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与完善问题研究

2016-07-10 21:07张丁元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法

【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以特别程序的方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实现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和司法化。对该程序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政府强制医疗是一项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安全的有效措施。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对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对于强制医疗的性质、决定主体、程序运作、适用条件等都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致使这一制度在实践层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应该从程序法上进一步完善规制。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内涵

我国暂未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规定有明确的概念,理论界对该程序的定位也不甚清晰,目前普遍认为强制医疗程序带有类似保安处分的性质。但是主要分歧在于强制医疗程序是行政性措施还是刑事性措施。这一争论在新《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列为特别程序后告一段落。一般认为,只要患者本人没有统一进行强制医疗,不论患者是否完全丧失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论由谁将其送人医院,均为强制医疗的范畴。强制医疗程序是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而对该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处分行为。

二、域外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强制医疗程序立法

在英国,早在11世纪英国法已经将普通人犯罪和精神病患者危害行为区别开来。由其家属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并由其亲属火监护人进行监管。罗曼人征服以后,由国王决定是否對精神病患者进行处罚。现在英国的普通法中规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取决于其是否是意志行为,即为故意或是过失。美国现行的民事收容程序是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模式典型,将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司法化,通过公平正义的私法裁决决定是否对精神病患者采用强制医疗的程序不只是权力分流的体现,也为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现实保障,对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强制医疗程序立法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强制医疗程序立法的国家,早在1838年法国就出台了《精神卫生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该法颁布以后,为了和社会发展相一致而不断修改,同时也因该法的立法技术先进、法律思想成熟而受到了其他国家的效仿。法国现行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两种强制医疗程序:第一种为行政性强制医疗程序,第二种为医疗性质强制医疗程序。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散见于民法、刑法、社会法和邦法之中,其收容条件为:有违法行为发生、无责任能力、评估后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德国民法规定的监护人制度为监护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只有对被监护人有利时,法院才会做出批准申请的决定。

三、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医疗的性质不清

有学者认为是保安处分,“强制医疗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也是世界各国保安处分适用范围较广的一种保安处分。”也有人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是刑事强制措施,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

(二)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单一

我国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是经司法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只能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综观国外的立法例,强制医疗的对象不限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还包括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模糊

现行法规定,对造成了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以家属或者监护人的看管和医疗为主,以政府强制医疗为辅。对于“必要的时候”,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即便家属愿意看管医疗,受家庭看管能力和经济条件的限制,精神病人一般也很难得到有效的看护和医治,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

(四)强制医疗的适用程序缺失

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程序不足,强制医疗的决定和实施缺乏应有的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强制医疗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构建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首先,根据程序法的价值和功能,实体结论只有从法定程序中产生才具备基本的正当性。根据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正当性原理,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医疗措施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其次,强制医疗措施是为了使精神病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得到恢复,通过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达到治疗精神疾病,消除人身危险性,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所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具有双重效果,一方面人身自由权受到了限制甚至剥夺,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埋单”,使疾病得以治疗,健康权有所保障,它是一项社会和精神病人利益兼得的制度。第三,社会防卫之必要。最后,人权保障之必要。强制医疗制度应当在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两种冲突价值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

五、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

尽管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不足的措施,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程序步骤。对于实施犯罪以后发生精神病而被强制医疗的,在确认其精神健康状况已经恢复、具有受审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裁定终止强制医疗处分,恢复刑事案件的审理,对该人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诉和审判。

作者简介:张丁元(1993.7-),男,甘肃酒泉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参考文献:

[1]陈刚、代敏:“我国精神病人管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王伟:“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研究”,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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