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还有隐私吗

2016-07-06 01:05涂子沛
爱你·心灵读本 2016年4期
关键词:提款机博德新闻自由

涂子沛

迪博德银行在某地区新安装了一部ATM提款机,但接下来几周的数据记录非常异常:每天午夜12点到2点之间有大量的款项被提取。这有悖常情,该银行担心涉及诈骗等违规操作,于是雇用了侦探对该提款机进行监控和调查。

侦探很快发现确实有很多顾客午夜来提款,其原因是这个提款机靠近当地的一家成人俱乐部,顾客提取现金的目的正是不想在信用卡上留下“不体面”的消费记录。

当该银行了解到真相之后,其经理层忍俊不禁。很快,一篇新闻报道出现在当地的报纸上——《××银行知道昨晚谁光顾了成人俱乐部》。

迪博德分析说:“当你在银行存钱、提款的时候,你留下的信息绝不仅仅是一笔与银行的交易,你还告诉了银行某一时刻你所处的地理位置。这些信息很可能会成为你其他行为的解释,从而透露你的隐私。”

迪博德后来总结说,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内的每一个数据、每一片字节都是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信息与数据的整合对隐私的穿透力不仅仅是“1+1=2”,很多时候是“>2”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数据整合的这种“1+1>2”的效果在社会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连在最高法院的若干判例中也有所体现。

1988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一名新闻记者根据《信息自由法》向司法部下辖的联邦调查局(FBI)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一名名叫麦迪科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个人的罪案记录原本属于隐私,FBI以此为由拒绝了这个要求,但CBS认为麦迪科已经被确定参与了有组织的犯罪,他的犯罪记录涉及公共利益,必须公开。后来,CBS会同新闻自由委员会将司法部告上了法院。

一审、二审中双方各有输赢,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定这是隐私,应该保护。CBS又提出了新的理由,认为FBI的犯罪記录只是各个执法部门记录的一个总和,麦迪科的这些信息都曾经在某个特定的时候公开过,不能算作隐私。

最终,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致否定了CBS和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抗辩,他们在判词中陈述道:“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里,几乎每一则信息都在不同的时候以不同的形式公开过。然而,就个人隐私而言,不同时期零散地公开和一次性完整地公开,即使内容相同,也有本质的区别。”

(摘自《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图/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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