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联动政策框架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完善研究

2016-06-30 21:58丁锦希胡雪莹李伟董锐周琳
上海医药 2016年11期

丁锦希+胡雪莹+李伟+董锐+周琳

摘 要 本文基于我国“三医联动”改革背景,剖析我国药品采购平台应当具备的主要功能,分析我国目前各省市采购平台建设情况及问题,重点研究个别省市所建设的平台功能优势及特色,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药品采购平台功能的可操作性建议。

关键词 三医联动 药品集中采购 采购平台功能

中图分类号:R19-0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6)11-0061-05

Study on the function improvement of centralized drug procurement platform under the tripartite healthcare policies*

DING Jinxi**, HU Xueying, LI Wei, DONG Rui, ZHOU Li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 211198,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reform of the tripartite healthcare policies, the main functions that the drug procurement platform should possess were analyzed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procurement platform in various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were also analyzed. The advanta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latform established in some individual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were focused on and then some practical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function of drug procurement platform in China.

KEY WORDS tripartite healthcare policies; centralized drug procurement; procurement platform function

近年来,“三医联动”逐步被确认为今后医疗改革的主要手段与方法。2016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施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1]。”“三医联动”再次被肯定为医改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医保支付价格改革制度的推广、发改委取消政府定价后,药品采购制度作为药品价格实际形成过程中重要的手段将与医保补偿制度一起产生重要的药价规制作用,以“药品采购制度为核心”的“三医联动”模式正在逐步形成。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是直接影响药品价格的制度工具[2],药品采购平台系药品采购制度核心与基础,其构建的完善程度关乎采购制度落实效率及效果。

2015年6月19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70号文”)指出,“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展升级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功能”[3]。目前,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与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实现了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4]。70号文对采购平台功能提出的诸多要求值得各省市政府及药品集中采购部门关注,但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采购平台,保证采购平台功能完善,使得药品采购制度顺利开展,确保“三医联动”有序运转,是实施采购制度的基石,亦是本文研究目的所在。

1 药品采购平台重要功能剖析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在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的原则下,明确规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5],对药品采购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以及采购制度实际落实工作中,笔者认为采购平台需具备以下5项重要功能,方能充分发挥其为采购制度服务的作用。

1) 方便供需双方了解价格动态信息,集中采购平台的重要职能即将药品价格信息化、公开化,更好地发现价格,以减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

2) 为医保提供动态支付标准参考,采购平台内除中标价外,实际采购价与数量对医保支付标准的参考借鉴意义尤为重要。

3) 满足流通环节资金周转及配送监管,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将货款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药品采购平台应当进行督促和监管。

4) 确保合理用药及费用控制,采购平台应当具有网上公布违规企业、点名评判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或寻租现象的功能。

5) 保障平台信息对接与联动,应当具备与国家药管平台、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系统等部门互联互通的联动作用。

各省市在建立平台过程中,若未能满足以上几项功能,易出现平台内数据混乱,与医保平台对接困难,数据缺乏参考价值,与医保、医药、流通等制度上下联动困难等问题,故评估采购平台是否满足以上几项功能,对采购制度最终实施效果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各省药品采购平台功能建设情况及问题

鉴于7号文和70号文对药品采购平台的重要规定,各省相继制定出相应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规范平台建设,笔者在此总结各省市采购平台建设情况,并思考挖掘部分省市值得改进的问题。

2.1 采购平台功能的建设情况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制定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功能(试行)》[6],该文件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功能归纳为14项,将其归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5大类功能:①采购服务功能:包括价格信息服务、采购流程服务等;②采购管理功能:包括采购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③监督功能:对医院、医生、配送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监督;④结算和支付功能;⑤信息对接与联动功能。

笔者汇总归纳了30个省市的药品采购平台建设情况,其中采购服务功能、采购管理功能做到30个省市全覆盖,说明采购平台建设信息化已初步完成,各省市药品采购平台可以完成药品网上采购的基本工作。同时,25个省市实现包含价格管理、公示公告、综合监管的平台监督,全部省市实现信息对接与联动功能,表明采购平台在采购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仅有包括广东省、重庆市等8个省市的采购平台具有在线结算支付功能,可以看出这是目前平台建设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也是日后平台智能化建设的主要环节。

