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中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机制研究

2016-06-30 06:30赵宏瑞杨一泽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10014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
关键词:中国崛起安理会

赵宏瑞,杨一泽(1.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10014;.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



全球治理中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机制研究

赵宏瑞1,2,杨一泽2
(1.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100142;2.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

摘 要:联合国自成立至今已历经70个春秋,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普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战后捍卫世界和平的最高权力机构,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是通过其安理会的否决权机制来具体决定世界和平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唯一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联合国机构,在实践中,其五大常任理事国可以运用否决权阻止那些不利于其本国利益和理念的安理会决议的最终生效,这表明五大国在全球安全问题上享有额外的历史特权。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并且是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拥有否决权的特权。中国在国际政治交往中始终坚持独立自主性和大国负责性,秉持国际道义,是行使否决权最少的国家。但随着中国的文明崛起,中国近期行使否决权的次数逐渐攀升,表明了中国参与塑造世界秩序的国际话语权也逐渐清晰、从容。

关键词:安理会;投票机制;否决权;中国崛起

2015年11月14日,法国巴黎发生了一系列恐怖袭击案件[1];同年11月18日,法国总统奥朗德呼吁尽快召开联合国安理会会议、打击恐怖组织。①参见http:/ / world.huanqiu.com/ article/2015-11/7992725.html,2015年12月18日登陆。该提议将打击极端暴恐主义(法国称之为“战争”),首次上升到联合国安理会的议题层面,展示了联合国安理会“五常否决机制”将在更大层面上决策全球反恐与维和的新趋势。两天后,联合国安理会15票全票通过该决议,②参见2015年11月20日联合国安理会第7565次会议决议。http:/ / www.un.org/ zh/ documents/ view_doc.asp?symbol=s/ PV.7565. 2015年12月18日登陆。截至2015年12月3日,安理会五大国中的四国(俄美英法)先后投入了针对IS极端暴恐主义的军事行动。③参见http:/ / military.china.com/ critica13/27/20151203/20868088_all.html,2015年12月18日登陆。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全球治理中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唯一合法程序。本文以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投票机制中行使否决权的历史实证为研究视角,探讨全球治理中关于处理国家之间、国家与非国家组织之间安全与秩序、和平与冲突的全球治理正义性问题。

一、世界文明史上的集体表决机制与安理会否决权概述

集体表决机制是个体意愿的集体性表达程序。个体的集合,构成了整体。在不考虑独裁的情形下,集体表决机制,是按照全体投票主体的合意总量占比的次序或否决议案的规则,标示出不同的集体表决机制下的决策民主性与效率性。无论是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都规定了不同的集体表决机制,例如中国《公司法》在针对不同事项上规定了董事会“过半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投票机制,就是区分不同重要性事务在决策程序上的集体表决机制。

纵观世界文明史上的世界安全投票表决形式,有多种多样,比如,在一战后,国际联盟规定了“全体一致通过”的投票表决机制;在二战后,这一缺失效率的、饱受诟病的机制被修订为联合国安理会“大国否决权”的表决制度。这些投票机制,都是集体表决机制的不同法治安排,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现实效用。依据从民主到独裁的合议程度,人类文明史上的决策表决机制(包含集体表决机制),可以归纳为六种(如图1所示)。

图1 从民主到独裁程度逐步递进的人类决策表决机制

否决权机制,属于集体表决机制,而非霸权、独裁的绝对统治权体现。在人类决策表决机制中,从民主的提议权到霸权或独裁的决定权的逐渐递进,可以看到否决权是比霸权或者独裁更加文明的一种决策机制。安理会决策投票的核心机制,就是否决权机制[2],它是1945年总结一战之后全球治理失误而升华出的增效决策机制。

如果说,民商自由有赖于法治保护下的平等,那么,世界和平与国家安全则有赖于大国实力与意见所达成的“均势”(equilibrium)。在联合国,安理会由包含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共15个理事国组成。该5个常任理事国历史性地成为表达世界和平问题上各自实力与意见的“均势”型成员,并受到《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的法定保护。

穷尽《宪章》中有关否决权的条款,呈现如下:《宪章》第23条规定了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这五国是行使否决权的主体;《宪章》第27条赋予了五大常任理事国的投票权有一票压倒多数票的法律效果。对于有关程序性事项决议的表决,《宪章》采取的是理事国中有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而对于实质性事项决议的表决,则要求五大国“全体一致”同意,且包括五大国在内至少有9个理事国投赞成票才可以通过,这又被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反之,则体现了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Veto)的特权。《宪章》第108—110条规定:五大国对于宪章的生效及其修正案的生效也都可以行使否决权。

