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问题研讨及对策建议

2016-07-04 09:48周秋宏荀晓东鲁青妮李灿洋
财税月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周秋宏 荀晓东 鲁青妮 李灿洋

摘 要 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危机的频繁发生,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预防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提出了“与其在环境问题出现后治理,不如在未出现前就预防”的观点[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则对于预防和控制环境风险,合理分散环境损害,并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实践阶段,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探讨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念

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它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依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2]。在此机制下可以使环境污染受害者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分散排污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从而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制约因素

(一)企业投保意愿不高

在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意识还很薄弱,多数中小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因此投保积极性不高。同时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潜伏性、复杂性等特点使该险种承保范围不明确,不能有效地转移企业风险,赔偿受害者损失。其次,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巨大,保险公司赔付压力大,风险难以分担。

(二)承保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呈现出承保范围狭窄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只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这是因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决定的,其不具有潜伏期,在环境污染评估测定方面所需的技术要求较低,责任赔偿范围界定较为清晰,所以在出险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比较容易进行。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多是经过逐年累积而发生的,一旦爆发,就会对环境以及民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所以若危害性极大的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不能被列入承保范围之内,那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行也不能达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三)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发展缓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顺利投入市场离不开保险公司的险种创新,费率厘定,条款设计等。这一系列的过程需要极高的专业知识。若保险公司尝试通过建立专门的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组,这对其经营成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可有效地解决保险公司技术力量欠缺的问题,通过运用自身技术能力,为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客观的风险评估结果,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以降低、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对策建议

(一)采取鼓励企业自愿投保与强制高污染企业投保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我国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不少中小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可能其污染环境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很严重,其完全可以自行赔付,如果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会增加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使其经济效益更低,甚至破产,这样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如果完全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必定会有很多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被损害的环境也无法修复。根据我国现阶段状况,应鼓励企业自愿投保,但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及企业必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以避免高污染者不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由此可以保障受害人可以有效获得合理赔偿。最后再逐步推行全部强制责任保险。

(二)明确保险承保范围:以突发性污染事故为主,非突发性染事故为辅

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担风险,保护受害者,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如果范围过窄,对企业的风险转移小,赔付率低,保费过高则会影响企业投保积极性;如果范围过宽,结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处于初步实践的现状,其不容易面面俱到,保险公司的压力过大,不利于该险种的推广实施。

但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潜伏性,且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对潜伏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的。

(三)保险公司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及再保险机制,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的行为。由于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范围。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成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激励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经营方式未成熟,且经营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它的发展需要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及各级政府的扶持。

一是建立保险公司与环保机构的协作机制,环保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产品设计、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损失评价等咨询服务,保险公司协助或者代理环保机构为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二是对于参保企业,要在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上市审核等方面给予激励,还可以考虑在此项保险的保费补贴方面提供一定支持[3]。

四、结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是控制环境事故不发生,把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参险后,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因此,应加快建立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期实现企业、保险公司、社会三方共赢。

参考文献:

[1]《环境法概要》,北京,程正康,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汇编》,北京,别涛编著,法律出版社,2014.5

[3]《时代金融》,呼应:“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几点思考”, 2013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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