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2016-07-10 20:13刘占磊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刘占磊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其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以及贸易形态。它的产生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然而,凡是有利皆有弊,这些便利虽然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以及消费方式的,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心得挑战和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得不到更好保护。基于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来对消费者之隐私权进行保护,例如立法保护模式以及业界保护模式等。但是在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之中对消费者的保护还不够完善。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加快完善立法,增强保护意识,以此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隐私权保护

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是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并且此将成为21世纪经济活动的方向和核心。但是网络的开放性给个人的隐私,特别是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保护造成极大的困扰。所以,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传统商务中的许多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用电子商务的要求,特别是我国法律上对隐私权保护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两者相互制约,不利于发展。因此,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一、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的概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一些市场主体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者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网上消费者的隐私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一)隐私权的基本理论

隐私权这一概念诞生于美国。198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兰代斯与沃伦为了驳斥《波士顿报》对沃顿家庭私事的的大肆报道,二人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著名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了一种新的权利。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概述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延伸,是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到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利用等各个环节依法受到保护的人格权。个人数据主要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统一编号、电话号码、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社会活动、E-mail信息、IP地址等资料的方方面面。

对它们的保护,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悉权,知悉权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搜集使用消费者个人数据资料时,必须对资料的所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信息资料的控制权,这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对错误的信息资料進行修改、补充和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也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其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随意公开、使用和处置网络个人信息资料。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一方面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信息资料的持有人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也使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在因其信息资料得不到保护而遭到损害时可以为采取更有效的诉讼机制提供保障。

二、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及其保护的主要模式

(一)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内涵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私事隐蔽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其中个人信息控制权最易受到侵害。

(二)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针对信息网络的发展对个人隐私带来的巨大威胁,各国在加强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方面取得共识。美国采取的是业界自律模式。所谓行业自律模式,是指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欧盟形成的是立法规制模式。所谓立法规制模式,是指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在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目前尚无明确的全国性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当中,并不成系统。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薄弱,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不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而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也仅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程度。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

四、我国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第一,立法先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将网络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我国在借鉴国际立法的同时,尽快在立法上提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民法典中,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单列出来,增加有关隐私权的条款,使隐私权上升为同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地位。第二,加强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意识。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加强网络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意识,不仅要大力宣传法治,还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资料的流失。第三,积极促使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立法保护同国际协调。一方面,需通过我国法律对我国用户和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因特网是没有国界的。

结 语

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作为伴随电子商务产生而出现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在生活中日益凸显,隐私权的良好保护环境会使人们在现代生活中更好的相信和依赖网络经济,与此同时也会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应该以多种和全面的方法保护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消费者隐私,使二者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岑建梅.电子时代的隐私权保护[J].中外法学,2008(1).

[2]杨紫煊.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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