二、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机制的法治含义与实效解析

关于世界和平或平息冲突的决策往往需要最为迅速的表决;同时,横跨世界亚、美、欧三大洲的地缘区域安全,也必须征得区域大国也就是“五大国”的一致同意。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梁西先生提出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三脚架”原理:“这三组条文相互为用,像一个‘三脚架’一样支撑着整个的联合国体制。”[3]这一“三脚架”体现了世界和平体制的原则性、灵活性、效率性,也说明在联合国全球治理系统运行中否决权机制有着独特的、历史形成的、不可或缺的全球共识基础。

(一)否决权设置的法律意义

安理会的投票机制是基于二战后当时的政治局势而设置的,有时被看作“大国手中的权杖”[4]。各国对安理会各项决议、决定的投票实质上是各国之间政治势力的博弈,特别是其中的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表达自身政治立场,维护自身权益,为自己在对外战略中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担当起更大的道义责任。否决权的行使,体现了大国在维护自身国家意志的同时,必须要秉持《宪章》基本原则,统筹正义,并且勇于担当,为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最终实现世界的和平、稳定。其法律意义是要求“五大国”各自在实现自身国家利益与支撑联合国国际道义两方面来达到平衡,即“五大国”在天然地维护自身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全球治理中的国际道义。

(二)否决权博弈的双重含义

历史地看,联合国安理会作为一个大国角逐的国际性舞台,不可避免地成为大国之间相互博弈的竞技场,其背后体现了“规则导向”、“实力导向”、“利益导向”等多种逻辑动机。否决权的设置,一方面符合人类有关全球安全目标的合理期待,并将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企盼寄托在了安理会五大国意愿一致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大国政治权力行使的需要,妥协性地对等赋予五大国维护各自利益的特权[5]。在实践过程中,“五大国”可以通过运用否决权来阻止不利于其本国利益的决议通过,即意味着“五大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相较于其他国家的额外豁免权。《宪章》对于否决权的设计,不仅体现了最初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设立宗旨,也体现了五大国的区域性地缘力量与地位。这是一种个体利益与整体道义的双重竞合(concorrence)。①“竞合”一词的本意,是指两件以上的事情同时发生,就好像多条支流汇合在一起一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区域相互依存度的不断提高、各国之间国际关系逐渐趋于缓和,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交往中对否决权的行使,已经变得越来越谨慎而非越来越随意。

(三)“十分之九”的世界丛林

尽管二战后的70年来没有发生第三次世界大战,但是世界和平的现实并非越来越趋向法治的秩序,而是依然充满地区冲突的绵延与博弈。近十年来,联合国维和人员由每年派出大约4万人渐增至每年10万人,但相对于美国及其盟国常年都维持30万~50万规模的海外驻军,②参见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网址:http:/ / csis.org/,2015年11月19日登陆。联合国维和部队的人数所占的比重明显居于劣势,这显示出当代世界“规则导向”的跨国维和军事行为,远远弱于“实力导向”的霸权集团军事干预[6]。“规则导向”与“实力导向”下的人均军事装备所占比重的对比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规则导向与实力导向下的人均军事装备所占比重的对比情况

从图2可以看出,当前的国际和平,更多充斥的是“丛林法则”而非由国际公法所辖制的现状。即使有了国际公法对于传统安全的维护,但全球治理中的现实安全局面,至少有十分之九(海外驻军)仍处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管辖的“法外之地”。

三、中国的文明崛起与行使安理会否决权的道义解析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国之一,也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恢复中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在安理会的投票情况展现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国际地位,也反映出中国外交政策的特点。中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付出极大的努力,对于否决权的使用一直持公平、谨慎的态度。这一方面有中国崛起的因素,另一方面更是出于中国特色的文明禀赋。

(一)法系的文明

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约翰·H.威格摩尔在其著作《世界法系概览》中指出:在所有的古老法系争奇斗艳之下,只有中华法系能够独立生存下来[7]。毫无异议,文明法系的存在,是一国文明禀赋的明证。正如约翰·H.威格摩尔所言,中华法系有着不侵略、重和解、互利共赢、秉持公义的显著特点。通过对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行使否决权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一直秉持着这样的文明理念去参与国际政治外交实践。

