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

2016-07-11 06:56张劲松
观察与思考 2016年3期
关键词:阶级社会主义所有制

张劲松



论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

张劲松

提 要:在马克思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法治是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意识形态,它源自于经济生活并且反映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法治一方面维护着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巩固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且强化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另一方面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通过宣扬“自由”、“平等”等观念并且借助于国家权力来维持阶级统治。法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维护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 :法治 意识形态 阶级 所有制 社会主义

作者张劲松,男,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哲学博士(福州350116)。

意识形态作为一定阶级和社会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和价值理念,它的主要功能是以各种理念方式论证、解释和掩盖真实的社会关系。在马克思论述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法治是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意识形态,它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相应的所有制形式所决定,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国家治理。从意识形态理论出发考察法治观念的本质,可以清楚地看到法治在经济发展程度下所呈现出来的具体性和特殊性,从而坚决反对鼓吹适用所有社会形态的普世主义法治观;同时,才能准确地把握法治与统治集团和国家权力之间的紧密关系,旗帜鲜明地坚持法治所具有的阶级属性。

一、法治是一种意识形态

法治(The rule of law)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也是任何一个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国家治理,意味着革命色彩较浓的政治意识形态要被法治意识形态所取代”①张文显主编:《法治中国名家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04页。,这是当前意识形态转变的特点之一。而马克思在阐述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中,清晰地勾勒出法律、法治和意识形态在社会整体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592页。”在这里,社会整体结构的不同层次表现为:

物质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的现实基础,它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它决定着包括政治、法律和社会意识形式内在的整个上层建筑。一旦经济基础发生变革,那么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随之发生改变,“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592页。。从社会的整体结构图可以看出,意识形态从根本上产生于物质生产和经济结构,同时受到法律和政治的制约。在这里,马克思理解的法律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它是用于协调人们关系的可操作性准则。法治是相对抽象的理念原则和思维方式,它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才能贯彻和实施。法治是一种通过法律学说反映和表达的社会意识形式,它“可视作法律观念、信仰、价值观以及对法律的态度的集合体,……它可以被视作表现在某种法律体系之中并决定该法律体系特点的价值观因素和其他观念因素的集合”③[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文化的概念》,周斌译,《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一旦将法律抽象化为一种理念和价值,提升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思想和原则,那么它就从上述结构图的第三层次(法律、政治)跃入第四层次(社会意识形式)。作为一种法律精神和治国原则,法治成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意识形态,并且是其中最抽象、最复杂的形式之一。英国学者拉雷恩(J.Larrain)认为,无论是广义或狭义的解释都认为“哲学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形式都是意识形态的”④[英]乔治·拉雷恩:《马克思主义与意识形态》,张秀琴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8页。。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总体性的社会意识,它包括政治理念、法治观念、经济思想、教育、艺术、宗教、哲学等诸多形式。依照这些意识形式对经济基础的依赖性强弱,可以将意识形态区分为三个层次⑤参见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修订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第一层次的意识形式最直接反映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并最深切地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和束缚。而第三层次的宗教和哲学则远离经济领域,对物质生产的反映最为间接、最为迟缓。意识形态的这三个层次虽然形态各异,但它们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服务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在这里,法治处于接近经济基础的层次,它相对直接地反映着经济基础,并且与经济思想、政治理念和教育、艺术等领域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关联。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法治是特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基于自身利益而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价值、信仰等观念体系。

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由物质生产所决定的一种维护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法治观念的普遍错误在于“从法律幻想的观点出发,不是把法律看作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而是相反,把生产关系看作法律的产物”⑥《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11页。。黑格尔从抽象人格出发来讨论土地所有权,然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才形成并确立。马克思颠覆了这种“思辨法哲学”的唯心主义倾向,将法的关系扎根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之中,“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如果说生产关系是意识形态的物化形态,那么法的关系则是意识形态的制度形态。法的关系是一定历史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反映,它受制于经济基础的建立和变革。

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在本质上源自于物质生活并且反映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它具有深刻的阶级属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外在表现;其功能在于维护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规范和维持着现实的社会关系。