采购平台上下联动方面,截至2015年底,除西藏外,全国30个省(区、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与国家药管平台实现联通。笔者发现仅有上海市和辽宁省的采购平台与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探索进行对接,其中,上海市在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对接和药品市场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系统对接方面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2.2 平台功能建设的主要问题

通过分析我国药品采购平台现阶段的建设情况,各省采购方案落实后平台建设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存在部分问题亟需解决,笔者归纳为以下几点。

2.2.1 平台透明化、公开化如何有效利用

从现阶段采购平台的建设情况来看,各省市已基本上实现了相应功能的覆盖,但如何发挥平台透明化、公开化的作用将是各省市需重点探索的问题。例如有药款结算时间、药品供应短缺等信息缺项,国家药管平台汇总的数据不完整[7]。信息不对称易导致药价虚高现象出现,例如曾曝光癌症辅助药物芦笋片,出厂价15.5元/瓶,在省级招投标平台挂网采购价为185.2元/瓶,而医院零售时的价格竟达213元/瓶。如何在平台内保证采购双方信息对称,让医疗机构知晓各个医药企业上报的药品价格,医药企业明确各大医疗机构实际需要的采购数量,保障交易公开透明。

2.2.2 平台内如何实现药款结算问题

目前各省市平台结算功能的普及性不高,如何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在线结算体系,为平台建设的重要任务。个别省份欠缴药品货款现象严重,如吉林省曾在2015年5月通报6个县欠缴2011年度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卫生网上集中采购货款情况,可以发现药企被拖欠货款时间之久。较发达城市如浙江、江苏、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回款时间在90 d左右,不发达城市回款时间是150~180 d不等。在平台内结算既能确保医疗机构付款效率,又能真实监测医药企业与医院间的交易实际数值,有助于平台监管采购的关键环节。

2.2.3 如何发挥监督功能

除采购服务功能外,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在采购中行为是否规范也是采购平台重要的功能。自2014年以来,各地医护人员在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收受贿赂宣判的案件超过250起,药品采购寻租现象需依靠平台公示机制控制。探究如何利用平台公示作用,有效约束医疗机构及生产企业行为也是各省完善平台功能中需重点探讨问题。

2.2.4 与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医保平台对接问题

绝大部分省级平台未与医疗机构HIS系统对接,与药监、工信、医保、价格等部门信息系统也存在“断桥”,相互间信息沟通不及时、不顺畅,缺乏有效信息反馈联动机制,不利于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对接情况并不理想,导致现阶段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难度加大,如何保证药品采购各环节信息与其他医药信息平台联动成为平台建设过程中需要攻克的问题。

3 典型药品采购平台分析

基于对全国药品采购平台的研究与调查,确实存在药品采购平台建设各方面均较为完善且有特色的省市存在,因此,笔者特选取浙江省、上海市、吉林省的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重点分析,为完善采购平台功能提供参考借鉴作用。

3.1 浙江省“三流合一”模式

2015年5月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打造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从源头和机制上降低虚高的药价[8]。平台真实完整地体现药品采购数据(图1)。

3.1.1 实现平台在线结算

“三流合一”平台,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集于一体通过设立统一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引入了结算银行,将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的30 d内必须将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款后次日按时支付给企业。平台引入的结算银行,充分保障了药品30 d回款落实,企业无需担心资金链断层影响生产,平台内直接呈现资金流去向,也方便监管部门监督。由此可见,浙江省“三流合一”平台在确保流通环节资金运作的功能已经十分成熟,值得各个省市借鉴。

3.1.2 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

药品采购平台内产生的中标价,对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浙江省则规定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2015年以2014年全省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而浙江省采购平台所提供的价格是药品在交易过程形成的实际采购价格(成交确认价),所使用的数量则是医疗机构在确认支付药款后真实的采购量,即药品实际入库量。为做好浙江省在线交易产品价格梳理工作,该省平台于2016年2月18日正式启动在线交易产品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采集工作,共涉及1 800多家投标企业9 000多个产品。采购平台为医保支付价的制定提供了准确详细的数据来源。各省市在构建完善采购平台时应当注重数据收集的重要性,可借鉴浙江省将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与入库量均统计整理。

