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研究

2016-07-13 15:43何朝丹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特征

摘 要 合同是保证民商事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如果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将会很大程度上危害民商事活动的正常开展,本文深入的分析了民商事活动在合同欺诈状况下的基本特征和相关概念,并对民商事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制定。

关键词 民商事活动 合同欺诈 特征

作者简介:何朝丹,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93-02

诚信是保证民商事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而合同是认定有关各方责任和义务的主要形式。目前,民商事活动领域存在着一些合同欺诈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商事活动的开展质量,使得民商事活动的交易程序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安全挑战,因此,很多民商事活动领域的人士都将合同欺诈状况研究作为工作的重点。

一、民商事领域合同欺诈行为的基本特征

民商事领域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很高,目前,我国社会的民主信用体系尚未得到完善,民商事活动领域迫切需要使用合同对民商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和规范,如果民商事领域不存在足够的信用基础,则会很大程度上减少民商事活动的安全性保障。民商事活动涉及的标的数额较小,很大程度上需要使用合同对有关各方的责任进行明确,因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合同的依赖性很强。如果合同领域存在欺诈行为,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民商事活动的开展质量,使民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受到很大程度的利益损害。随着民商事活动开展范围的扩大,很多合同欺诈形式已经出现,这使得合同欺诈行为的判断和对策制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判断,使合同欺诈行为能够更好的实现责任的有效分配,并使合同能够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得到更高水平的正规化处理。目前,很多判定合同欺诈的人士使用多元研究手法开展工作,而国家层面也已经从立法的高度开展了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控制。目前,合同欺诈问题正在快速拓展范围,不仅在传统的合同欺诈领域持续存在,在很多新兴领域也存在一定的合同欺诈问题。另外,我国民法领域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和裁定不够完善,使得合同欺诈行为的杜绝不能完全使用民法进行。在我国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虽然充分考虑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程度,但由于缺乏民商事领域的经验,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规划设计不够完善。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的过程中,虽然加强了对民商事活动参与者私有利益的关注,但在合同制定细则当中缺乏对签订合同各方实际情况的判断能力,使得相关政策起到的作用与民法相似。

二、我国民商事领域合同欺诈问题

(一)民商事活动合同欺诈方面的立法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在合同欺诈领域的立法存在过于简单的问题,虽然对合同欺诈有关人士的惩治措施进行了规划和完善,但合同欺诈产生之后的一系列善后措施的制定不够完备。在合同欺诈发生之后,合同由于具备相关法律效力而不能产生撤销资格,同时,合同欺诈问题已经产生的不良后果,很难单纯的凭借现有法律进行资金追缴,最终使得合同欺诈问题的相关责任不能得到充分的解决。另外,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合同立法虽然对正确的合同制定方式进行的制定,但在面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特殊问题的方面缺乏关注,使得合同法仅仅对具备正规合同制定能力的群体发挥了作用,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弱势一方,缺乏发欺诈层面的帮助。另外,我国合同方面的法律在反欺诈领域的关注度偏低,很多关于合同欺诈问题的制定同合同效力情况存在相同之处,使得合同欺诈问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保证对欺诈行为的有效制止。另外,我国《合同法》的内容也存在着过于简单的问题,由于《合同法》在反欺诈领域制定较为简单,间接的造成了《合同法》在立法方面不能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借鉴大陆法系的特点进行了法规的制定,但由于欺诈行为的法律惩治措施同民法存在差异,使得第三人欺诈的具体责任认定不能顺利进行,很多法律由于包含范围的不同,只能使用撤销的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使立法层面容易出现不公平问题。

(二)合同欺诈相关规定存在无效问题

1.国家利益得不到法律层面的凸显。合同欺诈相关法规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国家利益,但是,对合同制定过程中实际情况判断能力的缺乏,使得相关法律难以得到全面的执行。虽然合同欺诈的相关法律对欺诈和威胁手段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责任认定,但合同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和欺骗行为,则难以单纯的凭借法律分析方法做出判断,因此,合同领域的法律如果缺乏其它方面法律的配合,将难以在实际问题产生之后发挥作用。另外,合同欺诈领域的法律如果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欺诈问题,将会对其他领域的民事法律实施造成不良影响,并最终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国家利益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合同法》相关条文制定之后,国家层面的相关利益必须在实践过程中加以凸显,因此,国家利益必须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国家利益从立法层面上的明确必须保证同合同签订各方相适应,因此,立法活动很容易导致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得不到必要的明确,最终造成合同欺诈问题的判断难以高质量完成。在立法活动进行的过程中,法规相关信息很容易出现表述不真实的问题,因此,在法规执行的过程中,相关欺诈行为比较容易导致法律执行力的缩减,虽然法律能够对相关含义进行有效的解释,但难以保证相关欺诈行为对国家利益形成有效的保护,最终使得国家利益比较容易出现削弱。