二、法治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守护者

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是私有权形成的经济基础,私有权则是私人财产关系的合法化和制度化,“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无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生产资料私有权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使经济主体能够获得稳定的财产权收益,大大地提高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私有财产的法治化使人们摆脱物物交换的形态而进入权证交易模式,从而节约流通时间和交易成本,大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不仅如此,私有财产的法治化规范着更广泛的政治与社会关系,它把人的产品转变成商品,把个人转化成公民,从而使现代人成为拥有意志和权利的法律与政治主体。马克思对财产关系法权属性的分析直接影响了当代的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诺思给予高度肯定:“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③[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然而,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的进步意义并不能掩盖其意识形态的性质,其本质仍然是特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产物并维护着所有者的利益。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之后,必然要求以国家制度的方式来组织自己的社会关系。资本主义法治是维护私有制的一种意识形态,它的功能首先体现为将社会关系神秘化。资产阶级以法律的方式确立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从而将维护特定阶级的规范体系置换成代表社会整体的普遍规律。法治规范着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着每一个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地位,并且缓慢地成为一种脱离经济基础的独立规则系统,逐渐被神秘化为一种统治人的精神力量。在马克思看来,英国的工厂法案和棉纱、机器、电报一样,是现代工业的必然产物,然而这种成文法(positive law)现在被视为一种自然法(natural law)。“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地产同社会生产处于和谐中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机器以法律的形式将财产关系固定下来,法律关系成为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代名词。

其次,法治维护着生产关系及至整个社会结构的正当性,它以制度化的规范体系来掩盖真实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运用一整套的意识形态体系来直接或间接地掩盖现实生活和生产关系的真相,从而维护统治秩序并实现社会稳定。尽管法的关系从根本来说是源自于经济基础,但法学家们总是视法律为独立的领域,认为法律有各自的独立发展历史,它们本身都可以在体系内部被加以推论和证明,由此自觉或不自觉地掩盖了法律体系与经济事实之间的真实关系。“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因为经济事实要以法律的形式获得确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都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而且,因为在这里,不言而喻地要考虑到现行的整个法的体系,所以,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8页。只要经济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就获得了占有、处分和收置的权利,也就拥有了合法性和正当性。法律维持着现实的社会结构和秩序,使一切的不平等、不合理现象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热衷于将资本主义私有制打扮成具有普遍意义的所有制形式,从而把暴力剥削转化为一种合法化的权威,把强迫性的压制转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服从。正是“通过对法律在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作用的分析,马克思阐明了法的观念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②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修订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三、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的法治观念是与国家理论紧密相关的,物质生产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国家和法治的存在或消亡。在生产力尚不发达时,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并据此对其他人进行剥削,社会被划分为两个经济利益敌对的阶级,一个是拥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另一个是被剥削的工人阶级。法律的性质只不过是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生存条件与经济利益。资本主义法治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因此“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敌视无产阶级却是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基础”③《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1页。。资本主义的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种活动不可能超越经济利益和阶级区分,它们必然体现着资产阶级的利益,维护着资产者对劳动者的剥削。法治是统治阶级的执政原则和治理理念,它本身就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首先,法治的意识形态属性明确地体现在资产阶级的各种虚假观念之中。立足于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法治,其倡导的“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必然要服务于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这些法治观念以抽象理性为基本原则、以私有产权为既定前提,它们从本质上维护着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和政治统治,“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 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④《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一方面,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法治所承诺的虚假“自由”。在马克思看来,法律上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这种自由存在于国家的政治生活,它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规定、认可和保证。法律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恰恰是自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者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保障,此时的自由不是人们的普遍权利,而是表现为资产阶级的特权。自由只能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总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保护所有制范围之内的自由,因此维护私有制的法律必然只是保证少数私有者的自由,而对广大人民来说则是自由受到压制。

另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法治所实现的虚假“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经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的标志和口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平等被推崇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准则。从《独立宣言》的“人人生而平等”到《人权宣言》宣扬“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平等被看成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面旗帜。然而,法律宣称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私有财产,这仅仅适用于拥有私人财产的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只是一纸空文。在这里,“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富人和穷人在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8页。。法治的平等原则只是在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实现,它是有限的、局部的、特定的。只要私有制仍然存在,其维护的平等一定只是阶级差异和资本剥削的平等,“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因此,资本主义法治所实现的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象,它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对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一种伪善和欺骗,其实质是“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03页。的极端不平等。资本主义法治在“自由”、“平等”等口号的掩饰下,抛开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生产关系,鼓吹超历史、超阶级、普遍性的永恒观念,从而使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发挥到了极致。

