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作用浅见

2016-07-09 03:25龙吟
人大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办事机构执法检查法制

龙吟

根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在2016年初的人代会上,一些县(市区)设立了法制专门委员会。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这些法制委员会大都处于“隐身”状态。究其原因,有的之所以设立,是为了对上交差,列了一组名单在人代会上走了个程序;有的只是搭了个空架子,没有落实办事机构,无法开展工作;有的没有明确职能和规范,不知道究竟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有的组成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难以承担重任。如此等等,一句话,法制委员会没有具备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因此,探索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为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职创造应有的条件,是摆在各级党委和人大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具体讲,至少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统一思想认识。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外,县人大没有立法权,有没有必要设立法制委员会?答案是肯定的。从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在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法律制度建设是法治的基础性环节,而在县人大的工作序列里,却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这显然不能适应新“法治时间”的要求。设立具有专业水平的法制委员会,作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制度方面的咨询部、参谋部、工作部并发挥作用,能够大大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有效性、法律性和权威性。这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都是非常必要的。2015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过程中,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工作都离不开基层。县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能够增强基层人大在立法方面为人民群众代言的职能,使地方立法更接地气,更能准确及时回应群众呼声,更加切实可行。如此等等,只有充分认识设立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才能以严肃认真务实的态度去对待和解决法制委员会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问题。

落实工作机构。有独立的办事机构,是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通行的做法。而目前设立的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大都没有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由于驻会成员少,且大多为兼职,法制委员会客观上存在遇事无人做的状况,抓紧建设配套的办事机构迫在眉睫。考虑到县人大常委会机构职数和人员编制的限制,以及工作性质等因素,落实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有几条可以选择的路径。一是将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制科(或备案审查科)明确为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二是把现有的内务司法工委更名为法制内务司法工委,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基础上,承接法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是对县人大现有工作机构进行“洗牌”,按工作属性重新进行科学组合,建设与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的常委会工作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县市区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明确或设立,应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商同级编制机构管理部门后进行统一规范,以防止机构设置随意混乱以及因为编制问题扯皮等现象发生。

科学界定职能。依据现有的有关规定,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具体到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其职能至少有以下方面。(1)对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集工作;(2)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3)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4)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配合相关工委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5)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6)研究、审议、拟定和提出有关议案;(7)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8)完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定相应规范。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县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而对如何设立、怎样运行等,尚未出台具体规范,因而法制委员会客观上处于如何履职无章可循的境地。为此,县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应当借鉴上级人大相关委员会的做法,探索制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遵循。要明确法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顺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并明确协调机构和责任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法制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要制定组织规范。明确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数量和结构比例,提名、任免的权限和程序等。要建立法制委员会会议制度,包括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举行的时间,出席会议的人数要求,会议内容的安排及事前告知等,为保证组成人员充分知情做好准备,以提高会议质量。要制定议事规则,包括基本原则、表决方式、议事结果形成的必要条件等等。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好法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这些方面的规范,如果能够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研究制定就更好。

提供相应人才保障也非常重要。法制委员会的职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认真履行职权、发挥应有作用,必须有相应的专业人才作支撑。无论是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还是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具备比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法治实践能力。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以及用非常精练的语言提出立法建议等等,对相关人员的语言文字能力也有较高的要求。而在基层人大,这方面的人才目前还比较缺乏,难以适应法制委员会对人才素质的专业化要求。好在换届选举在即,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人事代表工作部门要抓住这一难得契机,为法制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相关专业人才,从而为其优质高效地履职奠定雄厚的组织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大常委会)

猜你喜欢
办事机构执法检查法制
“六个精准” 扎实做好执法检查“前半篇文章”
京津冀三地将首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改革背景下基层院检委会的机构设置
改革背景下基层院检委会的机构设置
2013—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汇总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办事机构及负责人组成
法制报道“负效应”的规避与防范
关于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
甘肃天水开展元旦前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