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分类管理及药店的发展探讨

2016-07-11 09:19周波
健康之路(医药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药店药品分类

周波

【摘要】加强对药品分类的管理,可有效减少用药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确保用药人药品合理使用与药店经营管理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就药品分类管理的发展状况及现代段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就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进行了阐述,以促进药店发展。

【关键词】药品;分类;管理;药店;发展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3-0177-01

近年来,我国人民的自我保健意识越来越强,对药品使用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重视,这对药店管理人员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对的相关工作经验,对药品分类管理在药店中的实施情况谈一点看法。

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发展

在药品分类管理未实施之前,我国先后实施了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及医用毒性药品等的特殊限制及管理,而除此之外的药品则可自由销售。自2000年元旦开始,我国初步实施了药品分类管理,并于当年的4月1日开始,颁布了粉针剂类、大容量注射液当按处方销售的条例;2001年国庆,明确规定全部注射剂均需按处方销售;随后几年,颁布了抗菌药物中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药品必须按处方销售的条例。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非处方药目录已分阶段进行公布。时至今日,我国仍在积极落实药店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并将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GPS认证相结合,以全面提升零售药店的药品分类管理的标准。

二、现阶段药品分类管理的不足

笔者结合问卷调查,发现现阶段药品分类管理仍存在若干问题,具体:(1)抗生素的销售问题。众所周知,滥用抗生素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在药店的销售额中,抗生素占据的比例高达25%~35%。可以说,按处方销售抗生素对大部分药店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但实情并非如此,部分具有实力的大药店,多于店中设立小诊所,以获取按处方销售的资格。而大部分零售药店,则存在违规销售抗生素的现象。(2)处方销售的漏洞。当前,医院分家尚未彻底,电子处方的大量使用,为处方药定点销售的药店不按照处方销售创造了契机。这对于非处方药店的经营造成了恶性影响,而对于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也将造成严重的影响。(3)药品数量较多,不合理竞争,利润低等。

三、加强药品分类管理 促进药店发展

1.药品与非药品分类管理

对于药店中摆放的药品,其质量、包装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根据药品和非药品、一般要和易串味药、特殊药品和一般药品、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区进行摆放。对于比较特殊、贵重的药品必须专柜存放、销售;对于有低温存放的药品,必须置入冷藏柜中保存。

对于非药品区,也应明确的物品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具体:(1)保健品。有调节血脂、解酒保肝、补锌、补钙、提高免疫、养颜美容、健脑增智及调节消化、润喉、减肥等多种。(2)外用消毒产品。(3)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中医治疗器械、外用贴膏及基础手术器械、注射输液器具、医用塑胶制品及节育器具、诊断器具、医用器皿等。

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药品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分,凭此分类标准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法规及条例对规范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处方药当按照医师处方才可购买、应用。非处方药则无需医师处方可自由购买、应用。在药店销售中,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药品目录进行分区管理,例如:将处方药摆放到药店的A区,并设立警示牌,将非处方药摆放到药店的B区。

在具体的销售中,不得按照自选的形式销售或附赠处方药。而对于甲类非处方药,也应按照处方药的销售要求,凭执业药师的指导、核查及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此药。对于所用处方,一律不得代他人使用或自行更改;对于存在剂量与处方规定量不符、药品配伍禁忌的处方,在未经处方医师更正的情况下,药店经营人员应拒绝调配、销售,同时还要保存、登记处方,以留备查。需要注意的是,在处方的登记过程中,应遵循“随售随记”的原则,将销售日期、药品名称、使用规格及生产厂家、国家准字、生产批号、药品使用期限、处方量、处方医师、调配及销售人员、购药者联系方式、复核人员等进行全面记录。

3.特殊药品分类管理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这特殊药品进行分类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毒性药品。对于此类药品不得在药店自选区域陈列,应由专柜转人进行保管。相关量器、器具等应遵循“专用、一次性使用“的原则。例如:生马钱子、砒霜、生草乌、生附子及水银等正式处方(有国家医疗单位公章)的调配、应用,每次剂量必须低于二日剂量,且必须有双人对处方进行复核,在调配药品后必须就相关信心进行登记,保留处方2年以上,以便复查。(2)精神药品。对于地西泮、咖啡因、安钠咖及布他比妥、地佐辛、苯巴比妥等精神药品,必须凭借正式处方专柜销售,且处方上必须写明药品使用人员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处方剂量、药品名称及用法用量等,每次销售剂量应低于7日用量,同时药店还应保留患者处方2年以上,以留备查。

结语: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且基础较为薄弱,药品分类管理约束对象多为零售药店,工作启动难度较大。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应在严格遵循《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药品与非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特殊药品分类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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