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江阳生
保障司法人员安全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
本刊记者/江阳生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则是这道防线的构筑者和捍卫者。近年来,司法实务中针对司法人员的报复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人员的办案热情和社会稳定。只有切实保障好司法人员的安全,才能让他们安心履行司法职责,为社会公平正义守好门、把好关。对此,本刊记者在两会期间对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进行了专访。
记者:秦主任您好!随着法治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人员的安全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我了解,您也十分关注这方面的问题,请问您如何理解保护司法人员的重要性?
秦希燕:司法人员,尤其是一线审判人员作出的裁判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分和利益归属,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和刑事责任的轻重,关系到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种种矛盾纠纷,他们往往是案件的矛盾和利害关系中心。而当事人一旦对裁判结果不满,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便首当其冲地受到威胁。2015年9月9日,湖北十堰4名法官在办公室内被当事人捅伤,血洒法袍;今年2月26日,再度发生了北京市昌平区女法官马彩云被当事人枪击身亡的恶性事件。据一线办案司法人员反映,其本人及近亲属大多受到过当事人不同程度的谩骂、言语威胁、恐吓甚至殴打等情况。有人认为,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保护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的成熟程度。在美国,法官享有极高的地位,被当事人敬仰和崇敬,判决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和服从。而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缺乏特别保护制度,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本能反应下,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不敢依据客观事实,不敢秉持公平正义办案,而是力求稳定、安全,导致“老实人有理反而吃亏”的现象不时在各地判决中出现,这不仅影响了法官公正办案,也损害了我国司法公正的形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加强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护,让司法人员挺直腰板敢于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势在必行。
记者: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您认为我国的司法人员安全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秦希燕:当前,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有限。我国《刑法》对司法人员人身安全进行特别保护的措施主要规定在“妨害公务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其中,《刑法》第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罚,且该罪在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进一步扩大了打击范围,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和“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列为罪状,但该罪打击的范围局限于法庭之内。对发生在法庭之外,如发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则可以《刑法》第270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除此之外,我国对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护没有作出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针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刑事追责程序不科学。在目前的刑事追责机制下,刑事案件都是要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即便是在法官眼皮底下发生的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不例外,无法及时有效地打击扰乱法庭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可能成为案件的受害人或者证人,且法院及该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可能被认定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成为要回避的对象,不利于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三,司法人员近亲属的安全缺乏特别保护措施。目前没有专门保护司法人员近亲属安全的法律条文,有的当事人在庭后以电话、短信或其他手段对司法人员子女等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但该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也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有力支持。真正发生被威胁、恐吓、伤害等事件时,也只能依据针对所有公民的普通保护规则追究责任。
记者:在您看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有效保护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秦希燕:第一,建立司法人员特别保护机制,并将其近亲属纳入保护范围。家庭的幸福、安全是每一个人的基本追求,司法人员也不例外。建议以法律形式对司法人员给予特别保护,并将其父母、子女、配偶纳入特别保护范围,为司法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解除后顾之忧。
第二,强化手段,加大对危害司法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当事人对办案司法人员实施威胁、恐吓、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是对司法人员的不满,侵害的是司法人员的权益,但实质是对司法活动的不服,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因此,对于针对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加重量刑,严厉处罚;扩大针对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将可能侵害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打击;降低针对司法人员犯罪的入罪标准(如侮辱、诽谤),防患于未然。
第三,简化刑事追责程序。针对行为人在法院或法庭上对法官直接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可直接由司法警察立案侦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可直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保障行为人诉讼权利的同时,通过简化立案与刑事追责程序以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第四,加大对司法人员保护的投入。合理增加法警的配置,建立起定时巡逻、巡查制度,尤其在民庭、行政庭开庭时,加强法警在审判区的巡逻,或者根据民庭、行政庭案件主审法官的申请,在开庭过程中对特殊棘手案件实行重点保护制度,防备出现紧急情况,确保法官人身安全,对于围攻、寻衅殴打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办公区、庭审区都要强化安检措施,加强门卫管理,从审判区进入办公区的人员要严格审查,预防发生伤害法官的突发事件。
第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社会地位。目前,我国公检法系统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收入偏低的现象,司法人员中有人甚至自嘲待遇不如农民工,这不仅造成司法人员的流失,而且使司法人员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针对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建议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让司法人员能够更加体面、更有尊严地生活;改变传统的宣传方式并加大宣传力度,尽可能少让“尿不湿”法官、过劳死法官出现在新闻里,多宣传报道客观公正的裁判,提高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