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对检控过程中的重要性分析

2016-07-10 20:07黄翠芬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重要性

黄翠芬

【摘 要】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认定。证据链是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人证、物证的统称。

【关键词】证据链;重要性;快播案

一、证据链构成的三个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二、证据链的重要特点

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表明单独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印证,补强其证明力。同时该条又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表明只要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也可以定罪结案。

三、“快播案”案例背景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四台服务器中提取了25175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2014年4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线索后,公安部高度重视,实行挂牌督办。在前期深入侦查的基础上,公安部部署北京、广东等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依法查扣了一批服务器、电脑等涉案工具,先后抓获10余名涉案人员。

四、案例证据分析

在中國当下的社会语境下,立法禁止淫秽音像制品的公开传播,有着充分的民意基础。而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之一,就是以既有法律作为判断某种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既然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被定罪,则“传淫无罪”就不能成为判断快播案的依据。

(一)证据回顾

根据庭审笔录现实,公诉人指控快播涉嫌该最的证据有五组。其中第一组和第二组证据主要是证明快播公司和自然人被告的基本身份,以及快播播放器的技术情况。就这些证据控辨双方基本上都没有啥异议。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后面的三组证据。

控方抛出的主要证据之一是:“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而辩方则抓程序问题展开反击。如辩护律师提出,涉案服务器是被行政机关扣押,随后转移到公安机关,但是现在没有证据来证明谁转移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人监督这一过程。“正常来讲,电子数据在本案中与其他相应的证据应委托网监部门进行检查,包括四台服务器的物理特征,电子数据的数量生成时间以及进行登记和封存的记录;鉴定前,应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并可以跟原始的数据对比。但是现在,原始数据已经被破坏了。”

整个案件的关键就在公诉方提交的这后三组证据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分别有王欣等人的口供,快播公司其他员工的证言,深圳网监给快播公司曾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通知等书证,从北京起获的属于快播公司所有的4台服务器(物证),以及公安出具的证明这4台服务器上存有大量淫秽视频的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出示这些证据公诉人是用来证明,快播公司在明知公司的播放器被用于大量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采取放任的态度,不加以管理,并以其牟取牟利。公诉人的逻辑其实很简单,根据之前王欣等人的口供和公司员工的证言,可以证明快播公司对于他们的播放器被用以播放淫秽视频是明知的,并且有起获的4台服务器为证,快播公司的播放器主要就是用来看动作片的。根据相关员工的证言和深圳网监的处罚通知等证明快播公司在限制动作片观看上是走形式的,本质上是放任的。最后通过证据证明快播在播放动作片时播放器上是推送广告和商品的,这正好是快播牟利的方式。通过上面三个环节,层层推进,人证物证俱在,最终证明快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实际上公诉人也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来出示和运用证据的,因为魔鬼就出在细节上,证据的细节。

(二)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基础,这是认定犯罪的基本原则

没有证据即便有罪,也不能因怀疑而定罪,但是有了证据也不一定就能定罪。因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经过当庭质证,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很可能就被排除了,不作为定罪证据使用。辩护人既然做的是无罪辩护,那就意味着对现有的定罪证据进行了否定。

首先,根据庭审笔录来看,王欣等人应当是当庭翻供的,也就是说王欣等人不承认他们明确知道快播被用于播放淫秽视频的。认为播放器播放什么是用户的选择,快播并非專门用来看片的。其次,王欣用神逻辑来推翻公司员工证明他们发现快播被用以播放淫秽视频并向他反应的证言。然后辩护人说快播公司对于淫秽视频是有审查机制的,并没有放任黄色影片横流。公司主动开发了110系统,并受到公安网监的表彰,说明快播公司并非在主观上放任播放器被用以播放毛片。 最后,辩护人,指出公安起获的4台服务器取证程序不合法,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封存和调取电子数据。既然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和技术要求提取和封存这些服务器,那就有被调包的可能。辩护人指出这个问题的言下之意就是说,这4台被用来证明快播播放器被用于播放淫秽视频,并通过缓存技术扩大淫秽视频传播的服务器是被调包了,我们不承认这是快播的服务器,是被栽赃的。这个点至关重要。

(三)证据链收集程序存在瑕疵

刑法上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即根据证据能够相当大概率的,在快播案中,就是要百分百的确定这4台服务器是快播公司的,并且这些服务器上充满了淫秽视频。现在辩护人说这几台服务器起获的过程和保管的过程都没相应的法律手续,提取数据过程也不规范,万一有人调包呢。公诉人信誓旦旦的说整个过程没问题,没有调包的可能。但是有没调包只能通过取证程序来证明,现在证据链收集程序都不符合常规。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例如,美国世纪大案,为啥辛普森最后能被无罪开释,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警察取证不合程序,关键证物是警察翻墙进去取证的,没按程序来。

理论分析:这4台服务器有没有被调包的可能呢?理论上是有可能,虽然概率很小,但不能排除这个合理怀疑。万一是竞争对手使坏呢?谁也不能保证就没有这种可能。刑罚毕竟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遵守的理念是宁可错放,不可错杀。到这里应该对应该对整个庭审的交锋有了大致的了解。公诉人一套技能放完之后,原本认为是能干倒快播的,结果因为证据链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收集程序被人质疑。同时,如果排除了这4台服务器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加上王欣等人翻供,公诉方认定快播构罪的证据就相当单薄,仅有公司员工的证言和一些书证。加之公诉人没能有力反驳辩护人的一些辩解,法院能否确定地做有罪判决就显得难以预测。

五、总结

最后总的来说,快播一案,公安在取证的程序上存在硬伤,特别是电子数据的固定和提取上没有达到现有技术应有的规范,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调包的可能,数据唯一性的认定应当是哈希子的确定,综合来看,公诉人在证据的应用和证据本身的合法性上都存在很明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岩,赵纵洋.深圳快播案的解读与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8期.

[2]何照新,杜智娜,马梦婕.快播案控、辩、审中人人皆大咖[J].《法律与生活》.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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