其次,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权力,并且能够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一旦取得政权,必然要将阶级意志通过法治的方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统治阶级的群体意志只有通过法律的方式才能上升为社会整体的共同意识,才能借助于国家强制力而成为全体民众普遍遵守的规范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合法地位。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权力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载体和支点,在现代社会“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462页。。法律通过国家机构的制定和认可,从而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由于以国家权力作为坚强后盾,法律才能调节、控制和规范社会生活,从而保证“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462页。。另一方面,法治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依据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随着法治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它日渐脱离作为其根基的经济领域,而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种方法和手段。由此法治的阶级属性和统治功能被日渐淡化,在法治意识形态的作用下,“被压迫阶级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必然要变成政治的斗争,变成首先是反对这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斗争;对这一政治斗争同它的经济基础的联系的认识,就日益模糊起来,并且会完全消失”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8页。。国家权力和法律体系的独立性在意识形态中不断被强化,从而使政治斗争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联被遮蔽了。

四、社会主义与法治

法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社会统一进行生产和管理,与之相应在所有制上要以社会为整体对生产资料进行占有、调配和使用。生产资料公有制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在政治上建立起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及其相应的国家机构、法律体系。经济领域和上层建筑的制度形式必然会产生包括经济思想、政治理念、法治观念等在内的意识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产生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又与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国家形式紧密相关。

作为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之一,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主义法治源自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4页。。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职能表现为通过立法对生产资料公有制进行确立和巩固。在巴黎公社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曾颁布法令触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私有财产,在生产资料上由工人阶级共同占有取代业主占有,马克思肯定这种法令的社会主义属性,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98页。。社会主义法治保障着与公有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全体人民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社会主义法治又反过来保护生产关系并且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意识形态还在于它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和斗争的方式取得政权之后,必须砸碎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代之以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和法治观念,“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8页。。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废除私有制的基础上,它代表着获得解放的无产阶级的利益。这种利益不属于某一个特定的阶级,而是代表着劳动的解放和全人类的解放, “ (巴黎)公社并不代表一种特殊利益;它代表着‘劳动’的解放,而劳动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自然的条件”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98页。。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确立无产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保证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将无产阶级的利益和全体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同时又将政党自身置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成为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的主人,从而在政治上具有主人翁地位,享有广泛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可见,社会主义法治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是无产阶级实现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享有广泛权利的重要保障。

结 语

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透视法治的根源和属性,才能清楚地把握法治观念和法律规范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和功能,深刻地理解法治与经济基础、政治体系的内在关联。资本主义法治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必然要求和客观反映,在经济上,它维护着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确立了资本对于社会生活的支配权;在政治上,它根植于国家权力并且维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统治。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它在经济上保证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在制度上实现劳动产品按照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它在政治上维护着无产阶级的统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并且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只有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出发,才能在社会整体中把握法治观念,认清法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属性。法治是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意识形式,它依赖并且服务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离不开政治、国家、文化等领域。因此,法治不能从社会整体中脱离出来,不能与其它因素相互孤立、隔绝,“马克思主义者反对从如下观念出发从事研究:法律是唯一和独特的现象。所以,我们将在社会整合、社会形塑和社会变迁的原因的宏大语境中解释法律的功能”①[英]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在这个意义上,要反对脱离社会整体结构的法治至上论。这种论调突显法律在社会整体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忽视了法治与其它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互为制约,将法治从社会整体结构中分离出来,视之为一个不受任何经济、政治等因素制约的独特领域,忽视法治的经济动因和阶级属性,从而陷入一种形而上学的法治观。

只有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出发,才能以辩证的眼光看待法治,从而坚决反对普世主义的法治观。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它会随着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是马克思看待法治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法治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政治体系和文化传统中会呈现出多样性和丰富性,并且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因此,各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阶段性和特殊性,因为它要立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既不能超越于现实的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能落后于当前阶段而拒不革新。在这个意义上,要反对脱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普世主义法治观。这种普世主义从抽象范畴出发去定义法的关系和法律体系,只注重概念演化、文本对照和逻辑推理,而强调法治能够超越特定历史阶段和国家边界,成为一种永恒的、普遍的法则,“正是国家制度、法的体系、各个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独立历史这种外观,首先迷惑了大多数人”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58页。。

责任编辑:薛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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