权法以激励创作理论为学理基础。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授权国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给予作者和创造者对他们的作品和发现以一定时间内的排他权。”[4]美国立法者制定该条

规则的理论依据是,只有给予版权人以排他权,版权人才可能通过对自己作品进行经济开发而收回自己的智力投资并获得一定的利润,版权人才能获得足够的经济激励去创作、投资作品,从而丰富人类思想文化宝库,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福利。⑤美国给予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在1790年版权法中是14年,从1909年直到1976年版权法颁布之前则是28年。1976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案中的第302条(a)款中规定:自本法颁布之日产生的著作权,除下列情形以外,权利人享有其终生及死后50年的权利保护期。⑥而1998年颁布的《关于版权期限延长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又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为作者终生及死后70年。⑦这一法案自颁布在美国国内本身就充满争议,不少人认为法案表面是为了紧跟欧盟《指令》,避免美国版权在欧洲国家因为经过保护期而无法得到保护,深层次原因是美国版权利益集团的推动使其可以得到到垄断性的法律保护。在Eldred v. Ashcroft一案中,Eldred以过长版权保护期违宪的理由提起诉讼,状告国会通过《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最终没有获得最高法院支持。[5]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社会看来,70年这一期限是美国国内关于版权保护期限的“天花板式”最高标准,而TPP协议中则是缔约国关于延长保护期规定的“地板式”最低标准。

三、美国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实证依据

美国不是素有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传统的国家,那么为何在TPP协议中美国要将其国内保护期的最高标准设定为加入协议的最低门槛呢?回到二十世纪初,美国作为一个后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和我国目前的发展目标相类似,都希望通过版权产业来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我们首先可以比较目前我国和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状况。美国十分重视国内版权发展的情况。在1984年就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IIPA),其作为美国版权产业的一个非政府组织能够客观独立的反映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状况。从1990年起IIPA每年发布一系列研究报告,通过统计数据显示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状况,研究美国版权产业发展趋势。从IIP最新的报告⑧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版权产业增长的数据(见表1):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版权产业是美国国内经济总量增长重要的贡献者。2013年美国国内总生产总值为167997万亿美元,总版权产业产值为19217万亿美元,而核心版权产业⑨总值达到了11266万亿美元,同时在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中也保持着6.71%的贡献率。

由报告可以明确看出,美国版权产业是其国内经济的核心增长点。由于核心版权产业中很大一部分产值来自于复制现有作品、改编现有作品所得。一方面让作品的权利人享有对作品版权更长时间的占有无疑可以增长其收回经济成本的期限,另一方面由于改编作品而享有的版权更多的被版权集团所享有,延长版权保护期当然能够让版权产业持续为美国经济发展增速助力,并且可以稳定版权产业的就业率同时稳定美国整体就业率。

四、我国关于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客观性分析

关于我国是否应当适当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国内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讨论,多数学者对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持反对态度。主要观点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限制理论出发,认为“保留一个健康的有活力的公共领域是这种帮助的制度性安排,当接近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被著作权延长法溯及保护时,这一法律就侵蚀了公共领域。”[6]或者从大陆法系国家更加注重保护作者精神权利角度出发,认为“著作权法在为创作者提供保护的同时, 更主要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著作权法需要对新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作出适当的保护和鼓励,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也具有重要性。”[7]笔者认为就保护期的延长而言,私权诉求和公共利益的界限并不能仅仅简单地以理论分析作为依据。可以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本身是一个“舶来品”,理论根基并不像欧美国家那么深厚,我国应当通过目前相关产业的具体发展状况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规定。

表2

从表2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总版权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核心版权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都在稳步增长,但从总量来看我国总体版权产业产值远远落后于美国。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2014 年出版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指南》,达到6%的水平就可以称为知识产权保护大国。[9]我国版权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也维持在6%至7%。以核心版权产业的比重来看,中国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为 3.97%,仍超过各国的平均值 2.77%。

表3

从数据结果来看,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从总产值来看我国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大国,然而根据我国版权贸易数据[9](见表3),就可知我国版权贸易输出和引进严重不平衡,连续六年版权贸易逆差严重,贸易逆差意味着我国文化输出影响力不足,远远不能达到知识产权强国的标准。

20世纪下半叶,美国兴起了制度经济学派,该学派主张制度对于国家的经济增长是决定性的。美国经济学家诺斯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10]并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10]因此,美国立法决策者倾向于在制度层面上作出安排以刺激产业经济发展,在《法案》通过的前夕美国国会报告上,立法者给出了以下理由:“法案的目的是为了让美国版权作品在贸易中获得持续经济利益,并给与和国际水平相当的保护。”⑩而以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背景,尽管人们普遍认为著作权制度可以给予作者以经济激励,但迄今关于著作权制度最终能够刺激版权经济的实证性研究却极度缺乏。至于给予时间或金钱的激励的实际作用,更是没有事实性的研究对此加以分析并作出合理解释。有学者对美国《法案》讨论期间的所有听证进行研究后指出,所有以经济学为基础的结论都是建立在假想之上的假想。[11]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版权产业的发达必然会导致著作权法的立法价值倾向于权利人,即延长著作权保护期,但延长著作权保护期并不必然能够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最后考虑到我国著作权立法传统,我国著作权法首次颁布于1990年,所制定条款基本为《伯尔尼公约》的最低标准条款,其后为了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而进行第一次修订,可以说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进路基本贴合国际公约的发展。[12]但我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就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其根本目的并不是保证作者及其子孙后代的经济利益,也不是刺激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而是通过制度安排给与公众一个合理的公共领域来实现创作自由的民主权利。