(二)历史的共识

在中国共产党的有力领导下,中国人民奋力抗战取得了胜利,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作出应有的贡献,并赢得战胜国的地位。所以,在联合国创建之初,美国总统罗斯福就提出“四大警察”的制度设想,即中、美、英、苏四大国应该在国际社会和各自的区域扮演重要角色,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作为战时的四大国之一具有重要的世界和平地位,中国不仅作为一个东方国家的代表,为弱小国家主持公平正义,还要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及时反映被压迫国家和人民的心声。为了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果实,历史赋予了中国在安理会决议中行使否决权的权力。

(三)和平的立场

中国前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曾公开表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投票态度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而是取决于中国的重大立场、原则以及利益。①参见网址http:/ / news.xinhuanet.com/ mrdx/2012-02/ .0/ c_131402633.html,2015年12月18日登陆。独立自主性与和平道义性,是中国行使安理会否决权的一贯态度与原则。中国一直致力于促进本国、本地区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维护国际秩序的公正和稳定,努力捍卫《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从没有通过否决权的任意行使,来恶意扩大自身的利益,也没有强行将本国意志作为政治条件,强加在安理会所议事项或其他任何国家之上。

中国在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1971年前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货币总量只有2090.71亿元,而到了2012年,中国经由改革开放,其市场经济体系下的货币总量已达到100万亿元,截至2015 年10月底,达到了140万亿元左右[8]。伴随着中国各方面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中国更好地承担着与自身实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中国在国际政治交往过程中始终坚持不结盟、不称霸,也不以武力威胁或干预其他国家政权,体现了中国崛起增添了全球治理发展中的和平基因,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更为合理地使用否决权。

(四)牵制与安全

据官方数据显示,直至2012年底,五大常任理事国共行使了270多次否决权。②参见网址http:/ / news.hexun.com/2014-03-22/163278673.html,2015年12月18日登陆。其中,俄罗斯(含前苏联)共行使过129次否决权,其中与中国联手行使过6次,这其中也体现了中俄两国国家利益的驱使,尽力去阻止国际上不负责任的政策发生,以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美国共行使过78次;英国共行使过32次,其中与美国联手行使高达22次;法国行使了18次,其中与美、英联手行使13次。③参见网址http:/ / www.guancha.cn/ historiography/2012_01_04_63824.shtml,2015年11月20日登陆。在恢复合法席位之前,台湾曾在安理会行使过一次阻止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否决权,主张蒙古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共使用了9次否决权。中国是维和派兵最多的国家,但却是当前常任理事国中对否决权的使用次数最少的国家④参见网址http:/ / news.ifeng.com/ a/20150329/43439488_O.shtml,2015年12月18日登陆。(如图3所示)。

图3 截至2012年底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次数

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虽然是为维护世界和平而设,但各个国家之间相互牵制,联合国多边舞台常常是实现其国家利益和国家目标的工具[9]。中国在历史上行使否决权次数最少,体现了中国尊重维护世界和平的主流意愿;中国当前派出联合国维和士兵人数最多,展现了中国实实在在地依法践行世界和平意愿的最大努力。

(五)崛起与正义

在1971—2012年底这段时间内,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的决议草案数量达1797个,中国在安理会却仅仅投了9次否决票[10]。通过探讨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中行使的几次否决权,可以发现,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并制止侵略作出应有的贡献,并且始终跟进推动本地区的安全稳定、政治和解、经济合作、互利共赢。中国自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共行使了9次否决权。⑤参见网址http:/ / news.ifeng.com/ a/20151005/44784612_O.shtml,2015年12月18日登陆。现对中国使用否决权的历史进行梳理,结果如图4所示:⑥参见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网址http:/ / www.un.org/ zh/ sc/ documents/ volumes/,2015年11月20日登陆。

图4 1971年至2014年底中国行使9次否决权的历史梳理

1972年8月,为了支持巴基斯坦的安全与独立,中国第一次对孟加拉国进入安理会的提案行使否决权。印巴战争之所以爆发,就是因为苏联对其他主权国家进行武力侵犯,这其中也包含大国干涉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章》的宗旨及原则。通过印巴战争的发动,苏联军队彻底深入南亚次大陆,很明显主要目标是针对中国。而当时《中美联合公报》的发表,也使中苏冲突由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11]。因此,出于尊重国际局势的考虑,中国政府对于巴基斯坦政府及其人民对非正义、不公正的外来侵略坚决进行抵制与反对表示支持,中国尽全力给予该国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以维护巴基斯坦主权正义、民族独立。

20世纪90年代,因为涉及台湾问题,中国对于安理会的危地马拉议案以及马其顿议案行使否决权,反映了中国始终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坚定立场。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奉行《宪章》的原则与宗旨,有正当理由捍卫国家主权,坚守自身合法权益。危地马拉与中国台湾省之间长期保持密切的外交关系,且年年都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让台湾成为联合国成员的建议。马其顿政府在台湾“金钱外交”的战略鼓动下,也同台湾建立了外交关系。中国否决了这两项议案,体现了中国的尊严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定权益[12]。