3.2 上海市“互联互通”模式

上海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阳光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全称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其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牵头启动,2014年12月15日起试运行。上海市阳光平台既充分发挥出平台公共透明的优势,又响应了7号文中提到的“一个平台,上下联动”方针,实现了各信息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3.2.1 采购信息实时公开共享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提出:“为所有联网医药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全市在用药品采购价格、数量等信息的实时查询”。上海阳光平台支持多种采购模式,覆盖药品招、采、配、用全过程,监管部门共享共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系统。阳光平台要求议价交易、采购配送、电子支付、使用全过程四位一体,对药品采购的数据上报范围实现从询报价到配送入库、再到结算支付的全覆盖,实现了全部环节的阳光化、自动化处理,该举措充分发挥了平台公开化、透明化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采购环节整体的运行效率。

3.2.2 与医保、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对接

上海市阳光采购平台由医保部门牵头启动,医疗机构议价交易的实际采购价(发票价)、实际交易量等信息可在平台内部系统查询,因此与医保信息系统快速对接,采购平台内数据能够及时为医保体系所用,有利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制定。此外,如图2所示,阳光平台通过医保专网与定点医药机构系统对接,通过互联网与供货药企对接,通过政务外网提供功能供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监管使用,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生产企业提供服务。

2016年1月15日《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中提出“阳光平台直联医院、药企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共享共用阳光平台信息”[10]。上海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阳光平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自身的医药机构管理信息系统(HIS、药库管理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接口改造,实现医药机构的药品采购、入出库和账务等的自动化流转与处理;同样,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对其自身管理信息系统(指ERP等相关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与市药采信息系统自动化互联,实现药品采购的全部各种单据和账务的自动化流转与处理。

3.3 吉林省“严格监督”模式

2015年10月12日,吉林省医药采购中心发布的《2015年吉林省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指出,坚持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全省一个平台、分类采购、上下左右联动。

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为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信息平台,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药采平台以2015年10月1日为截止之日,对药品交易系统中所涉及的中标药品和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了梳理,针对招投标期间所填报的GMP和药品注册批件信息超过有效期或近有效期的药品进行逐一更新。其中,特别要求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M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等重要资质信息证明文件予以审查。

另外,对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已过期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的,省药采平台将停止相应企业和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企业和药品的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例如,2015年11月13日发布了一则关于取消吉林省天润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资格的通知。该模式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了药品质量及采购秩序。

4 药品采购平台功能完善建议

综合国内多个省市现有采购平台建设情况及特色省市模式,笔者总结以下几点平台构建过程中值得注意的关键点,以期为采购平台功能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

4.1 实时监测采购各个环节——方便供需双方共享信息

采购平台除为方便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交易外,其重要职能即监测采购过程是否规范,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参考上海市阳光采购平台,笔者认为,各省建立采购平台时,应当积极地将各个环节纳入采购平台管理范围,应当涵盖招标采购、议价交易、采购配送、支付回款全过程,共享共用实时动态信息,保障各个环节均在平台内公开透明执行,以避免医疗机构与企业私下谈判、寻租行为的出现。

4.2 统计药品最终采购价与实际采购量——为医保支付标准提供参考

价格形成是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取消政府定价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内中标价即市场有序竞争结果,且是医保支付标准的重要数据来源,因而实际采购价和入库量对医保支付标准的参考意义至关重要,借鉴浙江省采购平台经验,除应当统计招标目录及中标价格外,也应当将药品最终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数量等信息进行统计,且应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完善该项数据收集功能才能为医保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方便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

4.3 引入结算系统,平台内完成结算——满足流通环节资金周转

目前国内不少交易平台仍然未能实现在线结算功能,难以确保资金流按时给与医疗机构,某些省份如浙江省“三流合一”平台则将结算银行引入采购平台内,资金流的交易情况能真实体现药品采购的最终价格与数量,有利于监督采购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故笔者建议,各省市在建立平台时,可考虑将银行纳入平台管理范畴,能保障药品及时结算,确保流通环节资金流有效周转。

4.4 完善批评奖惩通告板块——确保合理用药

借鉴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经验,各省市平台应加强重要资质信息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同时多数省市采购平台均有奖惩通告板块,各省不应忽视该板块重要性,应当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及企业的奖惩制度,对不规范行为应当予以点名批评,并在平台内发布通告,以规制整体采购制度,确保合理用药的实现,进一步控制药品医疗费用。

4.5 加速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及医保系统对接联动

为实现“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的原则,单纯完善平台内部功能难以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参考上海市阳光采购平台模式,应当与医保、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系统一一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一方面方便各机构查询药品招标采购信息,另一方面可获得各机构反馈信息,方便监督考核,以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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