关于影响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的外部因素,正如上文提到,我国虽然紧跟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但TPP协议目前只是在各国部长会议上达成了基本协议,还未正式签署。而我国与韩国、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初步达成共识。一方面TPP协议无法成为像Trips协议那样辐射面广泛的条约,我国不必过分急于加入;另外一方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TPP协议直接贴上“美国制造”标签,并声称美国将要通过制定TPP的贸易规则来保证美国中产阶级的就业,并实现对亚洲贸易规则的主导地位,从延长版权保护期这一规则不难看出其在亚洲的版权扩张战略。可见TPP协议的目的就是遏制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我国应当在其未正式实施之前寻找新的贸易增长点。

五、结论

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笔者认为我国不必急于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理由有三:1.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目前是知识产权大国,但版权贸易逆差严重,并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一方面对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刺激作用不明,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版权进口大国,会使原本可以不受我国保护的外国作品在我国受到保护而引起诉讼。2.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原则来看,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合理的公共领域空间,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造成的过度垄断有侵蚀公共领域之庾。3.目前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还没有对我国提出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要求。

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大众获取作品的方式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使得作品复制的成本变低,作者维权的成本变高,在这一背景下延长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值得考虑,但似乎也有更好的办法,例如提高作品侵权的赔偿额度。但科技进步使得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既可能是作品的创作者也可能是传播者和消费者,这一过程会使版权创作附加的经济利益犹如“滚雪球”般成倍增长,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对经济的刺激呈何种效果?这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总之,在目前阶段,我国应当顺时而动,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应当是我国加入类似TPP协议妥协的结果,而不是我们主动追求的结果。

注释:

①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https://ustr.gov/tpp/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5日。

②由于作品种类复杂,基于篇幅考虑本文仅讨论比例最大的自然人作品。

③由于各国“著作权”与“版权”称谓不同,本文仅在讨论版权产业时用“版权”称谓代替“著作权”。

④安娜女王法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为出版之日起14 年,到期时如果作者尚健在,还可以再延长14 年,即对著作权作品提供最长的保护期为28 年,此后该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⑤See Lawrence D.Graham&Richard O.Zerbe,Jr.,Economically Efficient Treatment of Computer Software:Reverse Engineering, Protection and Disclosure, 22 Rutgers Computer &Tech.L.J.61(1996)

⑥U.S. Copyright Act, 17 U.S.C. §§ 101 et seq. 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30041 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5日。

⑦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and the Fairness In Music Licensing Act of 1998) (Public Law 105-298, 112 Stat. 2827) 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343648 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5日。

⑧See Copyright Industries in the U.S. Economy: The 2014 Report http://www.iipa.com/copyright_us_economy.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27日。

⑨此报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03 年发布的《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 为标准,将版权产业分为四个类别 :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非专用支持性版权产业和相互依赖性版权产业。其中核心版权产业是完全从事创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和展览或销售和发行作品及其它受保护客体的产业。

⑩2009至2012年数据见赵冰、杨昆、郝丽美,2012 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报告[J],中国出版,2014, 3;2013、2014年数据见中国出版网 http://www.chuban.cc/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5日。

参考文献:

[1][德]M·雷炳德.德国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冯晓青.著作权保护期限之理论思考[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3).

[4]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constitutionus.com/ [EB/OL] 最后访问日期[2015-12-20]

[5]毕竞悦.版权保护期限的合宪性之争[J]. 公法研究, 2005, (1).

[6]李雨峰.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J]. 政治与法律,2008, (4).

[7]叶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发展——从侵权限止到交易励进[J]. 河北法学,2009, (4)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9]国家版权局2009年至2014年版权贸易统计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6468.html[EB/OL]. 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10日.

[10][美]道格拉斯·诺斯,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 .上海:上海三联出版,1995.

[11][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M]. 厉以平,蔡磊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2009.

[12]罗莉.版权保护期限的是与非[J]. 法学,2005,(11).

责任编辑:陶晖

On the Nonessential Duration Extens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Copyright Law in China— From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Perspective

YAN Yu-ji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search Center,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 China)

Abstract:The du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in enacting and modifying copyright law in many countries. The official summary provisions of TPP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extend the term of property rights in copyright law to 70 years. The United States attempts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expanding domestic copyright industry via formulating 70 years as the elementary protecting standard in TPP. According to the data of Chinese copyright industry, it is unnecessary to extend the du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Chinese copyright law, for China is not yet a powerful country in copyright industry. Therefore, there is still necessity to maintain public field and interest in copyright law in China.

Key words:property rights in a work; the term of copyright; extension; TPP

收稿日期:2016-02-27

作者简介:严郁洁(1993-),女,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2016)04-0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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