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还否决了缅甸以及津巴布韦议题。中国对于安理会的各项议题,一直谨慎行使否决权,而之前对否决权的行使大多涉及中国国家利益,但是这两次议案中否决权的行使表面上貌似与中国国家主权利益无关,其实考量的是,在坚决捍卫自身政治安全的前提下,也关注中国经济层面的长期发展利益。因为缅甸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如果该国局势不稳,也会影响到中国的边境安全,不利于中国“走出去”的经济战略。中国对于津巴布韦问题的反应,则表明中国在全球治理层面发展长期利益视野的广阔性:作为一个崛起中的经济大国,中国迫切需要非洲广阔的市场;而作为一个实力上升的政治大国,中国也需要非洲多数国家的支持与帮助。正因为如此,俄罗斯与中国在美国提起建议安理会对津巴布韦实行武器禁运并冻结资产草案的问题上,坚定地投了否决票。

在当前的叙利亚问题上,虽然中国与叙利亚在经济贸易以及地区安全联系上并不是很紧密,而且面临着部分阿拉伯国家的不解以及西方巨头的强大压力,然而,中国对于安理会中有关叙利亚问题的提案还是敢于强硬地投出否决权,目的是要遏制叙利亚战争态势逐渐扩大、扰乱中东能源安全的恶性势头。针对此种情形,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声明:“提议国在各个当事方对提案的意见不统一、并未达成一致结论的情况下,强行推动表决的进行,冲击了安理会的稳固地位,影响了安理会的权威性,不利于妥善解决问题。”①参见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在叙利亚问题的国际会议发言,网址为http:/ / news.enorth.com.cn/ system/2012/05/30/009337631.shtml,2015年12月18日登陆。这表明中国作为负责大国对于联合国安理会“三脚架”机制的维护的决心。

综上,从中国行使否决权的历程看,中国在政治立场上不仅仅是维护主权利益,还尽力去帮助和扶持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公义。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行使的9次否决权的时代趋势如图5所示:

图5 1971年至2014年底中国行使否决权次数趋势图

从图5可以看出,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事务,在安理会讨论的许多议题上,越来越多地表达自身的态度和立场。中国在坚持原则的同时,更加灵活地作出投票选择。这种对国家安全政策的考虑,有效地反映当代国际社会体系的变化,显示出中国在融入国际体系的过程中,尽力地优化发展国家定位,促进国际体系和谐发展,促进全球治理的“正义导向”。

四、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机制的实践评价与改革前瞻

联合国赋予“五大国”的否决权,在二战结束时达成的《宪章》中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而,从联合国成立之日起,除“五大国”外,呼吁安理会否决权改革的呼声在国际社会中一直未停止。那么,在今后的全球治理中,是否存在更加公正合理的世界和平机制?

(一)安理会否决权机制的合法性

1.否决权竞合了主权平等原则

竞合(Concurrence)关系,①“竞合”一词作为国际关系中的术语,是由美国政治学家、古典现实主义代表人物汉斯·摩根索提出的。作为国际关系中的一种状态,是指参与事物的双方或者多方保持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宪章》生效的基础之一是以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为依据的,但五大国所拥有的否决权却在一定程度上竞合并突破了大国平等性,使其他国家没有否决权。否决权制度与主权平等原则严重错位,是以牺牲其他所有国家、包括广大中小国家的政治利益为代价的,不利于它们自尊自立的情感表达[13]。但是如果其他国家主张改组安理会或取消五大国的否决权,五大国对此决议仍享有否决权,因而否决权的设置虽然竞合了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但这种“错位”的怪圈乃是一种国际政治“权力导向”的妥协,对此的改观目前来看仍属无能为力。在安理会决议过程中,关于实质性决议必须得到所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同意,而大国否决权的存在,使其持有的少数票在安理会决议的表决过程中拥有了取消多数票提议废除否决权的效力。

2.否决权竞合了强权现实主义

美国政治学家、古典现实主义代表人物汉斯·摩根索认为,国际社会是不断冲突或冲突威胁的领域,其唯一的法则是弱肉强食。②摩根索在《国家间的政治》中写道:“国际政治的最终目的不论是什么,但权力总是其最直接的目标,争取权力的斗争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普通存在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由此可见,否决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霸权的丛林状态相互竞合。长期以来,“五大国”在安理会用否决权来扩大自身的国际影响力,这被中小国家视为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筹码。美国著名法学家萨拉丘慈说:“联合国有多少权力,取决于最强的国家愿意给联合国多少权力。”③《世人评说联合国》,载《参考消息报》,1991年3月13号(3)。联合国否决权机制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道义制约,那么否决权将成为某些大国向其他国家推行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合法工具。

