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

2016-07-13 15:43郭情情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摘 要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当中,格式合同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格式合同当中,通常具有一些免责条款,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进行更为良好的确保,进而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得到更大的进步。但是在实际应用当中,免责条款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受到影响,民众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基于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格式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应当进行有效的民商法规制,从而使市场环境得到改善,最终推动社会经济的更快发展。

关键词 格式合同 免责条款 民商法规制

作者简介:郭情情,吉林省律师协会,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95-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的提升。在各类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合同逐渐成为了一种十分重要的形式。为了满足日益加快的社会发展节奏,在一些领域当中,出现了很多格式合同,能够使交易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但与此同时,合同当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更多的商业不公平或利益失衡的情况。在很多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往往存在着强者意志压倒弱者意志的不良影响,使得弱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对格式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有效的民商法规制,从而维护合同的公平性,保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基本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是泛指一种类别的合同,例如有一种合同叫做标准合同,也可以叫做附从合同。在此类合同当中,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所指定的,在合同内容当中,对合同的所有条例都有所包含。另外,也可以由国家相关的机关或组织机构,以及合作双方当中的一方法人来制定。另外,在格式合同当中,还存在一种观点是格式款项。具体来说,合作一方的法人会以自身的多次需求为基础,对合同款项进行提前制定,同时,需要由第三方的人员来监督合同。在确立合同的过程当中,不能与对方的法人进行商议。

(二)免责条款的概念

格式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主要指的是企业法人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添加到合同当中的一些条款,其目的在于将法人的相关责任进行免除。对于免责条款的理解,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 。在狭义的角度上,指的是将法人的责任完全免除,而在广义的角度上,则是指对法人的责任完全进行免除,或是对法人的责任进行限制。在合同当中,合作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免责条款,从而在合同的后期执行当中,对法人的责任进行免除或限制。免责条款在格式合同当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格式条款。在合同当中,这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 免责条款的特点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种,与不可抗力条款不同,在合同当中属于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并不是免责条款的一种,而是一种免责的法定条件。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的是,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提出,不能是默示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形式。而其它的一般合同条款,则可以通过推定或默示的方式对其存在加以证明 。由于免责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实现约定,因此具有约定的性质。这种协议如果是在事后达成,则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一种和解协议。与限制责任条款不同,免责条款的主要目的是对当事人的未来责任加以限制或免除,限制责任条款则是指最高的承担责任限度,譬如如果发生违约行为,所需要赔偿的最高数额。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依据

在格式合同当中,企业法人为了对自身的利益加以维护,会制定一些相关的免责款项,也就是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是对法人责任进行完全的免除,而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则包括对法人责任的限制或完全免除。在格式合同当中,主要是由一方的机构或企业法人来制作其中的免责条款。虽然有第三方会被指定进行监督,不过,由于该结果并不是由双方共同协商得出的,因此,难免会对合同另一方的利益造成影响或损害。在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主要是对制定方的利益加以维护 。

在市场经济当中,如果合同一方具有绝对的市场经济地位优势,那么很可能会以免责条款为由,制定一些霸王条款。而合同的另一方由于处于绝对弱势,因此只能选择接受这些条款以维持合作关系,否则将会终止合作。例如,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利用土地管理条款,可以不平等的在双方之间,对应当承受的风险进行分配。基于此,强势的一方能够对自己期望的利益进行获取,而弱势的一方只能承担更大的责任或风险,没有能力进行反抗。这种情况在当前的法治社会当中,无疑是一种违反正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行为。所以,对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式来对合同制定的过程进行限制和规范,这也就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三、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方式

(一) 条例性和概括性条款

在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因此无法详细的对全部合同条款进行约束和规定。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当中,法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对其造成了较大的阻碍和限制。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方面加以兼顾,因此无论是何种法律规定,都难免会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陷。为了使法律自身的局限性问题得到缓解,在制定法律的方式方法上,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改变。对于能够进行细化的条款,应当进行详细的细化 。对于一些重要的内容,则应当进行明确、清晰的规定,尽量使相关内容更加详尽、具体。对于一些基本上不会涉及到的内容,在规定的时候就可以应用一些概括性的语言进行描述。通过这种形式制定法律,就能够得到条例性条款和概括性条款的规制方式。

具体来说,条例性条款的规制方式主要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中用明文条例加以规定。概括性条款的规制方式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用模糊化、概括性的条款进行描述 。例如,法人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合同,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不能对社会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这就属于一种概括性的规定,通过概括性、模糊化的语言对合同条款进行规范和约束。在法律应用当中,条例性条款和概括性条款的规制方式,同时都是综合应用的,这样,能够取得更为良好的规制效果。

(二) 强制性和任意性条款

根据法律法规当中的明确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不会因为人的意志发生转移,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款,称为强制性条款。在强制性条款当中,主要包括合同法和民法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对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合同法可以对其法律效力直接进行决定。对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存在的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等条款,可以直接做出规定,宣布相应条款无效,从而直接规制免责条款。

而在民法方面,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民法对民商法当中全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统筹和约束,合同法也在这一范围当中。如果事宜符合民法的相关规定,那么除了对相应法律中的规定加以遵守之外,还应当对民法中的规定和原则加以遵守 。例如民法中关于诚实守信原则、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民事行为主体的规定等,都应当进行严格的遵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属于一种民事行为,主要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免除。因此对于民法来说,除了使免责条款遵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以外,还应当对其生效成本、生效难度等进行适当的提高。这样,才能够对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进行更为有效的保障和维护。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当中,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

对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当中的不公平情况,如果能够直接进行预见,就可采用强制性条款的规制办法。如果其中存在着一些不可预见的部分,或是发生疏漏的部分,则需要对任意性条款的规制方法进行应用。在任意性条款当中,具有十分良好的弹性,因此各个国家对于任意性条款的作用都给予了非常高的重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使任意性条款的强制性得到增强,甚至采用了立法的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消费者利益更为有效的保护 。在法律平衡性的维护当中,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能够相互配合,共同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强制性条款的规制方式当中,能够对法律的价值、威严等特点加以体现。而通过应用任意性条款的规制方式,能够利用其良好的弹性对法律的刚性加以缓解,同时对其中缺失和遗漏的部分进行补充。通过对这两种方式的综合应用,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对正义性和公平性进行维护,从而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当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表现形式。为了提高合同交易的效率,格式合同被广泛的采取和应用。而在格式合同中,通常存在很多免责条款,用以对法人的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往往会出现有失公平的情况,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民商法规制。这样,才能够确保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正确的发挥作用,对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

注释:

应文涯、吴旻昊.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法制博览.2015(30).212.

陈原.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研究.法制博览.2016(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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