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7-13 16:09刘萍朱小川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青少年

刘萍 朱小川

摘 要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青少年犯罪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当中青少年再犯罪所占比例较为突出,引起了政府和全社会的广泛高度关注。进入社会的转型时期,黑龙江省作为后进的经济发展区域,青少年再犯罪现象呈现出复杂多样性的特征,影响着社会稳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发展。本文从公共服务的视角出发,以黑龙江省现阶段青少年再犯罪情况作为研究对象,在对再犯罪青少年、监狱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及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黑龙江省青少年再犯罪的总体态势、预防上存在的问题,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以政府预防为研究起点,提出政府在预防青少年再犯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公共服务 青少年 再犯罪 政府预防

基金项目:本文为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成果,项目编号为14E015。

作者简介:刘萍,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教授, 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方法;朱小川,哈尔滨商业大学2013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52-02

青少年再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预防青少年再犯罪,如何整合、利用资源,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优良的社会环境,正是带着这样的疑虑,提出了这一课题。

一、黑龙江省青少年再犯罪现状

通过对黑龙江省T监狱2010年-2014年再犯罪青少年的基本情况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出2010年再犯罪青少年18人,占再犯罪总人数25.71%;2011年再犯罪青少年21人,占再犯罪总人数40.38%;2012年再犯罪青少年16人,占再犯罪总人数44.44%;2013年再犯罪青少年16人,占再犯罪总人数32%;2014年再犯罪青少年25人,占再犯罪总人数42.37%(详见图1)。经统计分析,再犯罪青少年占再犯罪总人数的比重较大,并呈现逐步上升趋势。

青少年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青少年再犯罪共同犯罪较多。T监狱2010年再犯罪青少年中,属于共同犯罪的人数占总人数66.67%;2012年,属于共同犯罪的人数占总人数62.5%;2014年,属于共同犯罪的人数占总人数76%(详见表1)。团伙作案是青少年再犯罪的其中一个较为显著的特点。青少年犯罪主体虽已具备初次犯罪经验,但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其他人不良影响而盲目随从,尤其在羁押期间“交叉感染”会更加严重。同时,为缓解犯罪心理压力,容易纠集多人共同犯罪,形成犯罪团伙。

二是再犯罪类型重复率较高。T监狱2010年再犯罪青少年中抢劫罪重复率为6.4%,盗窃罪重复率为28%;2012年,再犯罪青少年中抢劫罪重复率为4.39%,盗窃罪重复率为35.09%;2014年,再犯罪青少年中抢劫罪重复率为15.38%,盗窃罪重复率为12.82%(详见表2)。青少年再犯罪的犯罪类型往往重复率较高,且罪行主要集中为侵财型犯罪,这也反映出缺乏经济来源,容易使青少年罪犯在初次改造后仍然重操旧业,再次误入歧途,实施犯罪。

三是前后犯罪时间间隔较短。T监狱2010-2014年在再犯罪青少年中,重新犯罪与初次犯罪的时间间隔在3-6个月的人数为62人, 6 -12个月的为14人, 12 -24个月的为14人, 24个月以上的为6人(详见表3)。同时,通过对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针对青少年再犯罪情况的调查访谈中也反映出青少年前后犯罪时间越短,越能够说明青少年犯罪矫治程度越低,青少年的主观恶性越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越大。

二、黑龙江省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存在的问题

(一)预防经费匮乏

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受益于政府的资金投入,包括硬件建设和各种社区资源的调配与整合。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用于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所划拨的专项资金较少,且主要投入于社区资源,但社区尚没有进入一个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阶段,政府的资金一旦不到位,社区工作极易陷入停滞状态,因此,经费紧缺便成为妨碍预防青少年再犯罪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问题。

(二)管理机构冗多重叠

现有的与青少年工作有关的管理机构很多,有政府相关部门,也有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组织,还有学校等非盈利性组织机构。从建设形式上看,青少年管理机构尽管众多,却没有明确主要负责或专属的部门。针对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若没有专属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各机构之间将会因为缺少交流、缺乏配合,很容易产生管理重叠或管理漏洞,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局面,既造成机构设置上的浪费,也影响了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的预期效果。

(三)预防手段单一

目前,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的主要手段是在犯罪青少年刑释解教后,由政府安排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走访,对他们近期的学习、工作、生活等状态进行询问并帮助解决相应的问题,使他们尽可能的与社会接轨。这种预防手段虽然可以最大程度避免青少年再次犯罪,但是政府却没有充分发挥主导和统筹作用,导致预防的手段和方式都过于单一。

三、黑龙江省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规章制度尚不健全

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经费匮乏,究其实质是因为青少年再犯罪预防方面,尤其是针对预防经费划拨、预防经费使用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也不健全,规章制度作为政策的具体化、作为行动准则和依据应该在刑释解教的青少年再社会化发展的基础保障工作上发挥更大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

(二)公共服务主体责任不清

青少年再犯罪预防的公共服务主体主要有政府、监狱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尽管公共服务主体的责任不尽相同,侧重点也不同,但却也有部分职责相类似,出现交叉和重叠的情况。正是由于公共服务主体之间尤其在交叉、重叠部分的责任划分不清晰,职责边界模糊,才导致再犯罪青少年的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产生了冗余与浪费。

(三)预防的联动协调机制不完善

在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府缺乏主动性、主导力不够强,社会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整合,政府与其他机构组织针对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无法形成完善的联动协调机制,进而导致了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手段及方式相对单一。同时,预防机制的不完善,有可能会极大地增加工作开展的阻力,成为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的主要的风险隐患之一。

四、黑龙江省青少年再犯罪政府预防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对青少年再犯罪预防的保障工作

为了切实保障现行青少年再犯罪预防的有关制度可以顺利实施,政府可以将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中,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青少年的重新犯罪率能否逐步下降,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实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另外,政府需针对实际情况对青少年再犯罪预防的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例如:针对社保部门职业培训所涵盖行业较少的情况,应积极为刑释解教的青少年多增加些免费培训的机会,扩充些职业培训的课程,使刑释解教青少年真的可以做到学以致用。

(二)建立预防过程中的联动协调机制

只有通过政府主导,由政府统一配置社会各界资源,才能实现青少年再犯罪预防的联动协调机制。一是加强政府的统筹能力,增强对青少年再犯罪预防问题的重视程度和紧迫意识。二是加强政府的主导力,政府作为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的关键,只有提高自身的积极性,主动协调社会各界力量,才能保证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最大力度的将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和整合,积极配合政府开展青少年再犯罪预防工作。

(三)完善社会性公共服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性公共服务,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刑释解教青少年接待中心,这对青少年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目前,政府无法系统深入的对刑释解教的青少年进行专门管理,缺少专职负责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工作人员,成立接待刑释解教青少年的机构,一方面可以降低产生管理重叠或管理漏洞的风险,减少刑释解教青少年因缺少监管而重新发生违法犯罪的现象,另一方面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青少年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尤其在职业技能培训上,针对性更强,能够更好的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准备。

(四)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对再犯罪青少年而言,刑满解教后最急迫的需求是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拥有一技之长,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因此,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构建和谐劳动的关系等措施,是政府目前需要集中力量、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制定出鼓励再犯罪青少年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给不同教育程度、改造程度的再犯罪青少年创业市场和创业基地。二是加强对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培训力度,主要包括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分门别类的针对不同人群实施不同层次的培训,提高培训效果。三是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调整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刑释解教青少年创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向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企业寄予适当补助,向安排就业人员的较多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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