(二)安理会否决权改革的可行性

起初,在联合国成立之时,安理会仅仅只有11个成员,占所有会员国数目的20%。但是,目前的安理会理事国数目在所有会员国的比例却下降到了7%[14]。因此,各国对安理会的重组问题纷纷提出各自的意见,即有些国家建议增加安理会成员以及常任理事国席位,使其他国家有更多机会参与表决权的行使,以确保地区代表性;而有些国家则提倡对否决权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改变否决权在安理会表决过程中所占的分量等[15]。

近年来,国际政治格局发生重大变革,比如经济正飞速发展的日本和德国也正积极寻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原有的以否决权为代表的权力结构已经不能完全反映当今世界力量的格局。几乎每届联合国大会都有国家提出改组安理会,或重新审查修改《宪章》中有关否决权条款的提案。

由此可见,限制、取消或扩大否决权的使用范围,已经成为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改革的一个长期呼声。但是,“五大国”所拥有的否决权及其特殊地位,已经形成了“五大国”的历史性权益,已经成为它们维护与提高其国际地位的有效手段。目前来看,取消常任理事国永久否决权的提案是不可能被通过的,而对其限制滥用否决权的研究却是必要和可行的。

(三)中国推动全球治理的和平立场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向积极支持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对国际社会要求改革安理会、限制和取消否决权也一直予以重视并持积极研究态度。2005年,中国第一次提出了有关安理会改革的原则并表明态度,即改革一定要符合公平民主、平衡高效、合法适当的基本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赞成时机成熟时适当扩大安理会的组成和机构之间工作协调的透明度,在大多数会员国都普遍接受以及意见结论尽可能一致的情况下逐步深化改革,以突出安理会在国际事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对于扩大安理会的提议的态度,是充分顾及到了会员分布的地区代表性和差异性,坚持地域之间要恪守公平的原则,以求进一步提高安理会的工作效率,使得安理会各项决议和工作能更好地体现会员国共同愿望和集体安全。

五、优化否决权,构筑互利共赢的全球治理正能量

2015年9月2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联合国维和峰会上强调,各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应建立一种“互利共赢”的命运共同体的新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联合国以及安理会在减少冲突、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这将产生优化否决权机制、构筑“互利共赢”导向的全球治理模式的示范效应。

当今,中国是国际上最大的第三世界国家,也是综合国力和世界影响力逐渐攀升的崛起中大国。中国的态度和看法已经成为其他国家外交政策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而某些国际性问题也需要中国的配合和解决。中国当然需要通过否决权的优化行使以提高自己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力与正能量,并致力于今后在国际格局中争取构筑更为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新秩序。中国在安理会决议的表决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独立自主、谨慎适当地行使否决权,倡导重和平、重协商、不结盟、不侵略的理念,努力成为推动世界和平与法治文明、构筑新型“互利共赢”全球治理模式的示范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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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莲英]

·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Veto Mechanism in the Global Governance

ZHAO Hong-rui1,2,YANG Yi-ze2
(1.Chinese Academy of Fiscal Sciences,Beijing 100142,China;2.School of Law,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arbin 150001,China)

Abstract:The United Nations has existed over 70 years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It is the universal and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 the world. As the highest authority in the defending world peace after the World War II,the core mission of United Nations is determined by the operation of its Security Council veto mechanisms to specific problem of world peace in global governance.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is the only agency which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taking actions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In practice,“The Big Five Countries”in the veto mechanism is often criticized as to maintaining their own national interests by using public-power's veto on the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in another word,the “Big Five Countries”enjoy their additional privileges to some extent when driving the world security order. China is one of the United Nations founding members,and China is also a permanent member of the“Big Five Countries”in the Security Council with one-vote veto. With the rising of China's civilization,China's recent veto practices are gradually booming,and it shows that China's more participation in the global governance appeared for shaping a better and fairer world order.

Key words:UN Security Council;voting mechanism;veto;China's rise

中图分类号:D81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971(2016)02-0032-07

收稿日期:2015-12-25

基金项目:2015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15008/2015)

作者简介:赵宏瑞(1968—),男(满族),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科研人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从事国家安全法、财政理论、货币理论研究;杨一泽(199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学、国家安全的法治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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