2.相关法规在合同欺诈领域违反意思自治原则。虽然合同欺诈情况的相关法律对合同制定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此项法系的体制层面存在难以执行和认定的弊端,造成相关法律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运用。另外,相关法律在内容的制定方面也存在着失当的问题,使得合同欺诈问题出现之后难以完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应对方案的制定。还有些合同欺诈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借鉴英美法系的特点,使得法律法规在进行实际状况应对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力度。

三、应对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问题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合同欺诈领域的法律文本

首先,要将《合同法》作为避免合同欺诈问题的根本性法律,要从立法的体制层面出发,对合同欺诈问题的相关法规从立法原则上进行审视,以便相关法律能够更大程度上适应合同法的要求,保障合同签订各方的实际利益。要从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对合同欺诈行为进行研究,以便相关欺诈行为能够利用法律形式作出判断,如果能够从立法层面出发对合同相关欺诈行为作出有价值的判断,则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充实和完善。要根据民法法典的要求,对当前的法律科学性进行研究,使民法法典能够更好的适应《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保证《合同法》能够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其它层面法律的支持。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需要按照立法活动的需要,对现有的法规内容进行充实,使当前正在执行的法规能够适应民法法典的需要。如果能够在民法的执行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行为的制止,则可以使用已经完整的民法法典对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行研究,使合同能够更好的适应现有合同制定的环境。

(二)减少相关规定的失效因素

首先,实施合同欺诈法规制定的团队,要加强对《民法通则》的研究,使用法律思维对合同制定过程是否存在欺诈和欺诈的形式进行研究,使《合同法》能够更好的将欺诈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如果合同欺诈的过程存在较多的失效性因素,则可以使用已经存在的规定对《合同法》进行突破,以便合同法能够更好的按照现有立场进行欺诈行为的避免。如果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已经具备撤销资格,则可以对合同相关法规当中的欺诈行为进行研究,使相关法规可以更好的对合同制定过程进行细化研究,避免合同的制定过程出现胁迫和欺诈问题。如果合同欺诈的相关制度能够对合同制定环境进行有效的调查和了解,则可以将存在欺诈问题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以此保证相关法规制定的完整性和正规性。要加强对规定当中国家利益的关注,在保证相关法规正规性的同时,对法规更改和执行对社会产生多大具体影响进行判断,使相关法规能够更好的起到积极的社会影响。在进行合同法律效力废止的过程中,要积极参与《合同法》的研究,使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法的废止,能够得到法律层面的有效认定。要加强对法规当中国家利益的关注,使得法规能够更加完整的对法律准则进行研究,如果国家利益可以更好的使用已有概念进行界定,则需要对法规是否对国家利益具备损害进行判断,因此,国家利益是合同欺诈问题应对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果在认定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国家利益的调节实现相关概念的有效判断,要秉承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对国家利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研究,使国家利益可以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有效的管理,如果公共利益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则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的调节实现法规范围的认定,使各项法规可以更好的同国家利益相融合。

(三)避免合同欺诈领域出现第三人欺诈问题

要加强对现有合同欺诈问题的研究,为相关制度的完善积累经验,另外,要将立法层面的调整作为主要的调整内容,可以采用民法同其它形式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对合同欺诈行为进行认定,使合同制定的过程能够获得更多角度的支持。要按照反欺诈领域的实际需要,对当前的合同欺诈问题进行研究,使合同欺诈环境可以得到更高水平的完善,如果合同欺诈问题能够从法律的层面对欺诈问题进行解决,则可以按照民法的实际情况对合理的做法进行设置,使合同欺诈问题能够得到切实的解决。

民商事活动是提升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水平的重要活动,民商事领域存在的合同欺诈行为,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民商事活动的发展质量,深入的分析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合同欺诈状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的制定,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宋怡欣.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4.

[2]张乐新.公司自治视野下有限公司设立法律规则的变迁与重构.吉林大学.2014.

[3]范淼.非诈骗型非法集资犯罪范围研究.吉林大学.2015.

[4]徐子良.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

[5]曲天明.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2.

[6]于志宏.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09.

[7]张恒立.跟单信用证欺诈行为控制论.厦门大学.2001.

[8]周云芳.民商事视角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适用.华东政法大学.2011.

猜你喜欢
特征
根据方程特征选解法
具有两个P’维非线性不可约特征标的非可解群
月震特征及与地震的对比
如何表达“特征”
被k(2≤k≤16)整除的正整数的特征
不忠诚的四个特征
詈语的文化蕴含与现代特征
抓住特征巧观察
21株快速生长分枝杆菌的鉴定与特征
基于特征筛选的模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